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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比较全的范围考试要点必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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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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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的国际性:社会基础 /调整对象 /形成方式的国际性还应考虑国际正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治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则具有“ 合法性 ”的法律形式《国际法院规约》38 条 1 款国际条约: 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一般指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开放性、多边性条约契约性条约:一般指规定缔约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双边条约国际习惯: 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蕾丝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要见: 1.物质 2.心理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判例(辅助性渊源,证明作用)权威公法学家学说3.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撰:《联合国宪章》第13 条国际法委会15>34 五年,连选连任提交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特设委员会4.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国家 / 国际组织 (派生 )/ 争取独立的名族/关于个人的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二元:联系:相互密切联系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并入 /转化冲突时: 低于宪法,高于国内法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1 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对国际的重大贡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7.国家的构成要素:1.固定居民 2.确定的领土3.政府 4.主权国家的类型: A.( 1)单一国:中国(2)复合国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1,联邦本身和成员邦都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权限由联邦宪法规定2.联邦人民具有共同国籍,各成员邦的国民同时也是联邦的国民3.联邦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其成员邦依联邦宪法可以具有一定对外交往权,但通常不具有国际人格区别:邦联,本身不是一个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邦联的成员是国际法主体B.独立国与附属过C.永久中立国(单一国家)是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战争中,不参加任何一方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在对外关系上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1.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其他国间的战争2.不得缔结诸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之类的与中立地位抵触的条约,以及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者联盟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卷入战争的义务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8.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 1.自卫权是国家固有的或自然的权利,可单独或者集体行使。

      2.是对武力攻击的反应3.应在受武力攻击时、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方法之前行使,且应当立即报告安理会,并不得影响安理会采取其所认为必要的行动权责 4.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管辖权 ;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内的犯罪实行管辖对于某些特殊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9 国家豁免: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不能豁免国家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在外国法院的豁免权10.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家的成立及主体资格的取得并不依赖他国的承认,成为宣告性承认是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行为不承认原则: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 立起来的傀儡政权, 不论它是以国家还是以政府的名义出现,都不应该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承认方式: 1.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2.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在性质上是不能撤销的承认效果: 1.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政治上,承认是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政治关系的开始,导致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的建立事实承认不是法律承认,事实承认,都构成两国关系的法律基础11. 国家继承: 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种类: 1. 条约的继承2.国家财产(条约外继承)3.国家债务(按照使用范围的划分: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新承认国依“ 白板主义 ” ,除另有协议外区别政府继承: 1.国家继承是由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政府继承是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的结果 2.国家继承发生在不同的国际法主体之间,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家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有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12. 国籍: 国籍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它表示该自然人对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 表示由于这一关系而使该自然人享有权利并对国家负有责任,国家也因此保护他无论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权利和利益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2.继有国籍(婚姻、收养、认领)国籍的抵触: 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际的法律状态。

      中国国籍立法:1.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2.不承认双重国籍,基本原则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13. 外国人: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籍的人无国籍人一般也归入外国人的范畴原则 —-国民待遇: 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在同等的条件下, 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以此, 外国人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人, 也不得高于本国人最惠国待遇: 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差别待遇: 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入境拒绝: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当职业者14. 外交保护: 是指一国对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条件: 1.国际不法行为导致的2. “ 国籍持续的原则”3. 用尽当地救济15. 引渡: 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特征 :1.请求引渡的主体:有权国2.引渡对象:普通刑事犯,不引渡本国国民3.引渡刑事犯,不引渡政治犯。

      4.请求由我国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过做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庇护: 指国家的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16. 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 2.领水 3.领空 4.底土,即领陆和领水之下无限深度的底层内陆水 :1.河流: a.国界河流是指分隔两个国家领土,并以此为界得河流,故又称界河b .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c.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以上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2.运河:苏伊士运河—1888 年《君士坦丁堡公约》3.湖泊和内陆海:1856 年《巴黎合约》将黑海中立化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1.先占: a. 占有 b.行政管理此外先占与发现时有联系的2.添附(承认) :指土地通过新的形成而增加有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3.时效: 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地、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4.割让: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5.征服:指战争结束后,征服国将被征服国领土全部或部分加以兼并的行为领土主权与限制:具有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包含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两方面的内容。

      国际地役: 又称国家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地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国家边界 :自然物为标志划界程序:1.定界:即有关国家签订边界条约2.标界 3.制定边界文件边境制度: 边界是分隔两国领土的界限,边境是国家边界线两侧一定的区域1.边界标志的维护 2.界河的利用和管理3.方便边境居民的来往4.边境争端的处理南极的法律制度: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5.《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17. 海洋法: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 《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94 年 11 月 16 日生效基线: 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正常基线: 就是海岸的低潮线直线基线: 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限制:1.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 到 9:1 之间 2.不应该超过100 海里,但可有3%可超过,但最长不可超过125 海里。

      内水: 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陆地领土相同,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主权海湾: 是其沿岸属于一国的明显的水曲历史性海湾:是历史性水域的一种,它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 海里领海的概念和宽度: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所确定的领海宽度最大以12 海里为限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1.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2.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或个人不得进行开发利用3.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入或飞跃该国领海上空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有制定、颁发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毗连区: 从领海基线算起,不得超过12 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改为24 海里,我国12 海里海峡: 是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狭窄水道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 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母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群岛水域的通过:是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水域的通过,有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两种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界限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大陆架: 原是地理地质学上的概念,通常指从海岸向海自然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坡度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杜鲁门《大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基线量到大路边的外缘不到200 海里,则扩展到200 海里的距离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丄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 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水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 海里经宣告才有 他国均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与大陆架的区别:1.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它必须经宣告2.范围不同 200 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最小的宽度, 最大到 350 海里。

      3.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大陆架则只是海底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公海: 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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