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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康万年终身寿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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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明***
  • 文档编号:107684753
  • 上传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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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万年终身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保康联康万年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康万年终身寿险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在任何情况下经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或您的受委托人签署并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和声明将一律被视为是由您提供的      保险合同的承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一切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合同的冷静期      您必须认真阅读本合同倘若您有任何疑问或本合同有任何一处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意愿请直接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本公司可按照您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对各项保险利益作相应的更改否则您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倘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二条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负有下列给付责任:      一、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两年以上时身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二、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三、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而导致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退还已交保险费的1.1倍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第三条责任免除      倘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倘若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况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倘若发生上述其他情况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倘若您未交足二年的保险费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第五条保险费、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您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按时交付应交的保险费倘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您交付首期的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倘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倘若逾宽限期后您仍未交付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的零时起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第六条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会向您解释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也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倘若您和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倘若您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您的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倘若受益人为数人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倘若本合同的受益份额并未确定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始得生效本公司对因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倘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额外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申请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      6、倘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8、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实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不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确实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暂时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的本公司根据已有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按照可以确定的最低保险金数额先予以给付待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倘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逾宽限期倘若您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您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反对的声明)本公司将自动垫交您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持续有效      倘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您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即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第十一条减额交清保险      倘若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将本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第十二条保单贷款      倘若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每次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等值于人民币壹仟元)      倘若本合同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总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相等本合同即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复效申请复效时您需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在您补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次日的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此复效权利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实足周岁计算      二、您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康万年终身寿险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年龄倘若发生年龄误告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1、倘若的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但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逾二年者除外      2、倘若误告的年龄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倘若误告的年龄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      倘若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倘若本公司未收到任何通讯地址变更的书面通知本公司仍按照本合同的康万年终身寿险投保单或批注上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始得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或质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内的一切权益归您所有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将本合同内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作出转让或质押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始得生效本公司对因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或质押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的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您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倘若您未交足二年的保险费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及可分割性      本合同生效后倘若其部分规定与中国已颁布或任何其后颁布的法律有所抵触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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