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doc
14页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规 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保障电力系 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 行或者影响社会正常供电的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的应急处置、应 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核电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建立 健全事故应急处置、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 查处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配合事故应急处 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事故应 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各项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 挥、协调本地区内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的各项规定, 防止和避免事故 发生。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应 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尽快恢复电力生产、 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 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第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 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责任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 援、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九条 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 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等情形, 事故等 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 30% 以上的二)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 电网负荷为 20000 兆瓦以上的, 减供负荷 30% 以上;2、电网负荷为 5000 兆瓦以上 20000 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 40% 以上三)造成电网负荷为 5000 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 60% 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
四)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下列数值 之一的:1、直辖市减供负荷 50% 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 60% 以上的;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减供负荷 60% 以上,或者居 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 70% 以上五)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 业中毒,下同)的,或者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 10% 以上 30% 以下的二)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 20000 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 13% 以上 30%以 下;2、电网负荷为 10000 兆瓦以上 20000 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 16% 以上 40% 以下;3、电网负荷为 5000 兆瓦以上 10000 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 20% 以上 40% 以下4、电网负荷为 1000 兆瓦以上 5000 兆瓦以下的, 减供负荷 50% 以上三)造成电网负荷为 1000 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 40% 以 上 60% 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的四)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下列数值之一 的:1、直辖市减供负荷 20%以上 5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 30% 以上 60%以下;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减供负荷 40% 以上 60% 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 50%以上 70% 以下;3、地级城市减供负荷 60% 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 用户数 70% 以上。
五)接入电网负荷为 2000 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 网的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占电网负荷 12% 以上,或者装机容量 1800 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因一次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六)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 下重伤的,或者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 7%以上 10% 以下的二)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 20000 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 10% 以上 13%以 下;2、电网负荷为 10000 兆瓦以上 20000 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 12% 以上 16% 以下;3、电网负荷为 5000 兆瓦以上 10000 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 15%以上 20% 以下;4、电网负荷为 2000 兆瓦以上 5000 兆瓦以下的, 减供负荷 20% 以上 50% 以下;5、电网负荷为 2000 兆瓦以下的, 减供负荷 40%以上三)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下列数值之一 的:1、直辖市减供负荷 10%以上 2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 城市供电总用户数 15%以上 30%以下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减供负荷 20% 以上 40% 以 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 30% 以上 50% 以下;3、地级城市减供负荷 40% 以上 60% 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 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 50% 以上 70%以下;4、其他城市减供负荷 80% 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 电总用户数 90% 以上。
四)接入电网负荷为 2000 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 网的发电厂, 一次减少出力占电网负荷 8%以上 12% 以下,或者装机 容量 1200 兆瓦以上 1800 兆瓦以下的发电厂,因一次故障造成全厂 对外停电五)发电机组因一次故障造成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45 天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 200 兆瓦以上、装机数量 2 台以上的 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 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 持续时间 36 小时以上七)未构成重大以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水电厂大 坝垮坝八)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重伤的,或者造成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 4%以上 7%以下的二)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 20000 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 5%以上 10% 以下;2、电网负荷为 10000 兆瓦以上 20000 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 6% 以上 12% 以下;3、电网负荷为 5000 兆瓦以上 10000 兆瓦以下的, 减供负荷 8% 以上 15% 以下;4、电网负荷为 2000 兆瓦以上 5000 兆瓦以下的, 减供负荷 10% 以上 20% 以下;5、电网负荷为 2000 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 25% 以上 40% 以下。
三)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下列数值之一 的:1、直辖市减供负荷 5%以上 10% 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 城市供电总用户数 10%以上 15%以下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减供负荷 10% 以上 20% 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 15% 以上 30% 以下;3、地级城市减供负荷 20% 以上 40% 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 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 30% 以上 50%以下;4、其他城市减供负荷 60% 以上 80% 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 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 70% 以上 90%以下四)接入电网负荷为 2000 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 网的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占电网负荷 4%以上 8% 以下,或者装机 容量 600 兆瓦以上 1200 兆瓦以下的发电厂, 因一次故障造成全厂对 外停电五)发电机组因一次故障造成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30 天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 200 兆瓦以上、装机数量 2 台以上的 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 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 持续时间 24 小时以上七)未构成较大以上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发电厂 灰坝垮坝或者水电厂大坝库水漫坝。
八)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的,或者造成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的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 "不包括本 数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 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 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对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相关单位;(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 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发生时减供负荷或减少出力数值、 停运发电机组数量、 停电区域范围、停电用户数、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受影响情况;(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 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 应当及时补 报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及时保存相关的故障录 波图、电力调度数据等资料, 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资料 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事故处置、 恢复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需要改变事 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 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受 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第二十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 散现场人员、 停运发电机组或者电力设备、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 施等紧急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第二十一条 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电 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备、 设施,尽快恢复电力生产、 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发 布拉限电、调整发电机组出力、启停发电机组等指令,调整日发电、 供电调度计划,控制事故范围,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运行。
因事故中断 向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立即启动自备应急电源, 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电网企业应当对自备应急电源启动失效的 重要电力用户提供支援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事故造成大面积停 电的,国务院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