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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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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作者:教务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377 更新时间: 2006-11-24 0:45:23 滨医行发〔2006〕44 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我校毕业生根据其 所学专业分别授予医学、理学、文学、法学、管理学等学士学位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 授、副教授担任,每届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研究并做出对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2、研究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3、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二)系(院)设立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组成须报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审核本系(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的政 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2、初审本系(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应届 本科毕业生名单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 “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品行 端正三)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专业教学计划 规定的最低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 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者第五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违纪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非毕业年级学生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突出者除外四)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五)非外国语专业学生大学外语课程考试平均绩点低于 2.0(不含 2.0) ,或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 者;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者六)主干课程绩点在 1.5 以下的门次超过二分之一者七)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重要的实习、社会调查 和各种毕业实践环节)学分不足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一)学生申请学生填报《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 报所在系(院) 二)根据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 会对本系(院)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本系(院)拟授 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将学生名单和学位评审相关 材料,于学生毕业离校前一个月报送校教务处审核;(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和拟不授 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材料,决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颁发 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学位条例行为时,经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复议,如情况属实,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第八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办 法第四条第二款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 2006 届及以后的全日制本科及成人教育本 科应届毕业生2006 届以前的应届毕业生仍按《滨州医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 则》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录入:教务处 责任编辑:教务处 上一篇文章: 滨州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下一篇文章: 滨州医学院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管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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