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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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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pu****.1
  • 文档编号:411846061
  • 上传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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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 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实现对仓储企业货物进、出、 转、存情况的实时掌控和动态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 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制定 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是指对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 区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 理、实时核注”,实现对货物进、出、转、存情况的实时掌控 和动态核查的一种监管模式第三条 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区内企业(以下简 称“联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二)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 ),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 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 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 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三)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库位标识及货物电子标识第四条 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应当受 理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提出的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备案申 请,并审核以下材料:(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仓储企业联网监管 模式备案表》(详见附表);(二)包含库位标识的仓库平面图;(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在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条 主管海关依托信息化系统对适用仓储企业联网监 管模式的企业进行联网监管第六条 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接受联网企业的电子底 账信息备案备案信息应当以料号级为管理单元,不同状态货 物应当独立归并并作标记以示区别;料号级与对应项号级货物 的归并关系,应当按照《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 则(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建立主管海关对不同状态货物进行分别备案、分类管理、整体 核销第七条 主管海关应当验核联网企业设立的库位标识是否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设置在货物包装上的电子标识(条形码或 二维码,通过该电子标识能够采集品名、货号、数量、计量单 位、库位及货物状态等信息)所含信息是否完备,仓储管理系 统(WMS )中的仓储信息底账是否与料号级备案数据相对应 以及是否与电子标识信息相一致第八条 货物进出库作业时,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接 受联网企业根据仓储管理系统(WMS )中的进岀库信息生成 的报关建议书、卡口核放单等的申报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 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 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第九条 信息化系统根据海关审核通过的报关建议书、卡 口核放单等实时核注海关计算库存数据第十条 主管海关应当明确固定的周期(最长不超过 14 天),要求联网企业定期由仓储管理系统(WMS )生成指定 格式数据,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申报当前所存实际货 物(应当区别不同状态货物)的库存信息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可以要求联网企业申报指定时间节点 实际所存货物(应当区别不同状态货物)的库存、库位信息, 并根据需要对联网企业实际库存情况进行核查海关核查按照现有核查模式进行操作第十二条 联网企业可以主动申请终止适用仓储企业联网 监管模式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仓储 企业联网监管模式:(一) 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二) 涉嫌走私或者进岀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 案调查的;(三) 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上海海关加贸处牵头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附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备案表附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备案表编号:( )关 年 号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海关注册编码10位数)注册地址联系人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类别AA □ A □ B □联系说明:海关:我公司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各 管理规定,承诺符合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开展条件,如实申报,诚信守法,履行相应义务, 请予办理。

      注:本表正反双面打印,一式两份,主管海关、备案企业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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