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精简版).doc
7页(详细定稿版)论保险表见代理制度论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在保险活动中〔1〕 ,保险公司管理的疏忽,或者保险代理人法制观念淡薄、素质较低〔2〕 ,或受到代理费或佣金的驱使,保险表见代理经常为此,新《保险法》第 128 条对此了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的,由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1〕 ,保险公司管理的疏忽,或者保险代理人法制观念淡薄、素质较低〔2〕 ,或受到代理费或佣金的驱使,保险表见代理经常为此,新《保险法》第 128 条对此了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3〕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有超越代理权限,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 ,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条款意味着“表见代理”的法学概念被引入了《保险法》 ,是保险立法上的进步 一、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在保险活动中,保险营销主要采用保险代理人制度,这里要注意的是《保险法》第 128 条对表见代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也保险表见代理只限于保险代理人“超越权限”情形,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谈到“超越权限” ,明险代理人的权限有多大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保险代理活动主要内容是:代理推销保险商品;代理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代理客户办理保全、理赔等从中可引伸出保险代理人可以代表保险公司向准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并其填写投保书,保险惯例,暂时保管和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转交保险公司的代理权限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并告知的代理权,更代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权限而恰恰相反,在保险实务中的保险纠纷多源于此,引入“表见代理”的概念实属必要一旦构成保险表见代理,将使保险人对无权代理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 ,表见代理应具备构成要件:㈠、保险表见代理构成的客观要件 (详细定稿版)客观上使人(投保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表见事实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表见事实应依人的标准来,也说,特定人与交易当事人在从事此种交易时,的人会相信其代理权或该具备足以推定代理人权限的事实,可以认定成立表见事实,即所谓人(投保人)有“正当理由” 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下列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可认定构成保险表见事实。
1、保险人以书面或口头直接或间接地向投保人表示授予保险代理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对该人授权,投保人因信保险人此种表面授权而与保险代理人交易2、保险人知道他人以名义保险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3、保险人将可以证明代理权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于他人,或该他人从途径(包括盗取、拾得)获取文件,投保人信赖文件而与该人为交易,事实上,保险人对该人并无授权之意思4、保险人与代理人特殊关系,如合伙人、参股人、投资等5、保险人使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比如本人允许他人的分支机构;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本人的营业执照、银行帐户、介绍信、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在柜台租赁关系中,承租方未用明示表明租赁关系,出租方亦不表示异议的6、授权不明越权代理 “代理权的内部限制对抗善意人”已一项原则授权不明或代理证书词句存有多义,当作表见代理情况的保险表见代理,在保险活动中经常7、代理权终止后保险人未告知投保人或未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投保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之为交易㈡、保险表见代理构成的主观要件主观上投保人善意且无过失即投保人不知道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而且投保人不知情疏忽或者懈怠等过错所谓善意,是指投保人不知道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知道,仍与代理人办理保险,则为恶意。
所谓无过失,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了审查,可疑之处轻信或疏忽审查,则为有过失投保人有过失,表明对的权利漠不,法律对其保护的必要 (详细定稿版)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较为,保险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保险公司的政策的而,保险公司也不随时告知投保人所授予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投保人可以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但有义务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实质调查只要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展业证审查或打公司咨询查询,即无过失,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的信赖应受到法律保护㈢、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所实施的民事具备民事法律的生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性也说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均民事能力、双方意思表示,并且所实施的民事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后,只是保险代理人在时超越保险公司所授予的代理权限,并不“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的情形二、保险表见代理风险的主要保险代理于保险产品营销、服务、理赔的全过程,在代理链上,保险代理人既受保险人监督和约束,又要投保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保险代理制度设计无孔不入的代理,加重了保险表见代理法律风险。
表见代理兼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有足以使投保人相信代理权或曾经的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即在外观上无权代理人曾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表象应该程度,以至同等情况下的保险消费者同样的环境时,也会的信赖该代理权表象的有无及其程度,是区分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试金石,的灰色地带,正是滋生保险表见代理的沃土保险代理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因保险产品属性的差异及保险人对代理管理的不同,决定了保险代理权限的千差万别,再加上专业代理、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个人代理的主体,使保险表见代理㈠、保险人表示他人为保险代理人,但未授权的程序保险人以书面或口头直接或间接地向保险消费者表示他人为保险代理人,但事实上保险人并启动向该他人保险代理授权的若干程序,引起了保险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保险消费者据此与代理瑕疵的该他人保险交易活动例如,保险人实习阶段的保险代理培训人员的保单推销, (详细定稿版)当培训人员未保险代理资格及展业证书而仍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时,易产生表见代理㈡、保险代理人持有证明代理权意义的文件保险人将有证明代理权意义的文件,如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保险代理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经营保险代理许可证等交给他人,或者该他人从途径获取文件,保险人知道未经合法授权的他人以名义保险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但保险人并授予其代理权的意思,保险消费者基于上述文件及保险人而产生了对无权代理人的信赖心理,并与之保险交易。
㈢、代理证书或展业证书的授权不明,如授权职责、范围、经营区域、代理权起止等约定不清,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保险活动,保险消费者善意、无过错,能够或者没 【 有能力辨别保险人的授权瑕疵,以至相信保险代理人为有权代理比如,保险产品销售、保单与服务、事故理赔的环节多,专业技术性强,代理授权合同的性质,权利范围表述应该,意思表达模糊,否则,投保人无法辨别代理权利界限,代理人甚至保险人也难以遵循,为事后表见代理纠纷埋下隐患㈣、未收回展业证书之类的代理文书保险代理关系终止后,保险人未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保险代理人持展业证书之类的文书,保险消费者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然与保险代理人保险交易从表面上看,代理关系终止应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不对保险代理人的客户群终止代理关系的通知或公告并收回文书,保险代理权的不性就消除三、保险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及风险防范保险人为代理制带来的风险,使保险代理机制健康运转,认识产生表见代理的深层原因,有性的控制对策 “初级阶段”的保险代理人队伍容易引发表见代理事件表见代理规范了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受害的是保险人,然而,痛定思痛,主要问题源于保险代理人。
我国保险代理市场处在起步拓荒阶段,在迅猛发展中隐含诸多缺陷,从人员构成看,依赖关系,以攻克国有经济机构保险大门为的交际型人才居多,展业手段简单、粗糙,远产品的保障程度、价格优势 (详细定稿版)和服务质量为营销技巧的代理人队伍代理人对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内部制度建设、人员选聘培训等基础性工作的短期 ,在长的内,代理理念的修正,服务意识的培养,是保险人对代理人队伍解决好的首要问题㈠、保险机构代理制度实施控制机制上性及完备性从保险代理制度建设上看,各保险机构注重上模拟发达的保险市场,适合现阶段国情的制度安排,庞大的代理系统恰当的规制措施和运行程序,会加剧表见代理的蔓延保险公司一级法人体制,但对外窗口众多,需要和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职能、分支机构、关键岗位专业、兼职和个人代理人分别授权,分别控制此外,要督促保险代理人合同义务,操作规程及守则,代理人过错的、纠正、补救的预案如有无权代理的情况应追认或否认,并通知投保人;有故意损害保险人利益的,应追查,收集证据, ;情节严重的,要司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㈡、代理权的滥用保险表见代理的代理权的行使,以能够保险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保险人的利益要求为目的,保险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损害保险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就属于保险代理权的滥用,违背了保险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的准则当代理权的滥用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时,会产生代理权纠纷和表见代理纠纷保险法要求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的义务,代理权的滥用极有被是表见代理的因素认定保险人将代理权诉讼的原告,表见代理诉讼的被告在当前保险代理市场发展的情况下,保险人加大对滥用职权的代理的监督、处罚,以控制和化解在开拓市场过程中产生的代理风险㈢、代理制度的运行与管理中为印信管理与授权管理不严产生保险表见代理的低级错误授权不明主要是权利范围不,权利的起止不,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的条件或期限不,权利行使的程序不,因授权不明直接保险代理人所实施代理,而且还在代理之外、代理关系终止之后实施的代理,引发投保人的表见代理主张制定保险代理的授权制度是依法规范 (详细定稿版)保险营销的起始点,要普通授权、授权、转授权代理、授权委托书,是各级保险机构印信的管理和使用的程序性规定。
保险代理期限届满,若终止保险代理合同,保险公司应收回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保险专用章等,并在报纸上予以公告此外,在保险授权委托书或者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人的授权务必、 ㈣、举证责任风险的防范举证责任分担的原理,投保人对其善意、无过失上是采用事实自证的方法,只要投保人拥有使其相信代理人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即可推定其善意且无过失而保险人要否认表见代理,证明投保人恶意或有过失与投保人相比,保险人的举证责任要艰巨得多这里应强调表见代理的“善意”问题,保险人能举证证明无权代理人与投保人有串通或投保人明知该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之为民事,则保险人可以主张投保人恶意,否认表见代理的成立从点上讲,保险人注重对代理人与投保人的证据积累,加大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意义㈤、依据法律规定,保险表见代理风险的防范1、代理制度已保险法律体系的组成,修改后的《保险法》第 12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有超越代理权限,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首次人大立法的确立了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无过错的投保人等(包括被保险人及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