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制度(试行)》.doc
24页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完善投诉举报工作流程及相关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区药监局处理本级事权范围内的“两品一械”投诉举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两品一械”投诉,是指消费者购买或使用辖区内“两品一械”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有关产品与生产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者与销售药品的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网络第三方平台,下同)等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制度所称“两品一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药监局反映属于区药监局监管事权范围的“两品一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 区药监局信息中心负责“两品一械”投诉举报的流转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分转职责:(一)对西藏自治区12315投诉举报中心统一登记打包分送至区药监局的投诉举报以及直接收到的来信来访、部门转办、国家药监局交办、、、信箱等渠道收集到的投诉举报进行登记、转办、移送、跟踪、督查督办等;(二)收集、汇总、分析“两品一械”投诉举报信息,并按相关上级单位或部门要求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三)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药监局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承担“两品一械”相关投诉举报的具体承办工作,主要履行以下承办职责:(一)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受理、调查、调解以及立案、回复等;(二)对部门转办、国家药监局交办、信箱、、等特殊渠道收到的且由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办的投诉举报进行审核三)区药监局综合处(法规科)依法研判后,认为需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查处的投诉举报中违法线索的应转相应业务部门立案查办区药监局藏药审评认证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职责,根据投诉举报工作需要,配合参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四)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通过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网络平台的来件统一由区药监局信息中心集中登记,对涉及地(市)事权内监管对象的投诉举报件由承办部门打包交办至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药监局收到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件,由区药监局信息中心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登记承办部门对业务管辖有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分管领导指定承办部门第七条 对分转至区药监局各业务部门的投诉举报件,如投诉举报内容同时涉及其他部门或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需要以区药监局名义进行部分内容移送或转办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并由信息中心统一编号登记寄送,同时,承办部门要加强对移送或转办情况的跟踪督促、分析研判及意见汇总。
第八条 投诉来件办理流程包括受理反馈、投诉调解、办结反馈举报来件办理程序包括调查核实、核查反馈对立案的举报件还要进行最终办结反馈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全国12315系统中进行受理反馈,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书面反馈受理决定的,需填写《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详见附件)并提交区药监局信息中心统一编号登记寄送第十条 承办部门可将投诉来件交综合处法规科开展投诉调解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投诉的,应当先征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并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无法完成调解的依法终止调解符合终止调解情形的,应当由承办部门或综合处(法规科)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填写《投诉调解书/终止调解书》(详见附件)的形式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由承办部门提出并由信息中心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寄送承办部门在投诉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两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按照区药监局案件线索移交程序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核查,并在全国12315系统中反馈核查情况、报告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其中转办、交办、违法线索移交、立案审批等流转环节原则上要求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核实及立案补充调查原则上均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 投诉调解终结后,由承办部门在全国12315系统中进行办结并反馈调解相关情况举报核查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在全国12315系统中反馈核查情况和是否立案情况对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涉及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由业务部门在12315平台系统中进行最终办结反馈对实名举报人特别声明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等特殊情况的,需要按照举报人诉求进行回复第十三条 需要延期投诉举报核查反馈的,由承办部门于到期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在12315系统中提交延期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需要延期举报立案后办结反馈的,由承办部门于到期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在12315系统中提交延期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每次可延长最多三十日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要对投诉举报最终办结情况及回复内容进行审核,填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详见附件),经部门领导审签后予以回复,情况较复杂的举报回复,还应当报分管局领导审签第十五条 对部门转办等特殊渠道的投诉举报件,承办部门就回复内容需报分管局领导审签,经同意后提交局信息中心按照统一格式要求从原渠道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风险隐患研判,重点对涉及人员死亡等特殊事件,学生、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疫苗、生物制品、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以及行业领域普遍性问题、潜规则等敏感性问题开展风险隐患分析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要严格办理时限,对有时限要求而超期不回复的,区药监局信息中心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督办催办,对办理不力的适时予以通报第十八条 区药监局信息中心应当与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中心做好数据对接,定期将投诉和举报来件信息分类汇总,统计分析全区“两品一械”投诉举报数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及领导第十九条 本制度投诉举报相关文书(见附件),均按照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制定,部分内容根据我局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承办部门要对文书内容进行拟定,信息中心统一登记编号和统一寄送,并做好编号和寄送的相关记录第二十条 区药监局综合处(法规科)不定期组织各业务部门对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有违不查、有违不移的情况进行纠正,督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第二十一条 区药监局应当加强对“两品一械”领域产品质量有关投诉举报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两品一械”投诉举报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主动加强与区药监局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向区药监局请示。
第二十二条 区药监局信息中心应当与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中心做好数据对接,定期将投诉和举报来件信息分类汇总,统计分析全区“两品一械”投诉举报数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及领导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涉重大敏感事项,要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在投诉举报办结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综合处(或信息中心),统一整理归档,同时自行做好资料留存第二十五条 由区药监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录:投诉举报登记表及文书目录1. 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2. 举报登记表........................(文书式样二)3. 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三)4. 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四)5. 投诉受理决定书....................(文书式样五)6. 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文书式样六)7. 投诉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七)8. 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文书式样八)9. 投诉调解书........................(文书式样九)10. 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11. 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一)12.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文书式样十二)投诉登记表登记单位: 编号:投诉人姓名 联系 住址 被投诉人名称(姓名) 联系人 地址 联系 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请求 投诉人(签字): 年 月 日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注:1.本表格适用于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信函、上门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
2. 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起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3.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内容、时间、 地点、涉及金额、争议情况等具体事实4.投诉请求应当包括:消费者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具体请求举报登记表 登记单位: 编号:举报人姓名 联系 住址 被举报人名称(姓名) 地址 涉嫌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 举报人(签字): 年 月 日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注:1.本表格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众通过、、信函、上门等方式提起举报的登记2.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应当提供具体涉嫌违法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举报的,无须在举报人一栏签字 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药监管〔 〕第 号 药品监督管理局(所):现转去 于 年 月 日关于 的投诉/举报。
请你局(所)按照《药品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及时报告我局 附:相关材料 份,共 页 年 月 日(印章)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自治区或者各(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立的12315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药监管〔 〕第 号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将你的投诉/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 市场监管管理局(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