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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之间法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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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与社会之间_法学论文   摘要:以浅评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切入点,从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两方面展开论述,利于进一步理解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社会;身份  作为一本法制史类的经典著作,却没有主流的通史形式,而是从各个不同的话题视角入手;注重考量各个时代的传承和发展,而非隔断性的考虑时代差异瞿同祖先生在他的这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以平实生动的语言为我们描述了中国古代由汉至清的法律与社会生活   全书共分为家族,婚姻,阶级,阶级(续),巫术和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六个章节通过这样几个专题性的安排,向我们展示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建构发展逻辑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决定了父权家族的本位性,家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婚姻构成了彼此政治社会地位相互联系的更为庞大的家族集团,进而作为文明社会标志之一的阶级的分野也就随之而生了到此,一个秩序井然,等级严明的政治国家已呼之欲出最后两部分,则是从现象背后的思想理论入手,对于社会法律的发展运行进行本质性的解读这样的行文脉络实是自下而上地探究了中国法律与社会史的发展及其动因所在。

        读后感慨颇多归纳起来,有两点收获: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虽然是两个命题,实际上却分不开下文便试论述之   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换言之,法律根据种种不同的身份确定人们相应的权利或义务如果这种情形极为普遍,构成社会的常态,这种社会就可称之为身份社会古代中国乃身份社会,而且独具特色特色就在“名分”二字名分这个词自然可以用在社会阶级的领域,但它首先是个伦常概念,这才是根本从性质上说,伦常是家庭关系的抽象化;从逻辑上说,它是古代中国身份社会的起点从家族和阶级两个方面入手,确有其深意    古人推重名分,尤重伦常重视到什么程度呢?在家族主义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父母控告子女,无须举证,子女更无申辩之权法律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①父母的身份即是最权威的证据,法律只看名分,不问是非反过来,子女对父母须以恭敬顺从为本,否则将不容于社会、法律比如,常人相骂并不为罪,子孙骂父母、祖父母却是犯罪,按唐、宋、明、清法律当处绞刑古代法中有关这一类的规定极为琐细缜密,不厌其烦,不惮其详原则总是一个:家族高于个人,名分重于责任。

      由此产生了一些独一无二的制度,真正是具有中国特色如容隐,如复仇   另一情形,即血属复仇,尽管自汉以来除元以外的历朝历代都加以禁止,然而法律的三令五申恰说明其行之无效国家推行的家族主义与儒家礼教发展至此反成为挑战皇权的源头,家国终出现裂痕这是孝义之礼演绎至极致的结果,由于其符合儒家之礼教化下的社会一般人的理念与情感,复仇者常常得到民众普遍的同情甚至崇敬,后来发展为以不能手刃仇人为耻法律在此种传统观念的顽强生命力之下妥协,复仇者常由皇帝下诏予以特别赦免,甚至出现了嘉奖情形,以示对孝子的矜怜崇敬,人们也认其为盛世开明之举有意思的是,不独社会一般人,司法官吏也常为复仇者之大义所动其实这不难解释,中国古代自唐以来皆科举取士,儒家经典为全部考试内容司法官吏自幼读圣贤之书,受儒礼之教化远较一般人深刻,甚至上升为人生价值信仰面对此种情形,有何与其职责相悖的行为也就可以理解了  名分攸关,除体现在家族主义之中外,在社会中则表现为阶级的分野书中的社会阶级可分而为三:贵族官吏、良民、贱民他们各自在法律及其他社会生活上拥有完全不同的权利  从天子到百姓,中间有无数的级差,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则饮食、衣饰、房舍等皆有等差。

      详细规定则在礼书会典及各朝敕条例中礼法结合,这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虽然,这类琐细规定实际上未必都能严格遵行,但从礼法规定本身,不正可以看到体现于名分原则之下的富而且贵的传统吗?  而在法律上,贵族官吏则享有种种特权这可追溯到先秦时代 “刑不上大夫”这句话有特定的时代意蕴,虽然不排斥对士大夫的处分,到底出于名分的考虑,强调的是优遇而这一点正是古代中国的一贯精神许多朝代的法律都规定,除非得到皇帝的许可,司法机构不得擅自逮捕、审问贵族、官吏涉及诉讼事宜,则不使之与民对质,更不得强使出庭答辩即使犯罪,他们也不受刑讯,审问之后,法司亦不得依普通司法程序加以裁断,须分别依其身份、品级奏请皇帝定夺至于最后判决的执行,水分更大贵族官吏通常可以罚俸、收赎、降级、革职等方式抵刑反映在法律上主要是议、请、官当等制度历代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不胜其多,无法一一列举这里,有两个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第一是“官”的概念问题古代所谓官,与其说是一种职位,毋宁说是一种身份所以,一旦获得这种身份,就可以享有种种特权第二,官吏特权可以荫及亲属,当然,法律对这些人的殊遇是根据官吏本人的身份、品级以及他们之间亲疏远近的关系来确定的在一个以家的伦常为核心的身份社会里,这是必然的结果。

      这里,社会身份与家族身份交融于一在古人的意识里,无论如何也无法把个人从家族当中抽取出来所以,对荣耀者的推恩和对犯禁者的株连,一正一反,体现的是同一种精神  由士大夫阶级的种种特权,可反观庶民乃至贱民的卑下良、贱之间有种种禁忌,不得逾越良、贱相犯,根据双方身份予以加重或减轻处罚如果良、贱之外还有主奴关系,则愈重或愈轻再若主人同时又为官,又要加等良、贱之间还有一种身份特殊的人,即雇工人本来,雇工人各方面都不同于奴婢,但因受雇于人,遂有主、仆之分,因此不得视同良民雇主与雇工人之间的纠纷,适用有关主、仆的法律规定如雇主得因其违反教令而予责罚,不意致死或过失杀死者皆勿论这就是名分,到处都可以看到它的幽灵②  瞿同祖先生此书固然已在社会学的角度从传统文化入手来探寻法律精神,“试图寻求共同之点以解释法律之基本精神与主要特征,并进而探讨此种精神及特征有无变化”③并有许多独到的见解和透彻的论述然而,本书还是未能从文化整体进行把握与统驭,将之放置于东西文明宏大的背景下,这样对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的理解无疑会更进一步  同时,今日之中国处于变革漩涡,大量的成文法都是移植而来,法律难以嵌入社会之中,二者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断裂和冲突。

      这使得我们难以直接应用瞿先生的研究进路来分析今天的法律现象  当然,在我们无法完全弄清本土资源究竟该如何影响国家立法的演进的今天,《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范本,不但可以让我们深入理解从“运作中的法律”到“书本中的法律”的过程是如何实现的,更可以促使我们将法律放置在特定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下进行研究因此,管窥过去法律与社会的研究著作,我们对法学问题研究的方向与方法有了新的认识    注释:  ①瞿同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5  ②梁冶平:《法律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6  ③武树平:《中国法制史》[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59    作者简介:黄丹翔(1991.3--),女,福建泉州人,厦门大学,2009级本科生,法学院,法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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