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投交强险,商业险仍要赔偿.doc
2页听众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讲一则未投保交强险情况下商业三责险如何赔偿的案例 2009 年10 月8 日,小杨到4S 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在购车当天通过销售人员向保险公 司购买了一年的交强险和两年的商业三责险等2010 年11 月,小杨驾车与老张发生交通 事故,事故造成老张受伤,经交警判定小杨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张治疗结束后在交警的协 调下与小杨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小杨向老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 32000 元小杨赔偿结束后拿着相关材料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 一句话使小杨的理赔希望破灭,工作人员告诉小杨“你案子的赔偿金额属于交强险的理赔 范围,事发时你交强险已经过期了,所以这个案子我们保险公司不会理赔的” 这时小杨才 想起买车的时候销售人员提醒过交强险是一年一卖的小杨想想保险公司的人说的也不完 全对,当时也没有人提醒自己属于交强险赔偿的项目在商业险中不赔,而且自己也买了20 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也是用于发生事故后向第三者赔偿的所以小杨怎么也想 不通,为此他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2000 元 请问:小杨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理赔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庭审理: 小杨认为,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推销了两年的保险,当时误以为交强险也是买了两年, 因此导致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
但事发时商业三责险仍处于保险期限内,事故 造成的损失也没有超过20 万的限额,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全额赔 偿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商业三责险责任免除条款第九条第(八)款约定“保险公司对于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 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应扣除交强险的限额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分担 保险风险,减少保险费的支出虽然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机动车辆都 必然投了该险种,从法律对此规定的内容理解,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机动车已经投保了强 制险,如果被保险车辆没有投保强制险,保险公司要求对交强险赔偿超出部分再在商业险 范围承担责任的观点也就没有事实依据 为此,法院依照《合同法》 《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向小杨支付保险理赔 款32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否请求保险人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 予以赔偿。
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保险公 司对上述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但是该条款的规定与《保险法》损失填补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不相符合的在 不少情况下,扣除交强险项下的赔偿,商业三责险实际上是不需要另外赔付的,而其保费 是根据投保车辆价格等进行核定的,费率并不算低(并且有免赔率及诸多除外事项) ,换而 言之,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利益是失衡的,损失填补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切实发挥尤其是 在投保人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失效的情况,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业三责险并不能 担当其“填补损失”的角色法院认为如果被保险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并未获得相应保 险金,保险公司扣除交强险限额、避免重复赔偿也就没有事实依据是妥当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 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 的2 倍罚款 ”虽然本案小杨通过诉讼获得了赔偿,但在此还要提醒广大听众,多留意自己 车辆保险状况,提前进行续保,一旦交强险过期不仅要受到交警处罚,给自己理赔也会造 成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