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美彩电争端.doc
10页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例一、 案件概况2003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创新有限公司、美国电气工人国际兄弟会、美国工人联合会产业部对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52厘米及以上CRT彩电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调查期为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调查对象产品为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对角线52厘米及以上(21英寸及以上)阴极射线管彩色电视接收机(对应于美国海关编码85281228、85281232、85281236、85281240、85281244、85281248、85281252、85281256项下产品)2003年5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开始就我有关输美彩电对其造成产业损害与否进行调查2003年5月22日,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2003年5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召开初裁阶段听证会2003年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来自中国的彩电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初裁决定2003年7月23日,美国商务部确定长虹、康佳、厦华、TCL四家企业为单独调查对象200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就倾销幅度做出初裁决定 在初裁中,商务部做出了马来西亚进口彩电不存在倾销的裁定,该裁决于2004年4月16日生效.对本案商务部2004年4月16日做出终裁,终裁认定,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百分比)如下: 海尔电器国际有限公司 21.49 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21.49 康佳电子 11.36 飞利浦(苏州)电子有限公司 21.49 深圳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21.49 四川长虹 24.48 TCL 22.36 厦华电子 4.35 SVA集团公司 21.49 其他不适用个别税率和出口商加权平均幅度为 78.45 上述税率商务部于2004年6月3日决定做出调整,被诉企业调整后的税率为:厦华幅度由4.35%调整到5.22%,康佳幅度由11.36%调整到9.69%,TCL幅度由22.36%调整到21.25%,长虹幅度由24.48%调整到26.37%;其他应诉的5家企业平均倾销幅度由21.49%调整到22.94%;为应诉企业仍保持78.45%。
本案针对中国彩电的调查程序如下:排序生效日措施12003年5月2日申诉方相声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委员会发起调查22003年5月29日商务部发起调查公告32003年6月16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初裁42003年11月28日商务部做出初裁52003年11月28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调查的最后阶段安排做出公告62003年12月初商务部核查组进行实地核查72004年3月3日商务部做出终裁前的听证会82004年4月15日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前的听证会9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做出终裁102004年4月16日国际贸易委员会通知终止对买来西亚的反倾销调查112004年5月14日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表决日122004年5月26日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决定送达商务部二、厦门企业应诉情况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涉案之初并未被列入美方的申诉名单,但是依据企业应诉欧盟对我彩电反倾销案的经验,公司决心参与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以保住美国的市场在美国发布立案公告后,公司立即聘请律师应诉,并主动申请作为单独核查的对象,经过积极的争取,最终被美国商务部选中为特别调查对象,成为美国商务部审理本案选取的四家单独核查企业之一,为最后获得单独税率迈出成功的第一步。
在具体应诉工作上,公司配备了解情况、具有协调能力的人员,准确了解美方需求,详细准备数据,认真填写表格,充分相信依靠律师,内外通力合作,最终以出色的工作、准确详实的资料获得美方现场核查小组的认可200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就倾销幅度做出初裁决定,四家被单独核查的企业倾销幅度分为长虹45.87%、康佳31.35%、TCL31.70%、厦华27.94%虽然厦华电子获得最低的初裁税率,但这样结果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企业坚信自己的产品在美国市场销售不构成倾销,于是企业认真寻找美方计算的错误,为此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在终裁调查阶段向美国商务部提出2004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终裁税率相对初裁时有所调整,其中长虹24.48%、康佳11.36%、TCL22.36%、厦华4.35%,厦华电子的努力终于取得了回报2004年5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终裁税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率分别为:长虹26.37%、康佳9.69%、厦华5.22%、TCL21.25%、海尔、海信、苏州飞利浦、创维、上广电集团、星辉等应诉企业为22.94%,其它未应诉企业为78.45%,厦华电子取得了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国应诉企业中的最好结果。
三、案例评析该案中,中国的应诉企业都提出了“市场导向产业”的申请,但均未获得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被列入美方的申诉名单的情况,主动应诉并积极申请作为抽样核查的对象,通过积极应对实地核查,最终获得最低的单独税率,这对于许多企业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一)美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1、美国关于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美国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规定评定一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六条标准:(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3)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4)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6)主管部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但长期以来,在美国的传统观念和既定政策中,中国一直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认为中国在经济达到更大市场化之前只能考虑进行具体产业分析,确定其是否独立于非市场经济之外,将整个中国经济仍然视为非市场经济1992年4月,美国商务部在中国镀铬螺母反倾销案的终裁中,建立了一项新的标准,即“市场导向产业测试”:(1)政府不参与制定该项商品的生产计划。
例如,不论是为了出口或用于国内消费,若存在国家要求的产品生产或分配,都将是裁定构成MOI的不可逾越的障碍2)该项工业属于私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亦即生产受诉产品的产业应当以私有或集体所有制为主,可以包括国有企业,但是国有比重较大将不利于做出构成市场导向产业的裁决3)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用于生产该项商品的所有主要原材料和非原材料投入例如,如果受诉产品生产企业以国家定价购进要素投入或要素投入是由国家指定供给该生产企业的,该要素投入的价格就不能视为市场决定价格而且,如果在制造要素投入的产业中存在任何国家规定的生产,那么该规定生产的份额必须是微不足道的从这三条标准来看,不仅条件苛刻,而且美国商务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2、美国审查市场经济地位的方法对于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产业”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并不是审查某个或几个提出申请的企业,而是把中国生产该涉案产品的产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根据美国商务部定义,“生产该涉案产品的产业”不仅仅指其产品对美国有出口或被商务部在发起反倾销调查公告中列明的企业,而是指生产涉案同类产品的全体中国生产商及其出口商,不管这个企业是否曾经直接或间接向美国出口过涉案产品也就是说,按照美国这种审查方式,要么根本不给中国任何应诉企业“市场导向产业”待遇,要么给予整个涉案产业“市场导向产业”待遇,不管涉案企业是否参加应诉,也不管涉案企业是否提出“市场导向产业”申请,甚至不管一个中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是否出口到美国市场。
本案中,2003年7月长虹公司向美方递交申请,要求美商务部裁定中国彩电产业符合“市场导向产业”,美商务部以该申请需由整个行业提出为由,拒绝了申请此后长虹联合康佳、TCL、厦华、海尔、菲利普、创维,再次提交了附加信息以证明中国境内的彩电产业是“市场导向产业”美商务部又借口不符合“市场导向产业”测试的三个标准,予以拒绝2004年2月中国机电商会又向美方提交报告,报告强调,我企业提交的信息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满足了所谓的“市场导向产业”测试标准的要求,充分证明中国的彩电产业符合市场导向型产业的要求美国商务部没有指出各个公司所提交的资料哪些地方不符合其三条标准,但是,美国商务部最终拒绝给予涉案中国彩电企业“市场导向产业”待遇美国商务部的理由是:“涉案企业没有提供涵盖全体中国彩电生产商的信息,而是提供了与出口导向型公司有关的信息,并且没有证明所提供的信息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彩电生产商按照美国商务部的理由,也就是说,不是厦华等应诉企业提交的申请“市场导向产业”待遇的资料不能证明涉案企业符合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而是这些资料不能证明未涉案的中国彩电生产商符合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美商务部对于我方所作说明未予否定,但仍坚持认为我应诉企业行业代表性不足,国有资本占比过大,不同意我方申请“市场导向产业”的要求,拒绝展开调查。
美国这种“要么不给,要么全给”的审查方法,对中国应诉企业是极不公平的就本案来看,中国政府对彩电产业的管理限于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存在的类似水平的管理,不存在政府对价格与数量的控制,中国政府早在1992年就发布指令,减少了国家对消费电子产业的干预,还制定了允许公司独立经营的公司法中国的彩电生产企业可从任何来源,包括从市场经济国家的供应商或其中国分支机构自由地购买元器件,且价格以市场经济国家货币设定既使采购中国境内的元器件产品,价格也是由生产商与供应商自行商定中国彩电企业对产品价格及数量的决定拥有独立的自由裁量权,在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具完全独立性,拥有签订购销合同的权利,可自行谈判融资及不受政府监督地使用利润等虽然中国政府对某些产品还维持一定的价格控制,但彩电不包括在内基于无任何政府官员在彩电公司的董事会任职,中国政府既未控制单个彩电生产商,也未控制整个彩电产业由于外国在中国彩电及彩管产业的投资迅速扩大,使得中国彩电产业的私有特征更为明显,事实上该产业仅有微小的部分系国有控股公司所有因此涉及“市场导向产业”裁决的核心调查不应仅仅是控股公司是否为国有,而应以其是否在市场环境下运作为基点,既使国有控股企业,只要以类似市场经济国家彩电生产商的方式进行运作,该企业也应被视为私营实体。
近些年来中国彩电产量的快速增长和销售价格的大幅下降,充分证明中国彩电产业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客观事实然而美国方面不顾事实,仍然不给予中国彩电业市场经济地位,而使用替代国规则,将成本高于中国、各方面情况与中国有很大差异的印度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