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基设计规划.doc
2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foundation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 年 4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46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07—2002,自 2002年 4月 1日起施行其中,3.0.2、3.0.4、5.1.3、5.3.1、5.3.4、5.3.10、6.1.1、6.3.1、6.4.1、7.2.7、7.2.8、8.2.7、8.4.5、8.4.7、8.4.9、8.4.13、8.5.9、8.5.10、8.5.18、8.5.19、9.1.3、9.1.6、9.2.8、10.1.1、10.1.6、10.1.8、10.2.9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于 2002年 12月 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 2月 20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施工、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89进行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地基本规范是根据建基础工程的工程实践经验,采纳了该领域科的研究成果,并以各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施工、科研、教学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 10章 22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了地基基础设计中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使用范围和计算方法;强调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原则,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细化岩石分类和地基土的冻胀分类;增加有限压缩层地基变形和回弹变形计算方法;增加岩石边坡支护设计方法;增加复合地基设计方法;增加高层建筑筏形基础设计方法;增加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增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法;增加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内容取消了壳体基础设计的规定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基础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tyjcabr@)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部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寒地建研院,天津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建筑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黄熙龄 滕延京 王铁宏(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公山 王惠昌 白晓红 汪国烈 吴学敏杨 敏 周光孔 周经文 林立岩 罗宇生陈如桂 钟 亮 顾晓鲁 顾宝和 侯光瑜袁炳麟 袁内镇 唐杰康 黄求顺 龚一鸣裴 捷 潘凯云 潘秋元第 1章 总 则 第 1.0.1条 为了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第 1.0.2条 地基基础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说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第 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膨胀土以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 1.0.4条 采用本规范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基础的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3 的规定当基础处于侵蚀性环境或受温度影响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 2章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第 2.1.1条 地基 subgrade foundation soils为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第 2.1.2条 基础 foundation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第 2.1.3条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grade bearing capacity指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第 2.1.4条 重力密度(重度)gravity density unit weight单位体积岩土所承受的重力,为岩土的密度与重力加速度的乘积第 2.1.5条 岩体结构面 rock discontinuity structural plane岩体内开裂的和易开裂的面如层面、节理、断层、片理等又称不连续构造面第 2.1.6条 标准冻深 standard frost penetration在地面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旷场地中不少于 10年的实测最大冻深的平均值第 2.1.7条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为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第 2.1.8条 土岩组合地基 soil-rock composite subgrade在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有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或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或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第 2.1.9条 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指为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而采取的人工方法第 2.1.10条 复合地基 composite subgrade composite foundation部分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而形成的由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
第 2.1.11条 扩展基础 spread foundation将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通过向侧边扩展成一定底面积,使作用在基底的压应力等于或小于地基土的允许承载力,而基础内部的应力应同时满足材料本身的强度要求,这种起到压力扩散作用的基础称为扩展基础第 2.1.12条 无筋扩展基础 non-reinforced spread foundation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成的,且不需配置钢筋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第 2.1.13条 桩基础 pile foundation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联接于桩顶端的承台组成的基础第 2.1.14条 支挡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使岩土边坡保持稳定,控制位移而建造的结构物2.2 主要符号A---基础底面面积;a---压缩系数;b---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c---粘聚力;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Ea---主动土压力;Es---土的压缩模量;e---孔隙比;F---基础顶面竖向力;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r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G---恒载;H0---基础高度;Hf---自基础底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Hg---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L_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l---基础底面长度;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或截面的弯矩;p---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p0---基础底面处平均附加压力;Q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桩基中单桩所受竖向力;qpa----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qsa----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s---沉降量;u---周边长度;ω---土的含水量;ωL----液限;ωp---塑限;z0---标准冻深;z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a---平均附加应力系数;β---边坡对水平面的坡角;γ---土的重力密度.简称土的重度;δ---填土与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δr---填土与稳定岩石坡面间的摩擦角;θ---地基的压力扩散角;μ---土与挡土墙基底间的摩擦系数;ν---泊松比;φ---内摩擦角;ηb---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ηd---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第 3章 基本规定第 3.0.1条 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作的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 3.0.1选用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表 3.0.1设计等级 建筑和地基类型 甲级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 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乙级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丙级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 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第 3.0.2条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规定;3.表 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4)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验算;6.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 表 3.0.2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kPa)60≤f ak>GB 50009 的规定取值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设计值 S,应用下式表达:S=γGSGk+γQ1SQ1k+γQ2ψC2SQ2k+......+γQnψcnSQnk式中γG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γQi ---第 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GB 50009 的规定取值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按下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