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docx
1页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案例]我市A服务公司因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A 服务公司同意,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服务公司的办公楼 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 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 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C建筑设计院按 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 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由 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 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 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B建设工程总 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 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 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 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司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 带责任是正确的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 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 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 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 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 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