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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所需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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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1030707
  • 上传时间: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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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名称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 份);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二)住所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1份);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三)法定代表人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 份);4.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 份);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5. 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6.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 1 份,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 份)五)营业期限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 份);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

      六)股权变更(注:股份公司不登记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 份));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5. 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 1 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7. 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七)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4. 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6.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1份)(八)出资方式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1份);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1份);5.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十)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1 份);4.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 1 份,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十一)章程变动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 份);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十二)清算组备案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1 份);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 1 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十三)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 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1 份,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四)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十五)迁入本市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 份);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5. 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6. 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十六)迁出本市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 份);4. 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 1 份);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十七)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A . 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 1 份);4、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1份);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 1 份);6、登报已满 45 日的公告(原件 1 份);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 1 份);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0、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 1 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 . 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2、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1 份)(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3、登报已满 45 天的合并公告(原件 1 份);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 1 份);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 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7、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十八)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A . 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1份);4、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 1 份);5、登报已满 45 日的合并公告(原件 1 份);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 1 份);7、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 1 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8、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 1 份);  9、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1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 1 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 /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11、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 1 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 . 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1 份);4、登报已满 45 天的合并公告(原件 1 份);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的合并协议(原件 1 份);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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