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5页区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市区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2019 年 4 月 26 日市区委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机构设置第一条 市区委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财经委)是区委议事协调机构,直接受区委及其常委会领导第二条 区委财经委设主任 1 人,由区委书记担任;副主任1 人,由区长担任;委员由区委、区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组成第三条 区委财经委下设办公室(区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财经办),负责处理区委财经委日常事务工作区委财经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委二、主要职责第四条 区委财经委主要负责做好本区经济领域重大工作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研究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原则、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事项;(三)全面规划、统一安排本区重大经济工作;— 3 —(四)统筹协调处理本区整体性、长远性、跨地区、跨领域的重大经济问题;(五)指导、推动、督促本区经济决策的组织落实;(六)研究部署本区经济决策督察,总结推广经济工作经验第五条 区委财经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专题调研,包括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
专题调研安排由区委财经办根据区委财经委主任要求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区委财经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委财经办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也可以请部门和街道负责同志汇报财经工作三、会议制度第六条 区委财经委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区委财经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视情况适时召开第七条 区委财经委会议议题由区委财经办根据区委财经委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区委财经委主任确定议题确定后由区委财经办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第八条 区委财经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区委财经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区级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街道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第九条 提交区委财经委会议审议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会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4 —第十条 区委财经委会议纪要是区委财经委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区委财经办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经区委财经委副主任审阅后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区委财经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区级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街道,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区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委财经委议定事项由区委财经办督查落实。
四、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区委财经委不直接受理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关于日常财经工作的请示、报告,但涉及重大规划、重大经济问题等方面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应当抄送区委财经委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区委财经委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