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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纲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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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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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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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复习纲要题型:单选(10 题)多选(5 题)简答(4 题)案例分析(3 题)★《行政诉讼法》第 10、12 条行政法治原则(重点掌握种类以及原则中的具体细则)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切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这里的“法”(宪法>法律> 法规>规章)主要原则有: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一. 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来源、存在依据和权力范围是法定的,法律之外不享有行政职权,否则将被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职权法定的核心要求是一切行政机关不得自我授权,从而从根本上杜绝行政的自我膨胀一) 一切行政职权皆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得行政权力:1.通过宪法或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获得2.通过单行法律授予行政职权对权利来源的要求(即有法律依据)是构成职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二) 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必须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进行,不能逾越法律所设定的边界三) 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地行使职权法定不但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而且还要求行政机关对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必须依法积极地、充分地行使。

      二.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也称为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位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不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狭义)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任何规范广义)法律优位则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 (▲注意!!!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规章)(一) 法律优位原则所指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所谓狭义的法律,是指形式上的法律,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律优位原则指出了在行政规范等级中行政机关的活动的效力特征的特征,即无论是行政立法活动还是其他行政行为,规范效力上都低于法律即法律的效力均高于一切行政活动的效力三)不得违反法律▲法律优位原则并不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应具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要消极地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可因此,法律优位原则又被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但法律就此项作出规定,则法律优位三. 法律保留原则此原则要求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根据(法律的授权) ,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对此加以规定,行政权也只有以法律为行为根据才能进行活动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指在国家法秩序的范围内,某些事项是必须保留由法律规定,不可由其他国家机构,特别是行政机关代为规定。

      行政法意义的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才取得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1. 行政机关的活动不能仅仅满足于消极的不与法律相抵触的要求2. 积极地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所以法律保留原则也被称为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一) 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位原则的关系法律保留原则要求一定的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保留原则的意义在于要求一定的行政活动,不仅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而且还应当具有法律的明确根据二) 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解1. 形式性理解:只要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活动应该具有法律依据的,则相应的行政活动必须具备了法律上的根据才产生合法性缺陷:(1).只要法律没有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则只要其不与法律相抵触即为有效,而不论其内容如何(2).只要法律授予某项行政活动以依据,则该行政活动即为合法,不论该活动内容如何2. 实质性理解:这种理解的出发点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即人权保证的要求它消除了法律保留原则的形式理解的缺陷三) 法律保留的范围(P68)四.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核心思想:1. 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2. 人民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正当程序原则: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一) 行政公开(是正当法律程序的首要要求)(二) 听取意见(三) 说明理由(合理性理由和正当性理由)(四)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主体(本部分以选择、案例题为主)概念: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几个概念的区别:1.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包括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第三人) 2.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行政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在法律、法规有授权的时候,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3. 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总是通过具体的行政公务人员(包括行政首长)来实现的,但行政公务人员并不是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属于自然人的个体,而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行政公务人员的职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行政主体(行政权)→ 委托 → 公务员(以行政主体名义执行公务)4. 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机构,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

      在行政法上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主体资格条件:社会组织、行政权能、自己名义、法律责任PPT;(一)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派出机关1.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等行政主体各部委 27 个 行政主体直属特设机构 1 个 行政主体直属机构(主管专门业务) 16 个 行政主体办事机构(协助办理专门事务) 4 个 ▲非行政主体部管局(主管有关行业的国家局) 15 个 行政主体事业单位(从事社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 14 个 被授权2. 地方行政机关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市管县 )市级政府乡级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3,派出机关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地区(盟)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二、法定授权组织1,行政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专门机构等)注意: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往 往兼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双重身份前者为行政主体,后者则不是2,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性公司;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少量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 三、受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相同之处:(1)都是非国家机关组织(2)都仅行使某种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3)二者范围大致相当区别(P94)(1) 取得权力的形式不同(2) 行政机关主观意志的参与程度不同(3) 权力的占有形式不同(4) 法律地位不同四、行政公务人员(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与范围概念:个人、代表行政主体、后果归于行政主体范围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行公务人员课本:行政主体的分类和范围分类职权性:国家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一经合法成立就取得行政职权,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性: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行政机构和其他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构又分为:内部机构、专门机构、派出机构)一般授权:检查权、处罚权、许可权不可授权:立法权、拘留权、强制权、颁发、扣缴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虽同属行政机关派出的组织,但两者有很大区别:1. 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派出机构则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2.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派出机关依有关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立派出机构的设立取决于某一个单行法律、法规是否对其有明确的授权3. 职能和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设立以地域为基础,履行一级政府的职能只能多方面,权限是综合的派出机构以某项事务为基础,职能和权限比较单一职权的内容:1. 制定规范权2. 行政许可权3. 行政检查权4. 行政征收权5. 行政确认权(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6. 行政处罚权7. 行政强制权8. 行政救助权9. 行政合同权10. 行政裁决权11. 行政复议权、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其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主体、社会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

      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本质上是行政权的代行能够委托的权力仅限于行政执法权以签订行政合同的形式进行 (详见 P94)行政行为的分类(简答)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制定一般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其效力向后,而且可以反复生效,往往不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直接影响,而只发生间接影响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事件所做的能直接改变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行为特点: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件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条件、范围和方式、数额等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特点: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体意志,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法律怎样规定,行政主体就只能怎样执行羁束行为只发生违法与否的问题,不发生适当与否的问题;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为的条件、范围、方式、幅度的规定留有一定余地,或只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和幅度甚至于原则,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或根据原则来具体斟酌、选择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如果出现裁量畸轻畸重,属于不当或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而非违法行政行为三.共同行政行为和单独行政行为四.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1)区分标准: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2)依职权行为并不禁止相对人的申请,而是相对依申请行为而言可主动实施,不以其申请为必要条件 这一分类的意义尤其体现在行政不作为上五.要试行为与略式行为(1)区分标准 :以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 (2)区分意义:对两类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标准不同要式行为可能因形式违法而构成程序违法,略式行为则不存在这种可能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从外在表现形式上区分: 抽象行为总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而具体行为则表现为决定、命令等 2)根本的区分标准:(1)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2)行为是否能反复适用;(3)行为具备何种功能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1)区分标准: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的拘束程度2)区分意义:羁束行为只有合法与否的问题,而裁量行为存在有合法与合理的问题 (3)实质上,二者的区别只在于程度行政规范行为概述含义:1. 行政规范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 行政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3. 行政规范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特征:1.行政性 2.规范性 3.主体的广泛性 4.效力的多层次性和持续性。

      行政规范行为分类两大类:行政立法与制定行政规定的行为1.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 制定行政规定的行为行政规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意外的行政措施、决定或命令行政规范行为的基本原则(一) 依法制定原则(二) 法制统一原则(三) 公开原则(文档公开、文本公开)(四) 科学原则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本质上是一种解禁)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创设新的行政许可在我国,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一) 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原则行政许可的目的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维护行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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