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犯教育改造机制研究.docx
13页罪犯教育改造机制研究 【摘要】为了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在监狱中加强对其的教育改造至关重要本文从罪犯人性本质属性、对刑罚教育作用的认识以及监狱教育职能的理论依据出发,针对我国现行监狱体制中存在的忽视教育改造的重要地位、过于重视劳动改造的效益、三课教育过于形式化、教育改造缺乏针对性、社会帮教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提出应当确立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加强社会帮教和亲情教育重视教育改造的作用,摆正教育改造的地位,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不仅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关键词】罪犯的教育改造;理论依据;问题;对策完善王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犯罪学、监狱学;窦玉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朱娅楠,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基金项目: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罪犯改造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jz059)一、对罪犯教育改造的理论依据“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罪犯教育改造是对罪犯再犯罪的一种预防,是改造罪犯的根本措施和手段,也是执行刑罚的目的所在确立监狱中教育改造的理论依据,从不同角度认识教育改造的作用,对于我们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罪犯人性本质属性的认识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综合体,犯罪人犯罪是个体对社会的一种反映对罪犯人性的认识决定着罪犯教育改造观监狱的改造功能,在国际范围内,有深刻的理论基础,而在中国为最,改造人,是监狱制度在现代中国的最深刻、最广泛的体现[]自古以来,人们对于犯罪人有着各种各样研究,意在揭示犯罪的本质原因如何看待人,作为罪犯的人可否改造?能否被改造成功?如何进行改造?都离不开对人性的认识我国古代的孟子主张人性善论,认为人的美德来自先天,因而认为教育的作用即在于开发和发展人已有的善性;荀子认为“人之性恶”,但教育可以使之获得改造,所以他主张教育的作用在于“化性起伪”,在于改造人性的恶、使之弃恶从善在我国,传统上认为对罪犯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改变罪犯背离社会主流文化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所以,罪犯教育更多的表现为罪犯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对罪犯人性的认识,首先应肯定其人性中存在善的一面,这是教育转化的基础,教育改造就是以各种积极的影响帮助其善的种子获得发展,进而缩小人性恶的一面同时,理所应当地承认其存在反社会性与恶的一面,对罪犯进行教育就要改造其人性恶的一面,使其弃恶从善这正是现在我国教育改造所遵循的“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理论依据。
二)对刑罚教育作用的认识在惩罚和报应模式下,监狱是依靠威慑和报应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不存在教育的理念罪犯教育改造是在教育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成为重要的行刑手段贝卡利亚认为,“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的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暂时的服从[]十九世纪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吸收意大利实证学派理论的基础上,倡导刑法观念的更新,指出应由报应刑论转变为目的刑论,之后更进一步主张教育刑论,在各国的矫正领域引起了行刑观念和行刑制度方面的革命李斯特提出了以目的刑和教育刑为核心的刑法理论,他认为刑法的功能不仅是机械的报应,报应以外还应有另外的目的,即通过教育改造罪犯,消除危害性,使罪犯最终回归到普通市民的生活中去,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他认为犯罪是行为者个人因素与周围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为预防犯罪,应追溯犯罪原因,并从犯罪根源着手来预防未来的犯罪国家不应该惩罚犯罪人,而应该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罪犯,刑罚的本质应该是教育而不应该是惩罚,刑罚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对犯罪人作出合适的影响,以达到犯罪人适应社会、不再犯罪的目的。
现代自由刑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人在自由刑的执行中感受到它是一种痛苦,但同时对国家而言,它又是一个矫正和教育犯罪人,并因此让犯罪人重新回到有秩序的社会的极其重要的方法因此,自由刑主要是具有矫正思想[](三)依据监狱教育职能角度分析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要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罪犯实施有效的教育改造,使之顺利回归社会并最终真正成为守法公民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作为监狱行刑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之一,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着剧烈变动,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层出不穷罪犯来源于社会也必将回归社会,对罪犯教育改造必须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当监狱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没有发挥作用或者效果较低,犯罪分子被释放后依然会重覆犯罪的道路,严重威胁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浪费了社会资源,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监狱也将形同虚设为此,强化监狱的教育功能,提高犯罪分子出狱后有效的融入社会生活的能力,实现人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愈发重要总之,从人性的角度来讲,教育可以纠正人性的扭曲,使之回归本原;从刑罚教育作用来讲,教育改造可以使罪犯重新与社会环境相协调,使之遵守规则;从监狱教育职能的角度来讲,教育改造可以使罪犯重新投入社会,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从而实现监狱的教育职能。
二、我国罪犯教育改造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监狱是监禁罪犯的主要场所,虽然在监狱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刑罚执行越来越人性化,越来越注重罪犯基本人权的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罪犯不再关押,对罪犯不加惩罚,我们还是需要借助监狱这个刑罚执行机关来完成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不可否认,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监狱的设置设施、管理模式、教育改造方式等等都有很大的改进,不断地再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现行监狱体制之下还是有一些问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还是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一)忽视教育改造的重要地位监狱的主要职能就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然而我们在认识两者的关系上出现了偏差,一直认为惩罚罪犯是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是目的,为了改造罪犯就要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并且在监狱中为了更好的管理罪犯,使其服从领导,监狱管理人员往往会更加的重视惩罚功能,因为监狱的惩罚功能可以立竿见影,对罪犯进行了惩罚,可以即刻的看到罪犯的改变,这就会使监狱的管理人员将惩罚罪犯作为管理罪犯的法宝,而不去思考采取何种教育措施才能更好的改造罪犯,使其复归社会;罪犯在监狱中仅仅需要服从管教,不必去反思自己的罪行,这样罪犯就不能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们的自由虽然受到了限制,然而限制自由并不能达到改造的目的。
二)劳动改造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由于监狱中人员众多,为了更好的管理罪犯,劳动改造一直是我国监狱的重要措施,很多监狱把罪犯当做生产工人,把劳动当成创造经济效益的手段,不去考虑作为个体的罪犯适合做什么,而是一律按照监狱的需要进行安排;因此,罪犯在劳动中会逐渐把自己视为生产工具,甚至为了获得减刑而疲于完成任务,丧失了自我反省的可能,使得教育改造成为空谈[];有的罪犯虽学到了一技之长,能够自食其力,但其文化水平有限,思想进步缓慢,会逐渐出现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三)三课教育过于形式化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简称三课教育);具体包括法制、道德、政策教育,扫盲教育、初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虽然教育改造的内容丰富,门类齐全,然而现在的教育改造却流于形式,尤其是思想教育,对于罪犯的思想教育仅仅是停留在口头说教,内容空洞,不能联系实际,脱离的罪犯的认知范围四)教育改造缺乏针对性由于监狱内罪犯的数量较多,加之监狱管理人员的人数不足,从而使得监狱的管理方式模式化,这种标准统一的管理方式,虽然便于监狱管理人员的管理,且能够做到对罪犯的一视同仁,相对公平;但是,毋庸置疑,这种教育改造方式忽视了作为每一个个体的罪犯的个性特征,缺乏针对性,没有因人施教。
每个罪犯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方法以及所犯罪行轻重均有所不同,要想达到教育改造的最佳效果,降低罪犯再犯罪率,要想使每个罪犯出狱后更好的适应、融入社会,就必须找到针对不同罪犯的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因为只有因人而异、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五)社会帮教力量参与不足我国《监狱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由此可知,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不能仅仅依靠监狱自身,还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但是,由于我国监狱大多数都设置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利,加之部分社会成员对罪犯存在着固有的偏见与歧视,使得社会帮教工作难以展开;而且,一些社会帮教人员自身能力也较欠缺,自发组成的监狱教学志愿者队伍,授课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心理矫治、行为矫治等专业人士,导致社会帮教力量可能出现流于形式的情况,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对罪犯教育改造体制的完善在我国当前监狱体制的改革背景下,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也应顺应形势的发展需要,结合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适时调整教育改造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毋庸置疑,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结合前述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两方面的建议:(一)确立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1.重视教育改造的作用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将教育和劳动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际改造的过程中,却往往忽略了教育改造的作用和意义,把劳动改造放在重要位置: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狱普遍采用的是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即“5+1+1”的劳动教育改造模式;而这种模式的适用却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会出现罪犯白天疲于劳动改造,晚上没有过多的精力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况,就会导致教育改造工作流于形式,收不到教育改造应有的积极效果因此,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视,着力改变当前“重劳动改造轻教育改造”的状况,积极确定“教育第一,劳动第二”的方针,努力确保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追求教育改造罪犯的最佳效果,实现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最终目的因此,可以尝试“4+2+1”的教育劳动改造模式,即坚持每周4天课堂教育、2天劳动教育、1天休息,给予罪犯接受课堂教育更多的时间,确保罪犯充足的学习时间与休息时间,培养罪犯的学习兴趣与爱好,并且应当明令禁止劳动改造时间占用教育改造时间,对于违反者应该予以处罚,以此来突显教育改造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2.着力加强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其中,思想教育包括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但是,在现实的监狱教育改造过程中,思想教育却仅仅围绕着政策法规、时事政治的教授,统一编班,集中授课,使得思想教育过于空洞、空泛,缺乏实际指导意义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思想教育是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内容,罪犯之所以违法犯罪,可以归因于其自身伦理道德意识薄弱以及法律知识的匮乏;因此,思想教育的成败对于净化罪犯的心灵,使其摆脱堕落的思想有着不可言喻的重要作用由此,不要把思想教育的目标设置地过高,不要用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的标准来要求罪犯,尽量不要采取“大课堂”的宣讲模式,因为这不但不能使罪犯认识到自身罪行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导致罪犯产生抵触心理,认为这些人物离自己很远,不切实际,最终也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所以,一切从实际出发,寻找那些带有励志性故事的人物,寻找那些生活在我们身边的成功人士,这些人虽然没有很高的知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