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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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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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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建发〔2015〕395 号附件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目录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总则 设施规模与构成 厂址选择 工艺与装备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主要技术要求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的科学性,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 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建设的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第三条 本导则是编制设施建设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申请报告等 及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第二章 设施规模与构成第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规模按年处理量 建议分为四档,如下表:级别年处理量(万吨)建设用地(亩)建筑面积(M2)人员编制1>150>>30000>14020011 100-1510025000-3100-0-14050001501II 50-10060-15000-250-11005000001V 30-50V10000-2V50600000第六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规模的确定应与 建筑垃圾来源预测和再生产品销售市场预测相适应。

      第七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构成:(一)建筑垃圾堆场、再生骨料堆场、再生产品堆场;(二)建筑垃圾分选、破碎和筛分设施;(三)再生产品生产设施,即选用再生骨料配制生产的混凝 土制品、无机混合料、混凝土以及预拌砂浆等产品的设施随着 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的进步还可以增加其他的生产设 施;(四)再生产品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喷 淋系统(除湿法破碎外),减震降噪除尘系统,水循环利用系统 (湿法破碎),混凝土制品太阳能养护窑及各类仓库和再生产品 堆场等;配套设施包括试验室、围护设施、磅秤站、进出场车辆 车轮冲洗站、厂区道路、室外夜间照明、给水、排水、消防、供 电、机修、交通、通信设施等;(五)监管系统、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第三章 厂址选择第八条 厂址选择要求(一) 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要求,符合城市布局 及专业规划要求,应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学校、医院等敏感对 象之间保持合理的距离;(二) 土地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三) 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卡车,满足通行能力要求,运 输车辆不宜穿行居民区;(四)水电供应满足生产要求第四章 工艺与装备第九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生产工艺应充分考 虑服务目标区域内建筑垃圾特性及再生产品方案,力求先进适 用、高效可靠、节能环保、经济合理,包含原料储存、预处理、 分选除杂、破碎筛分、骨料储存、再生产品加工等功能单元。

      第十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设备选型应满足工 艺设计要求,具备一定抗冲击负荷能力,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环 保低噪设备,采购宜立足于国内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及设备(一)原料储存:根据场地情况,具备原料封闭储存能力, 满足不同建筑垃圾原料的分类堆存要求;(二)预处理: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杂物初选、大块初破等 作业,配备铲车、挖掘机、液压锤等机具设备,建筑垃圾分类应 与拆除单位紧密结合,尽量实现拆除与建筑垃圾初步分类的同地 同步作业;(三)分选除杂:根据建筑垃圾含杂特性,通过筛分、人工 拣选、风选、浮选、磁选等系统工艺分离建筑垃圾中渣土、废木 材、废塑料、废织物、废钢筋、轻型墙体材料等杂物,配备筛分 机、拣选间、风选机、浮选机、磁选机等设备;(四)破碎筛分:根据再生产品对再生骨料的性能要求,合 理制定破碎与筛分工艺组合,兼顾处理产能与效率、骨料粒度与 粒形、生产节能与环保等要求,选用配备颚式破碎机、圆锥式破 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立式冲击破碎机、振动筛等设备;(五)骨料储存:根据场地情况,具备再生骨料储存能力, 满足不同再生骨料的分类堆存要求;(六)再生产品加工:根据辐射区域内建材市场需求及北京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再生产品方案,应在再 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无机混合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再 生产品系列中选择两种以上产品,按产品配备生产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机修、消防、交通、 供电、给水、排水及生活福利设施等宜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 协作条件,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五章 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第十三条 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应与主要生产设施相适 应,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在建设时应因地 制宜,充分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第十四条 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及其配套设 施的建设需获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与建筑垃圾处置设施 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2015年版)》的要求第十五条 鼓励组建绿色运输车队,运输建筑垃圾和再生产品的车辆应符合相关标准第十六条 给水设施应满足生产、消防及生活需要;排水 设施应满足生产生活污水及厂区地面水的排放要求第十七条 厂区布置要求(一)厂区内主干道宽度不小于 6 米,可采用高级路面;(二)生产区地面必须硬化,避免扬尘;(三)厂界应采用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 2.5 米;(四)厂区人流、物流通道分开设置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执行行业环境保 护、噪声控制、安全卫生等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严 格控制污染。

      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符合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保护环境和职工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配套建设大气污 染控制设施,满足排放标准再生细骨料等易扬尘物料的堆场应 采取封闭措施;生产线应配套密闭设施及除尘设施,控制收集生 产过程中的粉尘;堆场、厂区道路广场应定期采用喷雾或洒水专 用机具进行抑尘;厂区配套建设进出厂车辆车轮冲洗站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配套建设水循环 系统,实现生产用水零排放第二十一条 生产车间通风采光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有 关标准,机械传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应符合消防要求; 建筑物及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强化污染防 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第七章 主要技术要求第二十四条 主要技术要求(一)再生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分选破碎设施运行验收应达到 72小时连续运行无故 障要求;(三)进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率应不低于 90%,建筑垃圾 资源化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金属、废塑料、废织物、废木 材等副产物应进行有效的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四) 回收建筑垃圾占总生产原料的比重设定应严格执行 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应以建筑垃圾处置消纳为目的合理 控制工艺链,不追求产品的高附加值,控制生产工艺链的延伸, 减少污染物产生环节。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导则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导则《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导则》(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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