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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感1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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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感1700字    谁动了我的食品安全——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感我国的立法,从来是“亡羊补牢”,可是,暂不提“补牢”的过程有多漫长,“牢”的完善状况、有效程度也有待考量19xx年x月x日,我国通过首部中国食品卫生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试行)》,至20xx年x月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终于正式施行其间xx年,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惨痛的血泪史再追究已无意,大头娃娃、结石宝宝也并非最可怕,每况愈下的卫生监管信用和食品消费信心才最让千千万万的食品安全工作者心寒读一部《食品安全法》,忧喜参半;忧的是法律的内容尚有欠缺或难以执行,喜在于5年的立法过程足见国家对食品卫生的重视程度但是,5年漫长的审议时间对立法而言并非益事,特别是自20xx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呈爆发性凸显,一方面我们感激于问题的集中显现才能更好的针对性解决,利于未来的机制发展;另一方面鉴于世界各国的食品卫生发展历程和现状,我们不得不质问自己,我们的食品安全到底怎么了?新的食品安全立法被报以了太大的期望,尽管出台的法律有诚意有亮点,可是也免不了瑕疵。

      一审的征求意见稿中即有如下亮点:1.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2.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唯一有关食品的强制执行标准3. 建立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4. 强调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义务和真实义务,对有关行为承担的责任程度刑事化二审时,充分尊重民意,删除草案中与电子监管码有关的全部规定 三审后,废除食品免检制度,建立预警机制、报告制度、召回制度,强调全程监督,因“三鹿奶粉”事件,特别规定“食品中禁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上述的改进措施不是一次完善四审时,对于全程监管强调了从源头着手,另外,拟在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取消多项食品企业收费,严管保健食品安全,约束名人不真实代言直到我们现在看到的《食品安全法》,问题依旧存在首先,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划分难具体体现在第八条,我国新闻媒体是否具有舆论监督的能力?其客观性和独立性如何保障?何况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如何解决?不用说新闻媒体的专业性,民众更不是专业人员,多数情况下以讹传讹、三人成虎,只会对食品卫生体系信任度的恶劣状况火上浇油,谁说人民一定是对的,绝大部分人的意见就是真理呢?其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客观性难以保障。

      如第十三条,受学术背景、行业价值观的影响,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类型越多,立场越不一样,意见越难统一,最后的评估结果免不了相互的妥协,但评估结构过于简单又难以避免一叶障目之祸,这本身是矛盾的,且这种评估实际上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为自己订立标准”专家结构也会导致权威人士垄断信息资源和评估价值再次,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被动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身的滞后性没有预防化学的发展是迅猛的,各种元素物质不停地反应自然能产生新的物质,只按照已有标准主动执行是将规定之外的添加剂置于法网之外与风险评估委员会相比,降低商业秘密的标准,让生产者主动提供产品构成,建立产品分析委员会并配以保密监督制度,风险让生产者自己承担,似乎更有效用第二十二条更是扩大了滞后性的问题,对于已出现问题的食品安全标准等若仍按照已有标准执行岂不是矛盾?最后,在目前的执行现状中,行政与司法的配合程度不高,有关的配套法律规章至今不完善如第96条“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而日前的“康师傅”绿茶事件最终以商家赔偿30倍赔偿金结局,行政机关没有发表声明,司法机关没有介入,而在一审中作为亮点之一的加大打击力度至此算是名存实亡,让人满心疑惑,所谓加重的责任到底是“刑事化”还是“形式化”?民以食为天,民以生为本。

      如果连基本的食品安全都无法保障,我们有何颜面洋洋自夸科学技术提高了食品产量和价值?毕竟,国家再发展也是为了人民的,社会再稳定或进步也依靠大家小时候在路边野地摘瓜采果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过高的土壤重金含量、水资源毒害物质比率也足以让我们望而却步食品安全成了海市蜃楼,《食品安全法》让我们一瞬间感觉它触手可及,只是一伸手便烟消云散,于是恍然大悟,原来是我们自己动了自己的食品安全!我无法相信大头娃娃和结石宝宝,或者出生得奇形怪状的婴儿撑起的未来,只愿以一身之力尽量为他们撑起一片透着光的天空20xx年x月x日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心得 2300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心得土地是民生所系,万物之源土地的开发、保护都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土地利用是人类占有土地的最终目的所以国土资源不仅使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更是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调控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重要的保障条件我国是一个土地大国,幅员广大、地域辽阔,但我国并非是一个土地强国,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目前的数据看,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为实现土地资源的供给和利用的可持续性是可持续,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认真学习作为我国土地政策集中体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了解我国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具体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我国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土地管理法》的第三条进一步强调,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了贯彻这一政策,《土地管理法》详细规定了土地管理和保护的具体制度、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违反土地管理和保护制度以及政府部门未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法律责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体系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实现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三章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同时还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国家土地调查制度和国家土地统计制度来实现对全国土地利用状况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实的加强对土地保护,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为了实现对耕地的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规定了耕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土地管理法》规范了土地的管理活动,能够推进建立并强化土地管理的法律秩序,促使人们在保护、利用、管理土地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与经济关系我们也可以看到自19xx年以来,为顺应不同工业化、城市化历史进程,《土地管理法》曾于19xx年、19xx年和20xx年进行过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允许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第二次修改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次修改划分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管理法》随着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新要求,再进一步的完善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大量增加,经济日益发达,城市化和工业化迅速推进,对土地需求的猛增,使得现代社会中土地的供给矛盾日益突出,出现了一些与科学利用不相符合的现象。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滥征地、程序随意、补偿太低等问题,带来许多社会矛盾,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这一现象的出现的根源在于《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的法规在《土地管理法》的第五章关于建设用地的法规中没有确切的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出让方式也就是说在农地非农化的纯收益中,利益分配的失衡,政府一手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另一手高价卖出,嫌取巨大的差价在巨额土地出让金的诱惑下,容易使地方政府形成以地生财与以地引资的发展思路在农地的征用中,除了纯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应该由用地单位与农民协商解决商业用地要按市场价由农民与开发商共同解决应该缩小征地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应该确保农民的真正权益,这就要求对征地目的的公共利益进行清晰的界定;商业性用途的土地不能再通过国家先征收然后再转让的方式进行用于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开发,政府不应当介入,也就是说在征地的过程中保证农民的真正参与权,即所有的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决定,都应有公众参与《土地管理法》的第五章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不合理的,应按非农地市场价来补偿,不能按农地价补偿,解决目前补偿标准过低问题还有要必须保证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20世纪xx年代以来,我国大中城市建设用地扩张速度很快,而城市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用地需求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一直是城市用地扩张过程中存在的一对矛盾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制度政策因素以及人为干预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用地的扩张《土地管理法》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将城市边缘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纳入城市统一土地市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土地管理法》应该通过立法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法律和城乡统筹规划的条件下,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和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从真正意义上规范城市边缘的土地不不合理交易行为,解决其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城市用地扩张的无序化,从而引导城市用地合理扩张,维护农民的利益《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的法规规范不具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或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会以牺牲土地质量高的农用地进行建设所以应该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的选址范围,面积,数量等根据各地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土地的质量差异明确作出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并严格执行,真正保护耕地。

      《土地管理法》还应该继续完善监督检查的管控机制,细化法律责任在土地的利用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李银秀104401322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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