
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和道德原则.doc
4页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和道德原则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和道德原则隐性采访的特点及争议隐性采访又称为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新闻记者在未被采访对象感 知的前提下,运用摄像机、录音机或照相机等工具,秘密采获新闻事 实的方法隐性采访的基本特点是:一,记者隐去了真实的身份出现 在新闻现场,即隐性采访是记者带有主观故意的行为,这与采访不期 而遇的目击性新闻有所不同;二,隐性采访事先未征得被采访对象的 同意;三,隐性采访是在被采访对象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当前的媒介环境下,隐性采访被广泛地运用隐性采访能够最 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突破显性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 蔽性,一针见血地抓住问题的实质,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可视性、可 听性,能够吸引受众的注意通过隐性采访可以获取其他采访手段难 以获取的新闻事实,从而更好地实行舆论监督然而,随着隐性采访 使用频率的不断增加,由其引发的争议也在不断增多就记者的身份 和采访意图的隐瞒来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隐性采访都是一种欺骗其一,媒体与采访对象的地位不对等,媒体处于强势地位;其二, 隐性采访是一种主动欺骗,采访者是有预谋的;其三,媒体经常在采 访对象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开采访内容。
而就其产生的效果来 看,隐性采访常常引发新闻侵权和新闻诉讼公众对记者和媒体职业 道德素质的评判也成为隐性采访不得不面对的尴尬总之,我们身边 因为隐性采访引发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越来越多,把握隐性采访的法律 限制和道德原则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势在必行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利用法律限制来实现对隐性采访的规范,其有效性来自于法律本 身固有的强制性特征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对隐性采访 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隐性采访没有法律限制首先,隐性采访的工具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公 民权利的保护,严禁使用《国家安全法》所禁止持有、使用的特殊器 材进行偷拍偷录《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 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第二 百八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方面记者不享有 特权,现在记者使用的采访器材越来越先进,要注意避免触犯国家法 律其次,国家机密不受隐性采访的伤害我国的《保密法》等许多 法律,都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这里的国家秘密,包括国 家的政治秘密、经济秘密、技术秘密等多方面。
《保密法》第二条规 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密法》第二十条规定: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 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 家秘密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领导小组、新闻出版 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还专门制定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保 密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隐性采访不能泄露商业机密新闻媒体的工作是传播有价值而且 应该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同时新闻工作也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这 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要求新闻工作者对涉及商业机密(如产品的设 计和制造方法、商业联系、顾客名单、进货和销售价格等)的事宜应 谨慎行事,防止任何人取得商业竞争对手的机密材料,作不公平的竞 争的手段,破坏市场秩序公民的隐私权不受隐性采访的伤害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 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民法通则》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 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是我国 法律关于隐私权保护最为具体的法律规定,隐性采访应遵守这一法规 侵害隐私权是隐性采访被指责最多的地方,记者在采访中要区分采访 地点是公开场合还是秘密场合,采访对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 并在实践中把握其中的区分度必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更多明确的规定,例如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 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 料法律这样规定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他们不具有完全责任能 力,其罪错不宜张扬因此,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常需作特殊处 理,如采用匿名和在电视节目中用马赛克处理其面部图像等隐性采访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定位于维护公 众的利益维护公众利益是记者和媒体基本的价值取向,也是确定是 否有必要用隐性采访手段和把握新闻事实的标准。
如果选择的题材 “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关,而除此之外乂无他法获取信息,则可 为;反之,如该事件与公共利益无关,或影响甚小,则不可为"在 这里需要十分注意区分公众利益与公众兴趣的区别,后者是一种公众 的心理需求,隐性采访只能在不违反法纪的情况下,让公众对国家事 务、社会变化和与其利益有关的信息进行了解,不可为迎合公众的好 奇心而暴露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等不宜报道的内容公正原则记者在选材和立意时应全面客观地看待社会事件,揭 露社会生活中的不公正、不平等、违法乱纪和消极腐败现象,并从法 理和道义角度加以批判,促进社会公正同时要公正地对待采访对象, 不能对采访对象妄下判断;要尊重被采访者的正当要求和权利,不能 侵害其合法权益;对涉及的当事各方要平等视之,即使对批评对象也 要注意把握分寸善意原则隐性采访的直接结果往往是曝光社会的阴暗面,但是 暴露社会的阴暗面并不是隐性采访的最终目的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应 该是善意的,是为了支持正当的言行、合法的权益,纠正人们的某些 错误意识和看法,既要告诉人们事实是怎样的,乂要告诉人们应该做 什么,要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真实原则隐性采访涉及的多是违法乱纪等社会弊病,在采访的 过程中常常遇到意想不到的阻挠和困难,对事实加以深度了解和接触 的难度很大。
在隐性采访的两种方式(介入式采访和观察式采访)中, 记者因为处于新闻事件的发生过程中乂极容易影响新闻事件的进程, 因此避免新闻失真显得更加重要适度原则适度原则首先是指隐性采访的使用频率不宜过多能 用显性采访的尽量不用隐性手段其次是指使用范围,在选题上必须 是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从对象上说必须是不配合、不支持记者采访, 而记者又无他法接近新闻源的三是指对具体事件采访的适度,记者 应紧扣事件的性质、报道的主题,而对那些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 问题以不使用为宜隐性采访在现代传媒中通常是对社会存在的问题和阴暗面进行 揭露,这就要求记者应注意介入的限度,充分把握好法律和伦理的界 限,扬长避短,借助隐性采访这把利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为 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作者单位:淄博电视台)来源:青年记者2 0 0 9年3月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