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doc
11页信息时代下国内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的建设与发展方向摘要: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公安信息化的提高,公安情报工作的手段与措施的不断变化,导致工作中不断浮现新的问题和矛盾这时就需要合适的情报政策与法规来完善工作机制,解决公安情报工作中的问题,保障公安情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核心词:公安情报 情报政策 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要理解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的发展方向,必须一方面理解什么是公安情报公安情报是指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秘密力量、平常办案、平常管理、社会调查、公开资料等多种途径获取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治安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自身管理及与公安工作有关的其她各类情报信息及其分析研判后的成果;公安情报可以广泛应用于实战、治安环境监视、预警、公安决策、公安管理等各项公安工作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公安情报概念:第一,在外延上,公安情报就是公安信息,公安机关收集的多种客观性资料,都属于公安情报,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整顿、存贮、检索等公安信息管理活动,都属于公安情报工作内容;第二,在内涵上,公安情报是对公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应用于实战的主观性成果,即公安情报产品,其工作内容是信息、知识的激活,即情报研判工作。
公安信息管理是整个公安情报活动的基本,公安情报研判是公安信息管理的高档阶段,是整个公安情报活动的目的与意义所在理解了公安情报的含义,进一步就需要理解什么是情报政策:具有法令性的以保证情报系统优化运营和履行其社会功能的基本准则情报政策的总目的是发挥国家情报系统的总体功能其内容涉及:①保证充足运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科学等有关方面的知识,以增进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②保证有足够的情报以满足政府和各类情报顾客进行决策的需要③增进情报顾客有效地运用情报④提供针对目前需要的和将来的潜在需要的情报服务⑤增进国际间情报的交流和合伙 国家情报政策的范畴:①拟定满足社会对情报需求的重点②提出满足情报需求的措施③组织国家情报系统提高情报 服务能力④增进 情报资源的有效运用⑤提高国家情报基本构造的能力,保证发展情报事业所需要的情报人员、物资和经费公安情报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公安情报政策目的、公安情报技术政策、公安情报系统和公安网络政策、公安情报资源政策、公安情报人才政策、警务情报合伙政策公安情报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公安情报基本法、公安情报资源法规、公安情报技术法规、公安情报安全保密法规、公安情报人才法规、国际警务情报交流与合伙法规。
公安机关情报政策:公安情报活动有关的有关国家及公安部门制定的政策国家情报政策与公安机关情报政策是公安情报政策的重要构成部分公安情报政策:国家与公安机关根据攻难情报工作需要而制定的有关公安情报需哦东的决定,决策,命令,规则,一件及告知等,它波及公安情报的收集,传递,管理与运用等各个环节,是调节公安情报活动并借以指引,推动公安情报供桌的方针,准则与行动指南既然懂得政策,想进一步理解还需理解什么是公安情报法规的概念法规就是法律规范的简称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献的总称而公安情报法规是调节公安情报活动环境中产生的多种社会关系与警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公安情报法规的调节对象重要有两方面:一是在公安情报收集、存储、检索、传递与运用等环节中产生的多种社会关系与警务关系;二是在公安情报技术与公安情报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的警务关系与警务问题所谓的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就是指国家与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情报工作需要而制定的有关公安情报活动的法规、决定、决策、命令、规则、规定、意见及告知等, 它波及公安情报的收集、传递、管理与运用等各个环节,它是调节所有公安情报活动并借以引导公安情报工作并借以指引、推动公安情报工作的方针、准则与行动指南。
纵观国内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建设的历史,尽管在不同步期都获得了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在制定、执行及监督机制上不健全;内容存在反复、交叉与冲突;浮现诸多空白领域,与情报主导警务潮流不相适应;无独立的公安情报法规,更无体系可言;无法与国际接轨,缺少兼容性等针对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公安情报及公安情报工作的实际状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公安情报政策法规体系已是目前公安情报工作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实现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的前提和基本理解到这一方面,我们才干真正的懂得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真正意义那么公安情报政策法规涉及哪几种方面便是我们重点理解的地方了因此,公安情报政策法规涉及的国家情报政策法规、公安机关情报政策法规及国际警务情报政策法规等方面都需要我们重点理解狭义上将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理解为“小公安情报政策法规” 仅仅解释为与公安情报活动相涉的有关国家及公安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广义上则将公安情报政策法规解释为“大公安情报政策法规” 把所有与公安情报活动有关的宏观政策法规理解为公安情报政策法规 从广义角度将“法规”等同于“法”觉得法规就是法律规范的简称。
它涉及了法律、规章、行政法规等以多种形式存在的法 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调节对象重要有两方面:一是在公安情报收集、存储、检索、传递与运用等环节中产生的多种社会关系与警务关系;二是在公安情报技术与公安情报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的警务关系与警务问题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建设历史大体通过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初建阶段( 大概为1948- 1965 年) , 这一阶段仅仅局限于人力情报政策 第二阶段是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摸索阶段( 大概为1978- 1993 年) , 这一阶段重要是对刑事情报政策法规的建设, 公安部出台了有关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暂行规定《有关加强刑事犯罪信息资料工作的告知》等 第三阶段是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兴起阶段( 大概为1994- 年) 这一阶段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建设的视野逐渐开阔随着社会信息化与公安信息化的迅速发展, 公安部门也逐渐加大了公安情报应用系统和公安情报资源的建设 其标志是公安部印发了有关做好全国犯罪信息中心建设准备工作的告知《有关加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告知》等, 年, 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安所有、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联合发文有关《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告知, 最引人瞩目的是公安部在有关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中专门规定了情报收集的范畴、措施与手段及报送规定等。
第四阶段是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发展阶段( 年至今) 公安部于 年提出了“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该战略的倡导增进了公安情报政策法的建设, 同步也使公安情报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主线的变化, 公安情报已不再是单纯的避免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公安情报工作已渗入到公安决策与平常事务管 年, 公安部决定将公安情报建设列为此后一种时期内必须抓紧做好的一项重点工作, 并明确提出了公安情报信息体系建设的发展思路, 从警务战略高度来推动公安情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将情报信息作为公安机关决策的基本, 突出情报信息在警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在注重采集多种直接的敌对活动、恐怖活动、违法犯罪活动等情报的同步, 加强对与此有关的社会信息的采集, 规范情报工作流程, 从制度上保证情报的鲜活精确、联通共享、及时应用 年公安部又专门强调了要大力实行科技强警战略, 在“金盾工程”一期建设的基本上, 进一步扩展、完善、提高, 启动金盾工程二期建设拓展情报信息系统的应用深度和广度, 八大公安信息资源库的数据质量全面达到完整、精确、鲜活, 基本形成全警采集、全警录入、全警应用、全警共享的公安信息化应用格局加强公安情报政策法规重点内容的建设 公安部门应根据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战略目的, 制定出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实行筹划。
重点加强公安情报收集与运用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技术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安全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预警与评估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交流与合伙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内外部共享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人才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原则化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系统与网络政策法规建设等 在国内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建设是进入新世纪后才受到注重, 公安情报政策法规被真正纳入研究视野只是近一两年的事然而, 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在公安情报工作中的重要性已日渐显要 这个过程采用的是政策先行, 法规跟进的模式 年2 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于实践中频繁浮现的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但一年多来,实践中因侵犯个人信息被追究刑责的人并不多见,而公民信息被泄露、有关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究其因素,重要在于有关司法解释没有及时出台,司法机关在合用中难以操作由此,在加快有关立法的同步,敦促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弥补刑法条文的漏洞和可操作性的局限性,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的发展就显得尤为必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两个罪名的犯罪对象并不相似: (1) 发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 一方面,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具有合法获取个人信息权力的单位; 另一方面,获取的个人信息必须是这些单位运用公权力所获。
2)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可以涉及任何符合前述主客观条件的个人信息事实上,《刑法修正案( 七)》对于该条款中作为本罪对象的“上述信息”可以有不同理解从刑法第253 条之一第1 款可以看到,在“信息”之前有两个修饰语: 一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二是“公民个人”对于“上述信息”既可以理解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也可以理解为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信息”这种理解的分歧在于立法的模糊不清,两种理解都可以说得通但是,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益如果对于实践中大量的非运用公权力获取她人信息的行为不加以规制,将难以保护有效公民权益因此,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本罪的对象是一切符合条件的个人信息并且,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是这样把握的,如上海周娟等特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所获取的信息就没有受特定单位所获信息的限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判断常常影响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与否可以提起指控如 年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仅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吴伟依法批准逮捕,因素就在于对吴伟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与否达到“情节严重”的限度难以把握。
如何理解“情节严重”,有多种观点: 有人觉得应从信息的数量、性质、违法所得的数额、财产损失状况、个人生活或人身安全受影响的限度、社会影响的严重限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有人觉得应当考虑信息的数量、重要限度、影响力以及行为的次数等方面的因素也有人觉得应当参照与本罪具有等值性法益的犯罪,考虑将多次侵害个人信息、滥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导致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其她严重后果、致使某一领域的社会秩序混乱以及其她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导致重大利益损失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上述观点所提出原则基本反映了两罪实践中的状况,但是对于各情节在量刑中的地位和意义,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我们觉得,拟定“情节严重”的原则应当从如下方面把握: (1)公民权益的受害限度本罪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公民权益,因此“情节严重”的判断原则应当一方面以公民权益的受害限度作为判断原则虽然只出卖一条信息,只要其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就应当构成犯罪2) 信息的用途行为人出卖、非法提供、非法获取的信息的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