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教师家庭贫困证明.doc

4页
  • 卖家[上传人]:自***
  • 文档编号:27086542
  • 上传时间:2018-01-07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40.50KB
  • / 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教师家庭贫困证明教师家庭贫困证明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的学生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隐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用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四、认定工作的标准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两档: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特别困难,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400元,依靠自己和家庭,根本无法承担其在院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或者虽然人均月收入高于400 元或年收入高于3200元,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非常贫困的学生一般困难 ,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600元的学生,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院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是该生已经享受到学院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奖学金或社会捐助等资助政策,能够解决全部和部分经济困难的,将认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家庭人均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是该生消费超出困难学生应有水准或有明显浪费现象的,评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五、认定工作的组织分工是: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领导组成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组,具体负责实施本系的认定及审核工作认定审核组由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员等担任成员各系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组组长由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六、认定工作的程序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工办、各系认定审核工作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工办应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应向在校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如未盖章或经办人未签名的视为无效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学生将《认定申请表》交给员,员负责按时收齐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新生的评定工作应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评议组根据《认定申请表》的内容,结合学生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后,报各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进行审核各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初评名单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 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系认定审核工作组提交异议材料认定审核工作组在接到材料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系认定审核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学工办申请复议学工办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公示通过之后,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系审核意见”,确定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文本及电子文档,报学院学工办审核学工办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学校学工办将本学年《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文本及电子文档一并报市教委学工办备案七、学校和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八、对于因突发事件,使学生家庭经济遇到重大变故等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系认定审核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九、本意见自颁布日起施行。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