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购需求说明.docx
14页采购需求说明一、项目内容1.1目标任务结合全区实际情况,重点对欧阳河、方村河、汀棠3个河湖进行矢量地形图测绘、管理保护范围划界、划界结果公示及界桩、公告牌埋设等工作;预计设桩数量70个,公告牌16个,具体工作量以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内容包括:带状地形图(1:1000)地形测绘(泵站、涵、闸等建筑物局部1:500),河道、堤防及沿途泵站、涵、闸等建筑物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界桩、公告牌制作安装与测绘,无堤防河流历史最高洪水位调查等;并依据保护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等具体工作内容见下表:序号项目单位数量备注1欧阳河矢量地形图测绘,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界桩测绘与布设图等项12方村河矢量地形图测绘,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界桩测绘与布设图等项13汀棠矢量地形图测绘,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界桩测绘与布设图等项14竹港河矢量地形图测绘,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界桩测绘与布设图等5公告牌设计制作安装个15根据采购人要求选点布设,以实际情况为准6界桩测量放线与制作安装个85根据界桩布设设计图,经采购人主同意选取确定点埋设,以实际情况为准785高程点制作安装个8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在河流堤防测量布设永久高程点(满足国家四等水准要求)注:(1)表中数据为投标参考值,是指管理范围界点,保护范围为依据此范围通过内业外延划定。
以上提供的相关数据为理论数据,最终成果以实际发生为准(包括采购人根据实际要求增减的项目)3)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结算不做调整,投标价中包含一切税费4)本项目不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除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外,其他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收集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踏勘,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任何不了解实际的情况导致设计失误、费用增加、索赔或中标后无法完工等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中标单位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为由,提出任何增加承包费或索赔等要求1.2工作内容1.测绘划界工作专项设计报告2.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泵站、水闸等)管理范围、保护范围3.河道、堤防、湖泊、水闸、泵站等地形测绘,以及管理界线和保护界线测绘4.管理范围界桩布置图(所有拐点和不超过200米布置),现场制作安装界桩5.按国家四等水准点要求引测埋设25个永久高程点(具体位置业主定,高程点安设满足相应规范要求),并绘制至地形图上(带坐标)6.编制有关划界公告资料,设计制作安装公告牌7.形成所有测绘划定项目的空间数据、图件、表格和文字报告等成果。
8.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总结报告(含测量检查报告),验收报告等9.提供整套电子成果,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堤防、水闸、泵站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地形测绘图册2套,界桩登记表及界桩成果汇总表10、根据市水务局要求,完成数据上图,完成任务考核1.3测绘成果规格和精度1.平面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投影,标准3度分带2.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3.基本划界单元:按照独立完整的河道、堤防、水闸、泵站、湖泊作为基本划界单元4.计量单位:长度单位米,保留2位小数;面积量算单位平方米,保留2位小数面积量算方式采用平面投影面积量算方式5.地形测量及划界基本比例尺为1:1000,水工建筑物等1:500;作为工作地图的正射影像,影像分辨率采用由于0.2米航空遥感影像数据,不能覆盖的区域,可采用优于0.5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补充6.提供2019年最新1:2000比例尺地图数据,航测DLG电子地图数据(非导航数据)包括道路、建筑物、居民地、信息点等基础地图数据以及乡镇界、行政村界、自然村界等相关业务数据格式mdb1.4成果要求1、外业调查成果(1)原始调查图件;(2)控制测量成果;(3)界桩测量成果。
4)地形图测绘成果5)其他(本项目涉及到的其他外业成果)2、图件成果(各两套)(1)本项目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图册;(2)本项目内水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单体)管理区范围图册;(3)分幅图接合图表;(4)地形测绘图、管理与保护范围界线及界桩点布设图册;(5)其他(本项目涉及到的其他图件成果)3、数据成果(1)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及界址(桩)点坐标数据;(2)水利工程管理区、保护区范围边界线及界址(桩)点坐标数据;(3)涉及本项目的其他数据成果4、文字成果(1)技术设计书;(2)工作报告;(3)技术报告;(4)界桩登记表及界桩成果汇总表;(5)涉及本项的其他文字成果5、电子成果:提供整套电子成果以上所有成果版权归采购人所有1.5、划界登记依据划界、确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依据,工程设计、批复文件可按工程逐项列出1、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1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1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修正);(1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5年修正);(16)《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1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修正);(1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修正);(19)《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2010年修正);(20)《安徽省湖泊管理与保护条例》。
2、规范、规程及标准(1)《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4〕48号);(2)《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76号);(3)《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5)《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0〕28号) 3、规程规范、标准(1)《中国河流代码》SL249-2012;(2)《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3)《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4)《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6)《防洪标准》GB50201-2014;(7)《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50286-2013;(9)《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10)《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11)《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1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1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1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16)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和标准。
4. 其它相关规章、文件等5. 各工程设计、批复文件二、工期45个日历天(中标单位须服从采购人对工期管理要求)三、投标人资质要求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测绘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等,提供相关证书和在投标单位缴纳的近六个月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注:社保证明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⑴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个人缴费记录截图;⑵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四、工作量及费用预算1、具体工作量:镜湖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工作一览表及成果要求等;2、投标报价包含对镜湖区境内的河、湖(含沿途泵站、闸<坝>等水利工程)进行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岸线的划界费用(包括地形测绘费、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界址(桩)布设设计图,界桩制作与安装费,公告牌设计制作与安装费等)以及相应的后续服务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验收组专家评审费用及税金等费用五、付款方式1.本项目无预付款2.中标人完成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所述1-3项工作量,并经采购人委托专家组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30%3.中标人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供所有成果,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5%,余款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六、范围划定技术要求一是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及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二是明确界桩制作、埋设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明确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标准;根据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节约利用土地等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标准,并明确到各河湖、国有水利工程满足管理、保护及工程安全需要1、河湖管理范围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2、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1)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2)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3)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3、水闸(涵闸、船闸)管理范围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2)中型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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