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石油分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doc
5页山东石油分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预防和避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根据集团公司和销售事业部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工程施工项目资质审查、开工前准备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明确系统内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适用于系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工程施工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加油站5万元、油库1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其它施工项目和加油站不足5万元、油库不足10万元的施工项目参照执行,施工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空、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票,同时落实各级监督检查、现场监管、安全教育等条款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及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条 省公司安全储运处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消防“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设计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每个阶段项目负责部门必须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全过程参与和审查第六条 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取得职能部门和分管经理签字确认后的《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任何工程项目无《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不得开工《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的内容见附件库、站负责人和现场监管人员对无《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开工第七条 省公司(发展基建处、物采中心、物流中心、零管中心、信息系统管理部、经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招标确定的施工的单位,《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由省公司确定施工单位的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省公司安全储运处负责审核;开工前的审查(《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第三条)由市公司、油库基建和安全部门负责第八条 市公司负责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由市公司负责基建施工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开工前审查(《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第三条)由市公司基建、安全部门负责第九条 施工单位资质审查根据具体施工项目内容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证照原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是否与项目相符 ; 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具体施工内容是否在业务范围之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第十条 开工前审查由市公司、油库安全和基建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审查以下内容:1.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证照齐全,是否在有效期限之内2.安全施工协议(施工前具体负责施工的市公司、油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安全条款,明确双方责任、权力、义务)由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管理部门审核3.施工方案由乙方制定,甲方基建技术人员审查要求内容详实、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安全施工要求4.危害分析是否全面,危害分析由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和甲方负责施工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审查5.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设施、人员要具体,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审查6.是否设立警戒区域,公示栏、警示牌是否到位,由施工单位制作设立,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审查确认 7.施工人员教育培训是否已进行 (加油站施工要进行市公司和加油站两级安全教育;油库施工进行物流中心[30万元以上工程]和油库两级安全教育培训8.是否召开施工技术交底会,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组织和主持,与会人员包括甲方基建、安全人员,工程设计人员、监理和乙方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形成文字材料并签字第十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与甲方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市公司和物流中心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二)进入库、站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四)事故案例教训五)集团公司安全禁令、销售事业部安全纪律外来施工库、站安全教育由库、站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一)库、站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二)库、站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三)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四)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五)生产区域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六)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七)集团公司安全禁令、销售事业部安全纪律第十三条 各级施工安全教育内容要针对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教育形式可讲课、视频、现场模拟训练等多种形式,必须经考试合格后发放《施工临时出入证》并认真填写发放记录,两级考试试卷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前需明确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现场监管负责人,明确各级人员职责,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
责任书签订,项目负责人与主管上级领导签订,其他人员与项目负责人签订,一式两份,责任书格式参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前必须设置公示栏、警示牌、警戒围栏,公示栏、警示牌、警戒围栏由施工单位制作,内容见附件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进入库、站开工之前,现场监管人员要对施工单位人员和《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甲乙双方设安全负责人、现场监管人员,每日施工前,双方现场安全负责人根据施工内容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对接,认真履行各自现场监管职责(职责见附件公示栏),并佩带袖标发现施工单位(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或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有权勒令施工人员立即整改或停止作业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第十八条 省公司项目主管部门、零管中心、物流中心、安全储运处对市公司、油库的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进行督导检查;加油站施工,市公司领导和企管、零管、安全部门及片区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加油站每天进行检查;油库施工油库主任和主管每天进行检查;其它施工参照执行各级检查人员要将检查情况填入《施工现场检查清单》并签字各市公司、油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级人员职责,监督检查的频次,确保监督检查到位。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的内容:查制度落实、查机电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查作业票、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及现场监管情况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和现场监管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或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有权勒令限期整改或停止作业,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至20000元罚款,罚款交财务部门或从工程款中扣除对于逾期未改或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的施工单位取消其系统内承揽工程资格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进入库、站,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石化各项管理制度及集团公司安全禁令和销售事业部安全纪律外,还应遵守库站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第二十二条 施工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进入受限空间、破土、起重等作业,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履行相关手续,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到现场确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禁签批不到现场作业结束,双方对作业现场、施工机具、人员复核,确认无误后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一级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施工作业站长和油库主任(主管)必须全程监护,新建加油站由片区ME或甲方项目现场安全负责人监护;加油站罩棚施工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油库施工作业票审批继续执行石化股份鲁安[2005]26号文件,市公司负责的油库改造项目作业票签批由市公司负责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和夜间加班施工,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主管安全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重大节日严禁一级动火,特殊情况需报省公司安全储运处批准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经交接验收后,乙方收回公示栏、警示牌、拆除围栏,甲方基建管理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各类图纸资料,安全管理人员整理归档各种安全记录和作业票,作业票保存时间为一年第二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现场安全负责人或现场监护人要立即组织事故救援,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严禁迟报、谎报、瞒报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照集团公司、销售事业部、省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于职责不落实的处500至2000元罚款,渎职、失职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各市分公司、油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实施细则;每个施工项目将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制成标牌设置施工现场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安全储运处起草,省公司发展基建处、物流中心、零管中心、物采中心、信息系统管理处、经理办公室会签,由省公司安全储运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1. 《工程项目开工批准证书》 2. 山东石油分公司加油站(油库)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公示栏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