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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公司章程(精选11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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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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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林绿化公司章程(精选11篇)篇1:园林绿化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公司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于20xxx年9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公司名称:xx县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 本公司住所:xx县xx镇xx村,编码:xxxxx 第三条 本公司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公司的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公司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花卉种植,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园艺绿化服务、盆景制作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花卉盆景种植、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公司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 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公司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公司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公司投资兴办与本公司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公司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花卉种植、销售,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公司成员 本公司吸收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公司本公司成员中,股东成员至少占成员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公司董事长提交书面入公司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公司成员 第十一条 本公司成员的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利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公司盈余; 、查阅本公司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对本公司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人会; 、自由提出退股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公司;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公司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公司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或者与本公司业务交易量占本公司总交易量百分之三十的成员,在本公司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两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公司成员的义务 遵守本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公司出资; 积极参加本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维护本公司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公司成员共有财产; 不从事损害本公司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不得以其对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其他成员的债务; 承担本公司的亏损;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主动要求退股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公司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股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董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股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股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退股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公司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公司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依照退股时与本公司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宝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 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股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股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公司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股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给本公司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公司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退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修改本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执行董事; 决定成员入股、退股、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审议本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审议批准董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听取董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公司成员超过一定人数时,每1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公司每年召开1至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执行董事提议; 董事长提议;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董事在3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公司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公司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设董事长一名,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订本公司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管理本公司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公司财产安全;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董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决定成员入股、退股、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董事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经理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篇2: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通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种植、销售苗木花卉 园林绿化 绿化管理、养护 花卉租摆服务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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