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之八.doc
5页(2)关于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运费并非仅是涉及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它还有可能涉及到销项税额的计算问题,比如销售货物的生产企业自己运输所售货物,在货价之外另行收取的运费,一般应作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支付的运费,则仅可能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如果是收取的运费,则需区分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以确定其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运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需要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一,销货方销售货物时,负责运输货物并向购货方收取一定的运输费用,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则运费收入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并入销售额作为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运费由销货方支付,其中包括代购货方垫付的一部分,运费发票由货物运输企业全额开给销货方,销货方将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代垫运费部分应作为收取的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作为进项税只能是支付的且计算抵扣的运费,它既可能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也有可能是销货方的进项税额,具体由哪一方抵扣则取决于运费是由哪一方承担且运输企业的货运发票开具给哪一方的,即遵循“谁承担,谁拿票,谁扣税”的简便原则。
【例题1·单选题】下列项目中,属于增值税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 )2007年) A.货运发票上注明的手续费 B.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 C.货运发票上注明的保险费 D.货运发票上注明的建设基金 【答案】D 【解析】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例题2·多选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项目中,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包括( )2008年) A.运费 B.保险费 C.建设基金 D.过磅费 E.装卸费 【答案】AC 【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列的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包括运费和建设基金,其他的保险费、装卸费等其他附加费用一律不准扣除 【例题3·简答题】甲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份发生以下几笔经营业务,计算甲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1)从某农业生产者处收购花生,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格为50000元,货物验收入库;另支付某运输企业运费400元,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相关发票当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2)销售给某商场副食品,并以该厂自备车辆送货上门,向对方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注明不含税价款65000元,另开普通发票收取运费共585元 (3)销售给某连锁超市速冻食品,不含税价款25000元,委托某货运公司运送货物,代垫运费500元,取得该货运公司开具的货运发票并将原发票转交给该超市 (4)销售给某食品公司副食品,向对方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注明不含税价款400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运送,甲厂支付运费3000元,根据事先约定,该食品公司负担其中900元,运输企业将运费发票开具给甲厂,甲厂另开普通发票向该食品公司收取该运费 (5)从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购进检测设备一台,支付不含税价300000元,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运费600元,已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 (6)购进自用小汽车一辆,支付不含税价180000元,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支付运费1000元,已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 (7)上月购进的免税农产品(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在仓库因保管不善发生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价3000元(含应分摊的运费100元)。
【答案】(1)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以及支付的400元运费,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50000×13%+400×7%=6528(元) 材料成本=50000×(1-13%)+400×(1-7%)=43872(元) 【提示】除了外购免税农产品以外,购进的其他免税货物支付的运费,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2)采用送货上门方式销售货物,在货价之外收取的585元运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该运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甲厂当期销项税额=65000×17%+585÷(1+17%)×17%=11135(元) 该商场当期进项税额=65000×17%=11050(元)(3)销售货物为该连锁超市代垫的500元运费,将货票原票转交该连锁超市后,该超市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甲厂来说,该笔运费则属于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以不并入其销售额征税: 甲厂当期销项税额=25000×17%=4250(元) 超市当期进项税额=25000×17%+500×7%=4285(元)(4)销售副食品支付运费,运输企业将货运发票直接开具给甲厂,根据“谁承担,谁拿票,谁扣税”的原则,甲厂可抵扣进项税额。
但向该食品公司收取的900元运费属于代垫款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甲厂当期销项税额=400000×17%+900÷(1+17%)×17%=68130.77(元) 甲厂当期进项税额=3000×7%=210(元) 食品公司当期进项税额=400000×17%=68000(元)(5)购进的检测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支付的600元运费,也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甲厂当期进项税额=300000×17%+600×7%=51042(元) 固定资产原值=300000+600×(1-7%)=300558(元)(6)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随同支付的运费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原值=180000×(1+17%)+1000=211600(元)(7)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发生霉烂变质,属于“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其为上月购进,进项税额已经抵扣,所以本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免税农产品和运费的增值税扣除率不同,所以应分别计算转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3000-100)÷(1-13%)×13%+100÷(1-7%)×7%=440.86(元)。
当期进项税额=6528+210+51042=57780(元) 当期销项税额=11135+4250+68130.77=83515.77(元) 进项税额转出=440.86(元)当期应纳税额=83515.77+440.86-57780=26176.63(元) (3)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①免税农产品与低税率及基本税率货物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归纳分析见下表(单位:万元):购进情况抵扣凭证进项税额材料成本会计分录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卖方种类价款农业生产者免税农产品买价1(含税)收购凭证普通发票1×13%=0.130.87借:材料采购0.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3 贷:银行存款10.87÷(1-13%)×13%=1×13%=0.13一般纳税人低税率货物价款1税款0.13专用发票0.131借:材料采购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3 贷:银行存款1.131×13%=0.13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货物价款1税款0.17专用发票0.171借:材料采购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7 贷:银行存款1.171×17%=0.17 【提示】上述第二种情形与第一种情形不易辨别,很容易混淆。
辨别方法有二:一看初始抵扣时使用的发票类型,二看会计科目金额 ②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转出在税务处理上有区别,容易混淆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该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当期不计进项税额;二是进项税额转出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①外购的;②未发生增值的;③按规定不得抵扣且已抵扣的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非一定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的判别,可以依据以下两个标准:一是该行为是否增值,二是该行为对内还是对外具体图示如下: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按原抵扣进项税额作转出:属于免税农产品和运费两种情况的,需要先还原后转出第二,利用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免税或非应税收入÷全部收入 【例题·简答题】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产品(适用税率17%)和乙产品(免征增值税)2011年2月份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①销售甲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同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0元;销售乙产品取得销售额70000元 ②当月外购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0元、增值税款85000元。
③当月本企业一项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上述外购货物不含税价款50000元 ④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一批,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其中福利部门直接领用5000元的购进免税农产品) ⑤为生产甲、乙产品需要而购进混用机器设备一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款3400元 ⑥为乙产品生产专项购进机器设备一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款1700元 ⑦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一辆,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60000元、增值税款27200元⑧当月取得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抵扣凭证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已申报抵扣 问题:计算该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当月应纳增值税,并编制月末相应的会计分录 【答案】 ①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85000+(20000-5000)×13%-50000×17%=78450(元) 【提示】上述计算过程不应包含混用设备的进项税额,因其可以抵扣,无需分解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78450×[70000÷(400000+58500÷1.17+70000)]=10560.58(元) ③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78450-10560.58+3400=71289.42(元) ④当月销项税额=400000×17%+58500÷(1+17%)×17%=76500(元) ⑤当月应纳增值税=76500-71289.42=5210.58(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 210.5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 210.58 【解析】根据规定的计算公式,在确定“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时,应不包括外购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的进项税额和专为生产免税产品而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上述两项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也不包括生产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混用的设备,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