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法学课件: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ppt
183页☆本章分为四节:①股东②股权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第一节 股 东☆☆本节包括三个问题: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股东的概念一、股东的概念二、股东的法律地位二、股东的法律地位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概念1、股东的定义【股东】是指与公司有投资关系并因此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三层含义:(1)公司法人成员2)股权主体3)相对于公司的一种法律身份2、股东的分类①依据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因和时间不同,可分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增资股东原始股东指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公司股份首次发行认股人②依据投资动机,可分为经营股东、投机股东和投资股东 股东身份的取得与散失一、取得1、直接取得1)成立时取得发起人,认股人)(2)成立后取得股东外因增资取得)2、间接取得1)、转让2)继承(3)公司合并二、散失1、公司终止;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失权应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经催告失权程序而散失4、公司注销股份5、股票散失6、股份让与股东身份的认定---出资问题股东是承诺向公司出资的人以是否实际出资认定是否股东并不合理: 因为我国实行认缴制,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注意:股东资格认定与股东权利的关系1、司法解释三第17条:限制其利润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2、司法解释三第18条:催告失权制度司法考试题(2009).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解析 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因此,A项错误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项正确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因此,法律没有对股东的形式和国籍进行限制,CD项错误答案:B思考问题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为发起人与他人设立公司,成为发起人股东?股东资格的限制1、公司不能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142条主要解决公司经营中重大问题,而不是为成为股东。
公司成为股东会使公司资本实际减少(用公司资金购买股份);若是上市公司,公司负责人可操纵公司股价;公司若有双重身份,导致公司与股东关系混为一体,权利义务关系不清2、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章程规定了股东资格条件,不符合资格的,不能成为股东3、发起人国籍与住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案例: 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诉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1987年12月,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百乐门公司”)与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以下简称“宝城公司”)联合建造静安综合服务楼1988年3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批准将静安综合服务楼定名为白玉兰饭店随即,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联合组建了白玉兰饭店筹建处 1989年,静安区人民政府准备引进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服公司”)参与白玉兰饭店投资但因外服公司坚持要求静安区只能以一家企业的名义与之合作投资,故静安区政府决定由宝城公司出面与外服公司签订合同1989年8月,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约600万元,“宝城公司”投资240万元,占40%,“外服公司”投资360万元,占60%;联营期间的盈利,由双方对半分成,亏损亦由双方各半承担。
案情续 1990年4月,区财贸办召集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白玉兰饭店合同中属于“宝城公司”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在“宝城公司”应向白玉兰饭店投资的240万元中,已投入的贷款125万元,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共同偿还,并支付利息,各承担50%;其余115万元,由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利润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各得一半,亏损亦由双方各半负担案情续 1990年12月,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共同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定名为上海静安商楼(以下简称“静安商楼”)静安商楼营业后,自1992年起获利,至1997年,“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按‘‘静安商楼”章程规定的比例领取了各自的收益,宝城公司亦按与百乐门公司的协议,与百乐门公司共享了静安商楼的收益 1998年9月,百乐门公司先后向外服公司、宝城公司发函,要求尽早解决其在静安商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1999年3月,静安商楼董事会以“受宝城公司债务影响”、“静安商楼各项实施陈旧需要改造”为由,决定1998年度利润暂不分配为此,“百乐门公司”于1999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在静安商楼的股权。
法院审理一审查明:百乐门公司曾委派毛申媚出任静安商楼的董事;三方曾签署过两份目标一致的合资协议,并依约履行了协议义务和享受了协议规定的利润.一审判决:宝成公司持有的40%的一半书百乐门公司;判决生效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二审:撤销原判,对百乐门20%股权主张不予支持.讨论问题原告要求是否合理?并思考以下问题: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2、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3、与其他股东的关系?4、与债权人的关系?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与对策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能 规避的法律风险1、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发生转让或质押等法律行为,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2、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利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名义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名义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3、名义股东不受实际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不配合实际出资人管理控制公司 名义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配合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管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实际出资人还不是公司股东,不能越过名义股东的法律障碍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控制公司 当然实际控制人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起诉名义股东,要求确认为公司股东,但诉讼周期较为漫长,而且诉讼过程中的风险亦难以全完规避对策通过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的方式规避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风险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就应当签订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名义股东法律上持有代持股权,但该股权又被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占有并锁定代持股权1、质押名义股东代持股权能够规避名义股东恶意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的权利就受到极大的限制依据法律规定股权在质押期间,没有撤销质押之前股权无法完成转让登记。
如此一来,通过质押代持股权的方式就能避免名义股东在代持期间恶意转让实际出资人的股权 但名义股东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名义股东因股权质押而不能过户而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质押名义股东代持股权能够规避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因自身债权人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而查封代持股权的执行行为但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设定质押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在执行中首先要满足质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实际出资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股权质押的物权并且在事前就应当就名义股东以股权抵偿实际出资人债权作出协议并公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名义股东以股抵债),且名义出资人不可撤销的委托实际出资人指定的受托人办理以股抵债过户3、名义股东不受实际实际出资人的控制,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股权质押权利及以股抵债成为登记股东依据公司发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名义股东不承认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不配合实际出资人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只有通过诉讼起诉名义股东并在征得股东人数过半数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登记股东但诉讼过程漫长而且其中风险难以完全避免,所以只有在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并且就名义股东以股权抵偿实际出资人债权作出协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名义股东以股抵债)并公证,且名义出资人不可撤销的委托实际出资人指定的受托人办理以股抵债过户(需要公证),实际出资人就可以不经过确权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股权过户,以避免漫长而不确定的诉讼过程。
股东与章程的签署与记载公司章程是对内确定股东身份的最主要依据但是,只限于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因为对于股份公司非发起人股东法律没有要求记载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公司法31条、73条属权证证书,证明出资事实的发生在无相反证据下,应认定出资之事实公司如签发给隐名出资人,则可推定公司对隐名出资事实的知情没有出资证明书,并不当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因为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的义务有人认为,”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是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公司法第32、130条在无相反证明下,股东名册的效力表现:1、推定效力仅凭名册记载即可主张股东身份,行使股权2、对抗效力公司可拒绝承认未在册股东身份但如属公司应记载而不记载或记载有误情形,权利人有请求权3、免责效力公司依记载情形对在册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等义务后,即可免除相应的责任股份公司非发起人记名股东多依赖股东名册,因他未记载于章程;而对于无记名股东,则无任何意义.工商登记(股权登记)工商登记属于权证性登记,不属于股东身份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第三人有权依工商登记要求所登记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
因此,工商登记对第三人来说,在股东身份认定上,具有优先效力有人认为,”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是股东名册及登记”.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的关系1,出资证明书—基础证据.证明取得股权的法律文件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三者关系2,股东名册.---效力证据.如无相反证据,具有对内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3,工商登记.----对抗证据.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关于实际行使股权包括出席股东会、参与管理、参与股利分配等应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特征表明其他股东的认可二、股东的法律地位1、股东享有股权2、股东平等股东平等不是指收益权、表决权平等,而是指法律地位平等股东平等与股权平等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权利新《公司法》第4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权利来自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即是出资的对价—股权。
具体股权的内容如下: 1.参与权(表决权)参与权(表决权) 即即参参与与公公司司重重大大决决策策、、参参与与公公司司管管理理或或选选择择管理者的权利如:管理者的权利如: ①①出出席席或或委委托托代代理理人人出出席席股股东东( (大大) )会会行行使使表表决决权权,,但但无无表表决决权权股股除除外外————优优先先股股股股东东例例外 表表决决权权一一般般情情况况按按出出资资比比例例或或所所持持股股份份行行使使,,但但新新法法规规定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可可按按章章程程约约定定比比例例行行使使表表决决权权,,股股份份公公司司按按股股份份表表决决新新法法第第42条,第条,第103条)条) 表表决决事事项项为为《《公公司司法法》》规规定定的的由由股股东东会会决决议议的事项 ②②股东也具有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也具有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③③少少数数股股东东的的召召开开临临时时股股东东大大会会提提议议权权和和提提案权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 10%表决表决权有权提议表决表决权有权提议 召集和主持权:在法定情况下行使。
召集和主持权:在法定情况下行使 临时提案权:股份公司中临时提案权:股份公司中3%表决权第第3939条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第第4040条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 第第第第100100条条条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一一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的的的2/32/3时;时;时;时;( (二二二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1/3时;时;时;时;( (三三三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四四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五五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六六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第101条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召集和主持持第第102条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开十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表决权限制1、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时103条2、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限制3、相互持股时有些国家有限制规定选择题古城剪纸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东——两姐妹和她们的一个兄弟,三人每人持有100股,且都是公司董事两姐妹希望通过200票对100票的优势通过一项决议来解除兄弟的董事资格,而兄弟则以公司章程的第9条来对抗姐妹对其董事资格的罢免公司章程的第9条规定:“在决议免去一个股东的董事职务时,该股东的股份每股将带有三票表决权”。
依此计算,在本案的罢免决议中,兄弟可以300票对200票的优势对抗姐妹,而不被罢免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古城剪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9条效力如何?A.有效,因为《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B.有效,因为《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行使表决权”C.无效,因为《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可撤销,因为《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知情权如:如: 查查阅阅公公司司章章程程、、股股东东( (大大) )会会会会议议记记录录以以及及财财务务会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 新法第新法第新法第新法第3333条条条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会计报告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新法第新法第新法第新法第9696条条条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第第第9797条条条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或者质询或者质询 关于查账权公司法33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的行使方式为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股东复制会计账簿的权利查账的主要目的就是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在实务中,有人认为公司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股东无权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也有人认为,既然会计账簿可以查阅,就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制作的依据原始会计凭证没有规定股份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为什么)司法动向《《公司法公司法》》解释四的专家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是这解释四的专家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是这么规定的:么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查账权与商业秘密查账权与商业秘密.公司法解释四的专家征求意见稿公司法解释四的专家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也仅仅笼统地规定: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第十四条也仅仅笼统地规定: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股东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起诉请股东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起诉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山东高院司法解释62.股东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规定之文件材料供其查阅或复制,公司予以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或复制公司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山东高院6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2)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帐簿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山东高院64、股东转让股权后要求查阅任股东期间的会计帐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规定无效66、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成立的,应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主文表述为: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XX文件提供给XX股东查阅(复制)江苏高院司法解释(二)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65.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犯而起诉的,如股东的主张成立,可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有关报告或表格供股东查阅。
江苏高院6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有权查阅前款规定所列材料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决议、公司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但股东处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的除外江苏高院67.遇有重大、紧急事由,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帐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予准许68.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约定无效69.公司无上述第66条所列文件或严重短缺致使查阅已无意义的,裁定驳回起诉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70.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 3.监督权监督权如: ①①通过股东会和监事会行使监督权通过股东会和监事会行使监督权 ②②了了解解公公司司经经营营情情况况,,对对公公司司的的经经营营提提出出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公司法公司法97条、条、150条 4.利益请求权(收益权)利益请求权(收益权)如: ①①①①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 一一一一般般般般按按按按其其其其实实实实缴缴缴缴出出出出资资资资比比比比例例例例或或或或所所所所持持持持股股股股份份份份取取取取得得得得股股股股利利利利。
新新新新法法法法第第第第3434条条条条规规规规定定定定::::有有有有限限限限公公公公司司司司可可可可按按按按章章章章程程程程规规规规定定定定比比比比例例例例分配;第分配;第分配;第分配;第166166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另定除外)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另定除外)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另定除外)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另定除外) ②②②②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新法(新法(新法(新法186186条规定: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条规定: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条规定: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条规定: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 ((((3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7474、、、、142142条 ((((4 4))))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7171条关于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权74条规定雷军:雷军:《公司法《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自由约定回购自身对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自由约定回购自身股权的规定比较模糊,股权的规定比较模糊,《《公司法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只第七十四条只列举了一些公司应该回购的情形,在实践中有限列举了一些公司应该回购的情形,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操作程序复杂、要求严格很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操作程序复杂、要求严格很难执行。
但回购股权是公司建立库存股的一种重难执行但回购股权是公司建立库存股的一种重要方式 雷军建议,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身股权作出 雷军建议,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身股权作出明确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经营需要,通明确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经营需要,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股权进行回购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股权进行回购雷军建议的可行性在我国现行资本制度下不可行法定资本制度不允许库存股份存在,只有在授权资本制度下,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再次发行股份,并发行的资本可不一次性认缴只有在授权资本下才存在库存资本 江苏高院司法解释七、关于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64.原告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具备如下条件:(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4)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拒绝支付:不开股东会算不算拒绝?)5.新股优先认购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原有的股东对新股有优先认购权有限公司:34条股份公司:133条有学者从该条文的最后一项推断出《公司法》明确肯定了股份公司股东具有新股认购优先权,但实际上,它只是要求股东大会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考虑到该问题,并未强制规定股东大会必须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如果股东大会在决议中明确决定不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或者只向原有股东发行部分新股,也不能说就是违反了《公司法》第138条。
因而,股份公司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应当说仅仅是被现行法律所间接承认的权利实践中的定向发行定向增发(一)换购优质资产实现整体上市这种类型的定向增发主要是利用定向增发去收购集团优质资产以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上市的目的(二)引入战略投资者对于这一类型的定向增发,往往募集资金并不是主要目的,上市公司主要衡量的是新进股东的行业地位、市场控制能力、是否有优秀的管理经营能力、或者是否掌握着某种稀缺资源 (三)公司并购这种方式主要是指主并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股票并以此来替换目标公司股票或资产,达到并购的目的(四)借壳上市这类目的的定向增发主要是指一些优秀的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身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 (五)反向以股抵债这种方式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债权人(往往也是控股股东)定向增发以达到将其手中的债权转换为股权的目的,这个和以股抵债最大的区别就是以股抵债中的债往往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而反向以股抵债以股抵债中的债确是上市公司欠大股东的钱,因此反向以股抵债和债转股更相似 (六)股权激励这种方式是指通过在公司内部分配定向增发的股票,达到激励员工的作用 6.行使股东诉权行使股东诉权。
一为自己利益之诉,是损害赔偿之诉二为公司利益之诉,也称“代表诉讼”或“派生诉讼”新法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新法第22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新法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表诉讼) 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151条)(一)原告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1.数量2.时间原告资格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权在美英被规定为单独股东权,只要一股就可以提起.台湾地区公司法: 214条 最低持股量为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以上.我国公司法151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被告资格美国不对被告的范围加以限制,凡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均可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我国台湾地区仅仅将被告限定为公司董事.我国公司法151条被告的范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他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原告? 被告? 第三人?英美国家法律规定公司为被告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学界一般认为 可将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诉行为的范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148条(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清算组也在可诉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2款和第3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前置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前置程序:书面请求,拒绝或未起诉情况紧急,可免前置程序 见152条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 原告胜诉:如果判决原告股东胜诉,判决效力及于原被告和公司,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原告获得相应的赔偿.原告败诉: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在实践中的其他问题诉讼时效: 自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举证责任:中小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管理,举证较难.撤诉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能否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自由地为撤诉、与被告和解等行为?一般认为,为防止在和解中原告股东与被告私下串通,原告股东获得个人利益后撤诉,应对撤诉进行限制,由法院对撤诉、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
江苏高院司法解释(四)股东代表诉讼73.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且持有股份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股东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他人侵害公司的行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控制公司的董事或者他人的原因恶意促使该起诉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除外江苏高院司法解释74.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前,应当将诉讼事项告知公司,并请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75.对提请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股东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6.股东代表诉讼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如果有其他股东要求作为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应予准许江苏高院77.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调解的,若经查实该调解方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不予确认78.人民法院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应当将诉讼请求的利益归公司,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因诉讼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公司负担;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与诉讼相关费用均由提起诉讼的股东负担;部分支持的,按比例确定上述费用的负担。
案例 杨X、苏X系深圳市XX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各占50%股权1998年2月20日,股东会决议任命杨X、苏X及杨XX为公司董事,苏X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并任命闫XX、何XX、朱XX为公司监事1999年11月22日,苏X从公司账户中将110万元资金转入其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第一营业部的个人账户内,用于买卖股票后除28万元转回公司账户外,其他款项由苏X分次取出杨X发现该事实后,要求苏X归还不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X向公司归还82万元以及利息苏X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第一案——“恒通公司案”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南长公司)、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和被告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都是第三人江苏省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南公司)的股东在新江南公司8000万元的股本金中,恒通公司持有4400万元的股份,占注册资金的55%,为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南长公司持有1450万元股份,占注册资金的18、125%,浦东公司持有400万元股份,占注册资金的5%,其余股份由各小股东持有。
恒通公司派张少杰出任新江南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张少杰提名任命恒通公司的石桂祥为新江南公司总经理 1998年8月20日,被告恒通公司和第三人新江南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确认至1998年6月30日,恒通公司欠新江南公司3971万元恒通公司将其在深圳上水径工业区的房产,作价40,352,784元给新江南公司冲抵债务,房产与债务冲抵后的余额642,784元,作为房产过户费用案情1999年5月6日,新江南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责成经营班子对恒通公司抵债的房产组织评估评估后如价值缩水,以恒通公司的股权冲抵经评估,恒通公司的抵债房产价值为2516.88万元据此,新江南公司的非控股股东认为:恒通公司利用担任新江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损害了新江南公司和他们的利益,遂决定起诉恒通公司侵权诉讼期间,恒通公司对原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委托另一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价值为1179.74万元判决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恒通公司给第三人新江南公司抵债的房产,实际价值为1119.74万元,根本不能抵偿其欠新江南公司的3971万元债务恒通公司利用自己在新江南公司的控股地位,用以物抵债、低值高估的方法为本公司牟取非法利益,给新江南公司造成2851.26万元的损失,侵害了新江南公司以及其他非控股股东的权益。
恒通公司与新江南公司于1998年8月20日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其中有关恒通公司以房产作价抵偿新江南公司债务的条款,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恒通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新江南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7、强制解散请求权182条司法解释三—股东资格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体现了“义务”性质)签发出自证明书是公司的义务本条明确了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的义务,以及对其本条明确了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的义务,以及对其不履行义务行为的可诉性不履行义务行为的可诉性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肯定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权利)理解(一)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故在解释(三)作了此种规定理解(二)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是名义股东(即记名人)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同样,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虽然规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我们认为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名义股东并不属于此处的“第三人”,所以名义股东不得以该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的合同权利.理解(三)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就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我们规定此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理解四应当注意,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意,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值得探讨的是,本条规定仅确认了实际出资人的值得探讨的是,本条规定仅确认了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而并非直接承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投资权益,而并非直接承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而司法解释对所谓格而司法解释对所谓““投资权益投资权益””的概念及内的概念及内涵并未给予明确,那么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权益如涵并未给予明确,那么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权益如何确定,在实践中就需要双方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何确定,在实践中就需要双方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以避免争议的发生约定,以避免争议的发生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外公示效力与对内合同效力理解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姓名或名称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下名义股东虽然是登记记载的股东,但第三人明知该股东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在名义股东向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实际上就助长了第三人及名义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是应当避免的 续所以规定实际出资人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并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但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就应当被否定,其也就不能终局地取得该股权当然,在第三人取得该股权后,实际出资人基于股权形成的利益就不复存在,其可以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明确了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条明确了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对实际出资人权益的认可和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对实际出资人权益的认可和保护。
护案例甲是某A塑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A公司10%的股权但甲只是名义股东,丙才是甲持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2011年5月5日,甲通过法定程序,私自与乙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但并没有将股权的真实情况告知乙,双方约定以当时股权的评估价值五十万交易丙了解此事后,认为甲在没有告知其相关情况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股权转让的行为是无效的甲则认为自己是股权持有人,当然有处分权,与丙签订的出资协议是有效的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结合本案,股权的受让人乙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的,因此丙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是得不到支持的,但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登记的对抗效力)理解本条规定名义股东仍应当对外承担股东责任,本条规定名义股东仍应当对外承担股东责任,而不能以其为名义股东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而不能以其为名义股东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
理由这一规定有效的保障了相对人应由的信赖利益,这一规定有效的保障了相对人应由的信赖利益,避免因隐名行为而侵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因隐名行为而侵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本条规定了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人的追偿权,本条规定了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人的追偿权,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一股多卖等情况处理) 理解一第三人凭借对既有登记内容的信赖,一般可以合理地相信登记的股东(即原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股东对股权的处分,未登记记名的受让股东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当确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受让股权时明知原股东已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权属已归于受让股东,在原股东向该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同样也会助长第三人及原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也是应当避免的。
所以我们规定受让股东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理解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上述情形,那么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股权,受让股东的股权利益也不存在了,其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受让股东受让股权后之所以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常常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层(如董事、高管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未及时代表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且提供相应材料而造成,此时,我们认为该类人员对受让股东的损失也有过错,应当对受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九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过错原则)本条对冒用他人名义的法律责任承担予以明确,相本条对冒用他人名义的法律责任承担予以明确,相应责任应当由冒用行为人承担,而不能要求被冒名应责任应当由冒用行为人承担,而不能要求被冒名人承担所谓人承担。
所谓 ““冒用冒用””是指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是指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权利人名义的行为而被冒名人必况下,擅自使用权利人名义的行为而被冒名人必须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如果被冒名人知晓名义被须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如果被冒名人知晓名义被冒用而消极对待,则应当由被冒名人承担名义股东冒用而消极对待,则应当由被冒名人承担名义股东的责任,以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值得探讨的是,的责任,以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值得探讨的是,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向被冒名人主张权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向被冒名人主张权利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们认为,对于是否利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们认为,对于是否属于被冒名应当由被冒名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属于被冒名应当由被冒名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被冒名人非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冒名的事实,被冒名人非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冒名的事实,则应当由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承担举证则应当由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案例再讨论(股东诉权)A公司是一家港资公司,B公司和C公司是两家内地公司2005年7月,A、B、C三家公司共同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性质的D公司。
合资公司合同和章程约定,A公司出资人民币1210万元占55%的股份,B公司和C公司各出资人民币495万元,各占22.5%的股份2005年12月,三家公司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出资到位,并经过了法定机构的验资因为A公司是大股东,D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均由A公司的董事长汤先生出任,并且,D公司前期的设立及经营管理工作也主要由汤先生及A公司委派的其他人员负责2006年6月, B公司和C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开始接手实际经营D公司时发现,汤先生及A公司委派的其他人员在实际控制D公司期间,在没有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以支付土地款的名义,于2005年12月刚刚验资完毕后从D公司帐户将共计人民币1210万元的现金转移给了E公司和F公司三家公司为此产生纠纷法条适用本案是一起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人员利用实际控制公司便利,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纠纷对于股东抽逃资本的行为,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但对于如果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该股东没有或没有能力返还抽逃的出资,该股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予讨论).问题其他股东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取消该股东的股份或公司减资重新确定股份比例,《公司法》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但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催告失权制度.(解释三第18条) 尽管修订后的《公司法》没有对上述情形中抽逃资金股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但《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事实上已经为上述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救济途径问题一1、原告适格问题本文案例中,B公司和C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而它们都是适格的原告它们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问题二2.被告适格问题本文案例中的A公司以及A公司委派到D公司出任董事长、董事及高管的人员均为适格的被告为方便查明案件事实,除将A公司以及A公司委派到D公司出任董事长、董事及高管的人员列为被告外,还应将E公司和F公司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司法解释三第13、14条问题三3\股东代表诉讼的控诉范围及诉讼请求本文案例中,B公司或C公司的控告内容即为公司大股东A公司及其委派的人员违反诚信义务与第三人串通抽逃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应地应列为:判令被告返还抽逃的资金,赔偿损失;判令第三人对被告返还抽逃的资金、赔偿损失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四4\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文案例中,因为并不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B公司或C公司仍应经过前置程序,但由于该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也无监事,B公司或C公司应依法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提起针对A公司及其委派人员的诉讼,在书面请求被拒绝或自书面请求递交之日起30日内公司没有提起诉讼,B公司或C公司便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问题五5\股东代表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本文案例中,作为原告的B公司或C公司,应当举证证明A公司委派的董事长、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操纵抽逃资金的行为,以及因其抽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事实同时应当举证证明第三人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从公司获得被抽逃的资金B公司或C公司应当着重收集A公司注册资本如何进入公司、如何验资、然后又如何被转移出去反映在财务帐目上,及财务管理上的证据问题六6\股东代表诉讼股东胜诉判决的执行在本文案例中,如果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被抽逃的资金和赔偿损失,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也不可能返还,B公司或C公司(以实际诉讼原告为准)便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在D公司中的股份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方式转让A公司在D公司中的股份时,B公司和C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股份转让所得款项得归于D公司根据A公司在D公司中股份转让价格的高低,A公司可能失去其在D公司中的全部股份,也可能仍保留少量的股份解决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被A公司抽逃的资金或者被追回,或者A公司失去在D公司中的股份,而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向D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而持有股东诉讼的结果说明,尽管《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很多方面需要完善,但其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确行之有效。
第二节 股 权☆☆本节包括三个问题: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 二、股权的法律性质二、股权的法律性质三、股权的形式三、股权的形式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股权】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因与公司投资关系而享有的权利)股权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具体内容在第一节已经详细阐述,本节就其他问题进行介绍.2、股权分类: ①①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派请求权,剩余财产请求权等多为财产权利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多为管理权利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参与权或监督权 ② ②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和非固有权这是依股权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固有权又称不可剥夺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如查账权非固有权又称可剥夺权,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
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而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 ③ ③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权 ④④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特别股东权则是指专属于股东中特定人的权利⑤⑤法定股东权和章定股东权法定股东权和章定股东权法法律律(公公司司法法\证证券券法法)所所规规定定的的为为法法定定;章章程程所所规规定定为章定为章定.二、股权的法律性质 1.所有权说 该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是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并存,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区别:所有权为支配权,而股权大都为请求权;前者义务主体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后者则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或经营者;效力上,所有权>债权>股权.)2.债权说该说认为,股东享有债权,公司欠股东债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基于合同关系)3.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营利性社团中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于社员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4. 独立民事权利说该学说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与物权、债权均不同是股东出资的对价,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既有自益权,也包含共益权 三、股权的形式出资与股份四、股权的委托行使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权招揽制度合理性分析合法性代理权招揽的合理性股东集体行动的困境:“理性的冷漠” (rational apathy)问题如果股东意识到他的投票对最终的结果无足轻重,那么他就完全有可能不去投票“搭便车”问题(free-rider problem)的困扰在公司治理中,搭便车是指积极监督公司经营、参与公司决策的股东承担监督费用,而经营改善的收益却由全体股东来分享合法性问题中国对于有偿招揽无禁止性规定台湾:“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的表决权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的3%,超过部分不予计算第三节 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本节包括三个问题: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出资的概念一、出资的概念二、出资证明书二、出资证明书三、出资的转让三、出资的转让一、出资的概念我国公司法中通常使用的出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出资是和股份对应的概念,通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所作的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广义的出资可泛指各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投资 出资与股权从法律对出资瑕疵所规定的责任上看,股东不出资或其他出资瑕疵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但是,影响其股权的行使,如不得行使表决权二、出资证明书1、概念【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2、法律特征(见教材)3、记载事项4、法律效力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在中国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分别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出资)证书,他表明出资额或股份的具体内容,是一种物权性凭证,证明股东己出资 它们只是证明投资人是股份的合法所有人,并非证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存在某种成员关系,不是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出资的转让 1、出资转让的概念 出资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出资(股权)转让结构股权转让合同: 债权行为股权变动股权变动: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内部登记:股东名册 生效主义外部登记:工商登记 对抗主义条文第三十二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一股多卖赵先生拥有一家公司35%的股权,后将其股权转让给林先生,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林先生因觉得双方是好友,因此一直没有没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没有进行股权变更事后赵先生以高价将股权卖给了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李先生,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作了变更登记 那么林先生能否要回购买的股权?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分析一、由于林先生购买股权的行为未作变更登记,该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作出明确规定,股权作为其他物权可以参照并适用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定李先生并不知道林先生与赵先生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而且他的股权买卖行为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了股权实际交付因此,李先生构成善意取得,已经合法取得了该股权,林先生也无法要回该股权 二、那么林先生的损失怎么办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林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会因为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无效。
只是他的这份协议因赵先生的故意违约行为而无法履行,那么林先生有权向赵先生要求返还股权价款,并索要违约赔偿 实例:一股多卖的可能情形甲先后将股权卖给A和B情形一: A和B均未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情形二: A已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情形三: A已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实例:工商登记对抗第三人甲将股权转让给乙,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丙是甲的债权人,丙请求法院查封并执行工商登记中甲的股权 2、出资转让的方式及限制出资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即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股东;二是公司外部的出资转让,即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另一种分类,按转让原因:①任意转让:内部转让②股东会同意的外部转让③股东会不同意的外部转让④因强制执行的转让⑤因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转让⑥因继承的转让 关于内部转让内部转让不会影响公司的封闭性和股东的稳定性,但会引起股权结构的改变,导致控制权转移,引起股东利益格局的动荡因此,各国公司法允许章程对内部转让作出规定章程可规定一定限制:如董事股东的出资一定期限不得转让;股东竞相购买的,章程规定若干解决方案,如抓阄等。
但章程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些国家公司法规定,对内部转让的限制,应低于对外部转让的限制 关于外部转让1、公司法限制71条第2款2、章程限制71条第4款同样适用外部转让意味着章程可以在公司法的基础上提高限制条件如,规定外部转让须经其他股东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但同样是应在合法范围内如章程规定禁止转让,则无效转让(处分)是股权的基本权能之一,章程不得限制如章程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必须转让他的股份,也属对股权的侵犯.新《公司法》:新法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解读1、书面通知义务。
通知的内容应包括转让标的、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2、同意1)明示30日内的同意答复2)默示同意在法定期限内(30日)不答复3)推定同意不同意股东不购买的第72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案例说明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0万元设立设立后,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甲、乙、丙曾多次向公司注入资金,三人的注资数额各不相等但是公司还是不能走出困境在此情形下,丙不愿再继续经营下去,又且与甲、乙二人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遂提意退出合资经营,将其出资转让给丁但是甲、乙二人均不同意丙退出丙于是不顾甲、乙二人的反对,将其出资低价转让给丁,同时隐瞒了甲、乙不同意转让出资的事实当丁主张行使股东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却遭到甲、乙二人的反对丁以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保障其股东权的行使法院经审理后,以丙、丁之间的出资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出资转让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5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理解总结①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即股东之间的转让不受限制②外部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人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③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④因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⑤因法定原因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公司可依据与该股东达成的股权收购协议或法院的判决收购该股权。
⑥自然人股东死亡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该股东的股权⑦公司除依法回购股权或依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外,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另行规定 3、出资转让的程序①变更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②变更工商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优先购买权问题1、制度精神:构筑阻止外人进入公司的又一屏障2、优先权是一形成权优先购买权意思表示一经作出,非股东受让人散失权利3、同等条件包括标的、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4、优先权冲突解决协商,协商不成按各自出资比例行权5、章程的特别规定章程可事先安排解决办法6、适用于依强制程序转让股权的场合优先权—待解决的问题1、优先权的部分行使最好章程有事先安排2、同等条件:(1)转让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协议为条件;(2)转让人提出转让条件;(如无人应买,降价后续再行通知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权。
(3)第三人提出条件承诺前通知其他股东下列转让无效:(1)不通知下的转让;(2)低于通知价的转让;(3)恶意串通实际签订价低于通知价出资的继承与共有分割1、继承1)章程无限制的非股东继承人相当于外部转让情况,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章程有限制一般限制条件不得高于外部转让的条件2、共有出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精神(1)非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的两个条件:财产分割协议有约定;符合外部转让的规定2)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公司法》》第第73条条:依照本法第:依照本法第71条、第条、第72条转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案例:优先权能部分行使吗?有限责任公司有A、B、C三股东中A股东持有公司股本的55%,为控股股东,B股东持股40%,C股东持股5%A股东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本全部转让他人。
B股东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转让的部分股权即公司股本的15%行使优先购买权,达到持有公司股本的55%,取得公司控制权A股东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其联系的股权受让方之所以同意受让股权,就是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如B股东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了公司,剩余的40%股权,对方是不会接受转让的所以,A股东要求B股东或者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对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B股东不同意其主张,且也无力收购全部股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讨论B股东能否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司法考试题(2009).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 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 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解析《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A项说法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B项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而非是公司,受让人应该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出让的股东,而非公司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据此可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D项说法错误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制进场交易:招标\拍卖原股东如何行使优先权?第四节 股份公司股东的股份一、股份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 2 2、特征、特征①①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②②金额性③③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二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股权相等④④可转让性可转让性二、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 1、概念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我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与股票形同表里,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票不能离开公司股份而存在 2、特征①①股股票票是是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成成立立后后签签发发给给股股东东的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 ②②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券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券③③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④④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⑤⑤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⑥⑥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⑦⑦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 三、股份的分类1、普通股和特别股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4、其他特殊类型的股份(票)①①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 ②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 ③③A股、股、B股、股、H股、股、N股、股、S股等股等 分类(1)1、普通股和特别股——依股东的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的大小为标准普通股:全风险型、完全股权的股份。
特别股:有某种特别权利或者某种特别义务的股份,包括优先股和后配股两类优先股在享有权利方面较普通股优先,后配股则逊于普通股主要有以下类型:分配公司盈余的特别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特别股;行使表决权的特别股;可赎回的特别股;发起人股特别股股东往往没有表决权分类(2)(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依是否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为标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记载其姓名或名称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依股票是否载有一定金额为标准(4)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依投资主体为标准(5)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依是否允许在二级市场(上市)流通为标准分类(3)(6)A股、B股、H股、N股、S股——依认购股份的货币不同为标准A股:人民币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值,以外汇买卖H股: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港澳投资者购买N股:在纽约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港澳投资者购买S股:在新加坡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港澳投资者购买。
扩展扩展——发起人股公司将其作为对公司设立中提供服务的对价而发行给创办人的一种特别股,通常被称为发起人股或经理人股在分配股利方面,与后配股享有权利是一样的,但对于剩余利润,往往可以享受其全部或较大部分但往往有较多表决权我国设有发起人股,“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但对其权利义务没有特别规定 四、股份的转让 1、概念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是以股票为交易对象所进行的流转活动 2、股份转让的意义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结构转让合意:债权行为过户:“物权”行为3、股份转让的原则 ——自由与限制限制①①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②②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③③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④④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⑤⑤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对股票质押的限制⑥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4 4、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程序因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而不同。
①记名股的转让②无记名股的转让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第137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8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新法第139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法第140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141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142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五、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1、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股票无效2、申请补发股票 第143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案例】 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甲系丙与乙的婚生女,乙与丙离婚后与丁结婚,2003年,乙、丁和戊分别出资年,乙、丁和戊分别出资25万元、万元、25..5万元、万元、5000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约定。
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做出约定2005年年5月,乙月,乙因车祸不治而亡甲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因车祸不治而亡甲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因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因甲住在外地,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甲遂请求人民法院甲住在外地,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甲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乙的股份转让给丁,转让所得现金归自己所有判令将乙的股份转让给丁,转让所得现金归自己所有审理中,丁同意甲与自己共同继承乙的股份,但拒绝审理中,丁同意甲与自己共同继承乙的股份,但拒绝购买乙的股份购买乙的股份[问题问题] (1)甲可否继承其父乙的股份并当然取得股甲可否继承其父乙的股份并当然取得股东身份东身份? (2)法院可否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法院可否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 (3)由于甲与丁就乙的股份处理达不成一致由于甲与丁就乙的股份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能否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随后意见,法院能否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随后甲、丁依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甲、丁依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