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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期末复习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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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工资制度:工资制度是指为了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计量劳动者劳动消耗和计算劳动报 酬而建立的准则和办法工资理论:工资理论又称薪资理论或薪资学说,是指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对于工资方面 的见解和主张工资管理:工资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指制定合理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政 策,并进行有效实施的活动工资水平:工资水平是指员工工资的高低,又称为工资基准,通常由企业员工的平均工 资来反映工资差别:工资差别是指企业不同等级工资之间的差异程度员工福利:员工福利是指员工除工资收入以外享有的利益和服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 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 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 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 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4. 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 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 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2)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 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 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 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 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 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 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 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 场原则支付,完全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5) 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 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 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6) 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 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7) 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 动法来规范调整8) 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 商确定9) 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 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 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 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 在行政责任10)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 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 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 织,另一方是企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或雇主等。

      这就 是说,劳动者个人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能签订集体协议,而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者个 人签订劳动合同第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以工作任务、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为基本内容,但在具体订立协议时是有区别的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 动关系,内容全面、复杂,带有整体性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或只规定 基本标准,以及个人劳动合同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合同都可以规定 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都在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 由劳动合同规定,那是单一的第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 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 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第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 工的群体利益而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第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 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集体劳动合同可以代替个人劳动合同吗?不能,是个人合同的补充劳动合同法下述条款就是集体合同的基本规定: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 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 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 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 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 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 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 诉讼可以看出主要是大的内容和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的单个的具体合同内容不同,重点不同 集体合同更多的是在组织和集体的范围内规定公司的责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 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因此,集体合同不能代替个人劳动合同只有集体合同不签个人合同照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几种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 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1) 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 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 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 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 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 龄给予经济补偿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几种情形依据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 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作为用 人单位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来与孕期女职 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孕期女职工可以依据第三***条、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 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 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 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女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我们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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