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注会《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docx
12页2022年注会《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三、上市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08年新增内容归纳总结) (一)、控股股东的出资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治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治理P140) (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特殊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实行无偿的方式进展,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2、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乐观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纳累积投票制采纳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特殊规定 1、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标准、透亮的董事选聘程序;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特地委员会特地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当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是必设的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治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需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设置的必要,就在于其具有独立性不得担当独立董事的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供应财务、法律、询问等效劳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打算 (2)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一样,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提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3)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独立董事的特殊职权 (1)特殊职权①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争论;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④提议召开董事会;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询问机构;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2)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①提名、任免董事;②聘任或解聘高级治理人员;③公司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薪酬;④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掌握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实行有效措施回收欠款;⑤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存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五)、上司公司监事会的特殊规定 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市公司的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学问或工作阅历 (六)、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 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七)、股权鼓励机制 股权鼓励打算的鼓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鼓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 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 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3、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 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股份转让 1、发起人 (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法定条件 回购程序要求 削减公司注册资本 1、 应经股东大会特殊决议;2、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应经股东大会特殊决议;2、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将股份嘉奖给本公司职工 1、应经股东大会决议;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提示: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缘由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承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打算安排股利的基准目前5日内,不得进展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例题1】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嘉奖给本公司职工以下有关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22年) A、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B、因该事项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2年内转让给职工 C、用于该事项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D、因该事项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答案:AC 解析:依据规定,公司将股份嘉奖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选项D错误;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选项B错误将股份嘉奖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此题正确答案应为AC 【例题2】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生以下事项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2022年) A、削减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嘉奖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答案】ABCD 【解析】考察公司法当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ABCD都是正确选项。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力量和限制行为力量;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当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当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制止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展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使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承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隐秘;(8)违反对公司踏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治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全部 解释:假如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展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承受股东的质询 【例题1】李某是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在其执行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屡次以公司的财产为朋友供应担保,并猎取好处费,则公司可以实行( )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 A、将李某的违法所得收为公司全部 B、持有公司1%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