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服务采购相关法令及评选作业.ppt
69页1,技術服務採購相關法令及評選作業,講師:曾聰邦 技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96年1月24日,2,肆、勞務採購評選及招標作業,4-1 採購策略概述 4-2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4-3 招標期限標準 4-4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4-5 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4-6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 項(適合工程採購達查核金額5,000萬以上) 4-7 相關解釋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P.323,3,一、勞務服務費用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 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用於性質較為單純之工程,其服務費用應按工程內容及難易度依「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適用工作範圍小,僅需少 數專業工作人員作時間短暫之服務或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計者 4、總包法或單價計算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或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 採購策略概述,P.324,4,二、採購金額門檻 1、巨額採購(工程案二億元以上;財物案一億元以上;勞務案二千萬元以上),係規範廠商特定資格,與瞭解、查核完成採購後使用期間之使用情形及效益之門檻金額 2、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案為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案一千萬元以上),係上級機關執行事前、事中監督之門檻金額。
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辦理過程須受上級機關監督(第十二條) 3、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案均為一百萬元以上),係機關將採購資訊公開、廠商申訴等之門檻金額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為採購法所欲規範之主要範圍 4、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其招標方式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第二十三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依規定訂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頒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P.324,4-1 採購策略概述,5,三、勞務採購招標方式 1、100萬以下勞務採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取最有利標精神) 2、100萬以上勞務採購案—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準用最有利標) 3、100萬以上勞務採購案—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適用最有利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P.325,4-1 採購策略概述,6,4、設計與施工併同一標稱之統包策略—公開招標最有利標 決標;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決標 原則(適用最有利標)。
自辦監造:如維護管理費運用 委託監造:如公共藝術(創作者包括設計及施工2項) 5、共同投標: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 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廠商均為不同行業,如結構補強營造廠商與建築師聯合 6、專案管理(PCM):機關因專業人力及能力不足,將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P.325,4-1 採購策略概述,7,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 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 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ㄧ) 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 理由,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 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須併提供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三) 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 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並視案件性質及 廠商準備作業所需時間延長之。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100萬以下)- 取最有利標精神,P.327,8,(五) 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俾續行辦理;或於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當時情形簽辦,若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仍應依政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如未依上述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而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續辦第2次公告時,廠商家數得不受限制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100萬以下)- 取最有利標精神,P.327,9,(六) 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採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100萬以下)- 取最有利標精神,P.327,10,注意:承辦人員檢核招標文件時除需檢附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外,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採購另再檢附4-1-1-1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表格共10頁 階段作業 一、規劃採購方式階段 (一) 採購性質及採用情形 (二)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限制性招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1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取最有利精神擇符合需要--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重點提示,P.329,11,二、招標作業準備階段 (一) 招標文件之訂定 (二) 投標廠商資格 (三) 採購標的之規格條件 (四) 評審項目(含子項)、配分及其評審標準 (五) 招標文件,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1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取最有利精神擇符合需要--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重點提示,P.330,12,三、評審作業階段 (一) 評審小組 (二) 評審作業 (三) 評審小組是否有違法情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1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取最有利精神擇符合需要--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重點提示,P.333,13,四、決標階段 (一) 是否訂定底價 (二) 底價訂定方式 (三) 底價之訂定時機 (四) 不訂底價之條件 (五) 決標價格 (六) 決標會議 五、決標後階段 (一) 決標之資訊公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1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取最有利精神擇符合需要--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重點提示,P.335,14,,第二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 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 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 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 主管機關認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2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P.339,15,,第二條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 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2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P.339,16,第三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2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P.340,17,,第四條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其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
比價、議價、決標則要)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遞送正式文件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2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P.340,18,,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2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 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第五條之一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 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P.340,19,,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2 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六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 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P.340,20,,第二條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3 未達公告金額監辦辦法,P.341,21,,第三條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條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派員監辦: 一、地區偏遠 二、經常性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四、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五、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六、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七、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3 未達公告金額監辦辦法,P.341,22,,第四條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第二條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是否有前條之情形,均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 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3 未達公告金額監辦辦法,P.342,23,,第五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 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 關單位派員監辦 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第六條 書面審查得免經機關首長核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3 未達公告金額監辦辦法,P.342,2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4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流程圖,參考講義P344,P.344,25,,一、二段式開標決標作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6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作業,參考講義P.348,P.348,26,,二、一段式開標決標作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6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作業,參考講義P.348,P.348,27,,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95年1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30170號 公開取得並擇符合需要者進行議、比價方式辦理者,因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審查決定」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得免開標、監辦之程序』--88年10月26日工程企字第8816185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科,4-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