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docx
32页天津市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站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术语3第三章合同备案管理分工5第四章合同备案管理内容54.1 一般规定54.2 合同订立74.3 合同变更74.4 合同终止94.5 合同结算10第五章合同备案内容要求105.1 一般规定115.2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105.3 委托监理合同125.4 勘察合同135.5 设计合同145.6 桩基检测合同165.7 施工合同175.8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24第六章合同备案管理要求256.1 合同报备时间256.2 合同报备方式256.3 报备所需资料256.4 备案审核要求286.5 对未办理备案的合同当事人的处理296.6 备案异议处理29第七章备案合同纠纷调解29第八章依据30第九章引用的标准和示范文本30第一章总则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1.0.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规范1.0.3本规范所称建设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0.4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桩基检测合同、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等。
1.0.5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效率的原则第二章术语2.0.1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2.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0.3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各类合同2.0.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的委托,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活动2.0.5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是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2.0.6勘察:是指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0.7设计:是指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2.0.8桩基检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对桩基进行测试评价的程序和过程2.0.9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0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1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写的,指导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的纲领性文件2.0.12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编制的,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招标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2.0.13承包范围:是指由招标文件确定的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目分类、数量的全部内容)2.0.14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0.15工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2.0.1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17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包人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第三章合同备案管理分工3.0.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监督管理3.0.2市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0.3市、区(县)建设项目规模的监督管理分工1 、市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实施管理;2、区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实施管理;3、市批准立项,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内、建筑跨度30米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经市建筑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区实施管理超过上述限定和跨区域、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仍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4、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区(县)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3.0.4市、区(县)建设项目合同的监督管理分工1 、市合同管理部门负责:(1)、在市级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包合同、总包合同中的常数项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2 2)、外地建筑业企业获得市级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认定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合同;2、区(县)合同管理部门负责:3 1)、在区(县)级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包合同、总包合同中的常数项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 2) 、外地建筑业企业获得区(县)级招标的建设项目中标认定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订立的分包合同:(1)对于企业资质在三级以上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订立的分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2)对于企业资质在三级以下(含三级)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订立的分包合同,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0.5本市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合同管理机构负责3.0.6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天津市承包分包工程所订立的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市或区县获得的总承包建设工程合同,应到市或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再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
3.0.7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新科技园区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合同备案管理的内容4.1 一般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管理,在以下环节进行开展:4.1.1 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及合同争议处理等各阶段行为的动态管理;4.1.2 主体变更按合同终止管理,合同内容变更按本节执行4.2 合同订立4.2.1 订立原则1、 、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应依法订立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2、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依据招、投标文件的内容3、 合同内容应为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的利益4、合同条款应完备、内容详尽、准确5、合同条款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6、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4.2.2订立主体1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组织2、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并按照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3、监理人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具有监理项目所要求的相应资质4、勘察人、设计人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所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要求的资质等级外国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5、建筑业企业承包人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所承包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6、桩基检测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7、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资质的相关特定要求4.2.3 订立方式1 、应招标进行的建设工程活动,包括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桩基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其合同应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应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2、本规范第4.2.3条第1项范围外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由合同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3、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4.2.4 订立时间1、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2、本规范第4.2.4条第1项范围外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相应工作开始前订立书面合同。
4.2.5合同文本1 、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合同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文本订立2 、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或市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建设工程示范文本3、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文本的,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3 合同变更4.3.1 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变更,须进行备案4.3.2 本规范所称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4.3.3 招标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变更变更后的发包人认可原合同内容的,与承包人重新签订合同后,应到合同管理部门备案4.3.4 招标程序完成后,承包人变更当承包人对工程项目未进行实质上的工作时,双方当事人可签署协议解除合同关系,发包人可按照招标程序重新认定中标人4.3.5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就承包范围内项目与工程量的增、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预见的调整等内容进行约定4.3.6 一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补充协议可在合同竣工结算时统一备案4.3.7 对经备案合同的调整属于设计上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约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原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4.3.8 使用财政投资(含国家各部委拨款、各类基金)、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国外赠款建设项目中的重大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基础建设程序的要求4.4 合同终止4.4.1 本规范所称合同终止,是指因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或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解除而终止4.4.2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后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合同结算备案4.4.3 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于解除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