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2023年试论农村建房伤亡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docx

17页
  • 卖家[上传人]:桔****
  • 文档编号:547839848
  • 上传时间:2023-09-13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6.17KB
  • / 1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试论农村建房伤亡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 随着农村建设市场也逐步繁荣,由于种种原因,建房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双方对责任的承担争议问题往往成为诉讼焦点 一、责任主体确实定 目前,农民建房普通采用承包的模式,即假设干名劳动力聚合在一起,组成松散型的建筑小分队,由一名召集人(工头)负责揽活并领工,与房主谈妥报酬,包公不包料,只挣工钱的模式根据这种情况,在施工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应是:工头、房主、伤亡者本人及其他有过错的人 二、分配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那么的规定精神及此类案件的特点,对各方责任的划分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并辅之以公平原那么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应尽量由多方分担责任,不宜将责任过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头的责任 建设部1996年公布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方法第五条规定:“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而目前农村的建筑工匠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者寥寥无几,从已处理过的案件来看,大局部伤亡事故都与平安措施不力有关。

      作为领工者(工头)有责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平安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平安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平安但实践中,他们并非专业的建筑队,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平安设备而盲目草率施工,领工者也很少进行平安教育领工者的上述过错,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划分责任时,工头一般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房主的责任 如果房主将工程承包给了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者即为房主的过错,应承担相应选任错误的民事责任 在不同的个案中,房主还可能有其它方面的过错如根据约定应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设备,而房主提供的设备不平安等情况,均属房主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这种情况,仍应由领工者(工头)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保证平安施工始终是领工者应注意的义务,如果设备不平安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虽然提供了设备,但并不负责现场指挥和平安检查,不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担次要责任 (三)伤亡者本人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伤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平安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过错还很明显,甚至是造成其伤亡的主要因素,这时其本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但不宜承担主要责任。

      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那么是过错原那么加公平原那么施工者本人受了伤,如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责任原那么而忽略了公平原那么,有失偏颇,社会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过错者的责任 其他有过错者是指自己干活不小心,给别人造成伤亡的情况如不小心将砖块碰掉砸伤他人的有时造成损害者是该建筑队以外的其他人,均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法理区别 所谓雇佣,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授权、指示、指挥、监督和管理下,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主支付报酬;而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虽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两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及责任承担等却完全不同,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①归责原那么不同雇佣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活动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和过错责任 ②目标指向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在于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③劳务附属不同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己独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工作成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无权干预 ④报酬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员已付出劳务即使未到达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需支付报酬,而承揽人如果已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实务认定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①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附属关系存在控制、支配和附属关系的一般为雇佣关系,不存在控制、支配和附属关系的那么一般为承揽关系; ②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开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开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的一般为雇佣关系,不指定工作场所、不提供劳开工具或设备,不限定工作时间的那么一般为承揽关系; ③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的一般为雇佣关系,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的那么一般为承揽关系; ④是单纯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单纯性提供劳务的一般为雇佣关系,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的那么一般为承揽关系; ⑤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局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一般为雇佣关系,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局部的那么一般为承揽关系 雇佣、承包及承揽关系之鉴别【案情】 金鼎建材公司租赁王家庄荒岭约20230亩用于采石金鼎建材公司与桑某签订了石料开采合同,约定金鼎公司的责任是: 1、指定开采石头地点,负责采石规划方案及办理相关手续; 2、负责协调与村民纠纷涉及政府方面的事宜; 3、在对方按质按量供应石料的情况下,保证及时付款; 4、每吨石料价格必须付到3.1元; 5、为对方购置炸药、雷管、导火索出示证明信桑某等人的责任是: 1、保证按质按量供应石料,在供不上的情况下,不能外出采石; 2、必须平安生产,不平安因素全部自负; 3、没有对外卖石头的权力; 4、炸药自己向正规渠道购置,保管、使用、平安问题必须自己负责桑某等在爆破采石时,炸飞的石块将孙某砸伤孙某要求金鼎建材公司与桑某共同赔偿其损失。

      分歧】 对金鼎建材公司与桑某之间究竟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者构成事实雇佣关系,金鼎建材公司是雇主,桑某是雇员理由是:桑某为金鼎建材公司采石并受其约束,为该公司创造经济利益并据此得到报酬,具备了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者构成承包关系,金鼎建材公司是发包人,桑某是承包人理由是:桑某承包了金鼎建材公司的采石业务,自行实施开采活动,向该公司出售石料获取承包收益;该公司那么以收购石料的形式取得发包收益,双方因而形成外部承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二者构成加工承揽关系,金鼎建材公司是定作人,桑某是加工承揽人理由是:金鼎建材公司提供采石场,交给桑某开采,再收回石料,付给桑某报酬,符合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评析】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石料开采合同,不是有名合同,不能从合同名称上确定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只有具体分析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客体要件才能确定综合分析本案情形,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第一,金鼎建材公司与桑某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在雇佣民事法律关系中,雇主的权利是获得雇员提供的劳务,为实现一定的生产、销售目标,组织、指挥雇员开展业务活动;义务是按约定向雇员支付相应报酬,为雇员开展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场所、平安保障。

      雇员的权利是获得雇主支付的劳动报酬,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场所和平安保障;义务是接受雇主的指挥、控制,提供劳务,完成雇主规定的工作任务雇主对雇员的控制、支配主要表现形式是: 为雇员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开工具、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规定工作任务,制定工作制度和奖惩措施,即主要是针对雇员的劳务行为而不是工作成果予以控制、约束因此,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控制和雇员对雇主意志的服从,是雇佣关系最本质、最明显的特征,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就不能构成雇佣关系 本案合同的约定表达的是对桑某工作成果的控制和约束,而不是对桑某劳务行为的控制和约束,显然没有构成雇主对雇员的指挥、控制和约束同时,金鼎建材公司也没有为桑某提供劳开工具、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规定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纪律其指定开采石头地点,是对石料加工原料位置的限定,而不是为雇员指定工作场所,对桑某的劳务行为不产生控制和约束因此,不能因桑某为金鼎建材公司采石并受其约束,为该公司创造经济利益并据此得到报酬,就认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 第二,金鼎建材公司与桑某之间也不构成承包关系在承包民事法律关系中,发包方的权利是收取承包费,获取定额收益,要求承包方保证承包标的物的平安;义务是让与承包经营权利,交付承包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不得干预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的权利是获得承包经营权利,接收承包标的物,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义务是交纳承包费,保证承包标的物的平安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实施任何控制,承包方履行了交纳承包费的合同义务后,就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收益,其工作成果大小与发包方完全无关,同时也不能从发包方获取报酬承包方支付承包费,发包方让与承包经营权利,是承包关系最本质、最明显的特征,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就不能构成承包关系 金鼎建材公司既没有作为发包方向桑某收取承包费,也没有向桑某让与承包经营权利,而是根据桑某提供石料的数量向其支付报酬;桑某也不是通过行使承包经营权获取收益,而是通过向金鼎建材公司交付工作成果获取报酬因此,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备承包的根本特征,不能构成承包关系 第三,金鼎建材公司与桑某之间只能构成承揽关系在承揽民事法律关系中,定作人的权利是提出加工、制作的具体要求,取得承揽人交付的符合其要求的工作成果;义务是提供加工、制作的原材料或者图纸等设计资料,对承揽事项予以必要的协助,对承揽人交付的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给付相应报酬承揽人的权利是要求定作人提供加工、制作的原材料或者图纸等设计资料,完成必要的协助事项,给付相应报酬;义务是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指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对承揽人有选任、要求、指示的权利,并应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承揽人对定作人的要求、指示,必须服从因此,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承揽人必然要予以一定的约束和控制,但这种约束和控制针对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行为,这是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最本质、最明显的区别 本案合同关于桑某应按金鼎建材公司指定的地点开采石料、保证按质按量供应石料、在供不上的情况下不能外出采石、不能外卖石头的约定,确实对桑某构成了控制和约束但这些控制和约束,没有超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定作指示的范围,因而只能产生定作人对承揽人的约束效果,不能产生雇主对雇员的约束效果,不能由此认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因此,桑某为金鼎建材公司采石并受其约束,为该公司创造经济利益并据此得到报酬,即桑某按金鼎建材公司的要求交付定作物,金鼎建材公司依约向桑某支付报酬,这正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承包关系的根本法律特征 原告龚发龙诉被告徐新村、王金柱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刘小亮为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斌、贺云梅,被告徐新村委托代理人任学凯,被告王金柱及被告刘小亮和其委托代理人何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