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介绍.doc
17页考 试 内 容国 家 司 法 考 试 主 要 测 试 应 试 人 员 所 应 具 备 的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和 从 事 法 律 职业 的 能 力 内 容 包 括 : 理 论 法 学 、 应 用 法 学 、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 法 律 实 务 和 法 律 职业 道 德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采 用 闭 卷 、 笔 试 的 方 式 考 试 分 为 四 份 试 卷 , 每 份 试 卷 分值 为 150 分 , 四 卷 总 分 为 600 分 试 卷 一 、 试 卷 二 、 试 卷 三 为 机 读 式 选 择 试题 , 试 卷 四 为 笔 答 式 实 例 ( 案 例 ) 分 析 试 题 ( 含 法 律 文 书 写 作 ) 编 辑 本 段 考 试 科 目每 份 试 卷 分 值 为 150 分 , 试 卷 的 具 体 科 目 为 : 试 卷 一 : 综 合 知 识 包 括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 法 理 学 、 法 制 史 、 宪法 、 经 济 法 、 国 际 法 、 国 际 私 法 、 国 际 经 济 法 、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与 职 业 责 任 ; 试 卷 二 : 刑 事 与 行 政 法 律 制 度 。
包 括 : 刑 法 、 刑 事 诉 讼 法 、 行 政 法 与行 政 诉 讼 法 ; 试 卷 三 : 民 商 事 法 律 制 度 包 括 : 民 法 、 商 法 、 民 事 诉 讼 法 ( 含 仲 裁制 度 ) ; 试 卷 四 : 实 例 ( 案 例 ) 分 析 、 司 法 文 书 、 论 述 包 括 : 试 卷 一 、 二 、 三所 列 科 目 前 述 试 卷 一 、 试 卷 二 、 试 卷 三 为 机 读 式 选 择 题 ; 试 卷 四 为 笔 答 式 实 例( 案 例 ) 分 析 题 ( 含 法 律 文 书 写 作 )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评 卷 , 成 绩 由 司 法 部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办 公 室 公布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的 考 试 成 绩 一 次 有 效 参 加 考 试 的 人 员 对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的 ,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请 分 数 核 查 通 过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的 人 员 , 由 司 法 部 统 一 颁 发 《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考 试 合 格 并 获 得 《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的 人 员 , 担 任 法 官 、 检 察 官 和 申 请 律师 执 业 , 应 当 符 合 修 改 后 的 《 法 官 法 》 、 《 检 察 官 法 》 和 《 律 师 法 》 规 定的 条 件 。
编 辑 本 段 考 试 用 书2011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大 纲 和 辅 导 用 书 ( 全 三 卷 ) [1]作 者 :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辅 导 用 书 编 辑 委 员 会 出 版 社 : 法 律 出 版 社 出 版 时 间 : 2011-5 字 数 : 1434 千 字 版 次 : 2011 年 5 月 第 1 版 页 数 : 全 3 卷 印 刷 时 间 : 2011 年 5 月 第 1 次 印 刷 开 本 : 787×1092 毫 米 1/16 书 号 : I S B N 978-7-5118-2059-4 法 理 学 第 一 章 法 的 本 体第 一 节 法 的 概 念 第 二 节 法 的 价 值 第 三 节 法 的 要 素 第 四 节 法 的 渊 源 第 五 节 法 律 部 门 与 法 律 体 系 第 六 节 法 的 效 力 第 七 节 法 律 关 系 第 八 节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章 法 的 运 行第 一 节 立 法 第 二 节 法 的 实 施 第 三 节 法 适 用 的 一 般 原 理 第 四 节 法 律 推 理 第 五 节 法 律 解 释 第 三 章 法 的 演 进第 一 节 法 的 起 源 第 二 节 法 的 发 展 第 三 节 法 的 传 统 第 四 节 法 的 现 代 化 第 五 节 法 治 理 论 与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第 四 章 法 与 社 会第 一 节 法 与 社 会 的 一 般 理 论 第 二 节 法 与 经 济 第 三 节 法 与 政 治 第 四 节 法 与 道 德 第 五 节 法 与 宗 教 第 六 节 法 与 人 权 法 制 史 第 一 章 中 国 法 制 史第 一 节 西 周 至 秦 汉 、 魏 晋 时 期 的 法 制 第 二 节 唐 宋 至 明 清 时 期 的 法 制 第 三 节 清 末 、 民 国 时 期 的 法 制 第 二 章 外 国 法 制 史第 一 节 罗 马 法 第 二 节 英 美 法 系 第 三 节 大 陆 法 系 宪 法 第 一 章 宪 法 基 本 理 论第 一 节 宪 法 的 概 念 第 二 节 宪 法 的 历 史 发 展 第 三 节 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第 四 节 宪 法 在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中 的 作 用 第 五 节 宪 法 的 渊 源 与 宪 法 典 的 结 构 第 六 节 宪 法 规 范 第 七 节 宪 法 效 力 第 二 章 国 家 的 基 本 制 度 ( 上 ) 第 一 节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制 度 第 二 节 国 家 的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第 三 节 国 家 的 基 本 文 化 制 度 第 三 章 国 家 的 基 本 制 度 ( 下 )第 一 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第 二 节 选 举 制 度 第 三 节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第 四 节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第 五 节 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 第 四 章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与 义 务第 一 节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与 义 务 概 述 第 二 节 我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第 三 节 我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义 务 第 五 章 国 家 机 构第 一 节 国 家 机 构 概 述 第 二 节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第 四 节 国 务 院 第 五 节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第 六 节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第 七 节 人 民 法 院 与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六 章 宪 法 的 实 施 及 其 保 障第 一 节 宪 法 实 施 概 述 第 二 节 宪 法 的 修 改 第 三 节 宪 法 的 解 释 第 四 节 宪 法 实 施 的 保 障 经 济 法 第 一 章 竞 争 法第 一 节 反 垄 断 法 第 二 节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二 章 消 费 者 法第 一 节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二 节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三 章 银 行 业 法第 一 节 商 业 银 行 法 第 二 节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第 四 章 证 券 法第 一 节 证 券 法 概 述 第 二 节 证 券 发 行 第 三 节 证 券 交 易 第 四 节 证 券 上 市 第 五 节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制 度 第 六 节 证 券 机 构 第 七 节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制 度 第 八 节 违 反 证 券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章 财 税 法第 一 节 税 法 第 二 节 审 计 法 第 六 章 劳 动 法第 一 节 劳 动 法 概 述 第 二 节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节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四 节 劳 动 争 议 第 七 章 土 地 法 和 房 地 产 法第 一 节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二 节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第 八 章 环 境 保 护 法第 一 节 概 述 第 二 节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第 三 节 环 境 责 任 和 环 境 纠 纷 国 际 法 第 一 章 导 论第 一 节 国 际 法 的 渊 源 第 二 节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的 关 系 第 二 章 国 际 法 律 责 任第 一 节 国 际 法 主 体 第 二 节 国 际 法 律 责 任 的 构 成 和 形 式 第 三 节 国 际 责 任 制 度 的 新 发 展 第 三 章 国 际 法 上 的 空 间 划 分第 一 节 领 土 第 二 节 海 洋 法 第 三 节 国 际 航 空 法 与 外 层 空 间 法 第 四 节 国 际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四 章 国 际 法 上 的 个 人第 一 节 国 籍 第 二 节 外 国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第 三 节 引 渡 和 庇 护 第 四 节 国 际 人 权 法 第 五 章 外 交 关 系 法 与 领 事 关 系 法, 第 一 节 概 述 第 二 节 外 交 关 系 法 第 三 节 领 事 关 系 法 第 六 章 条 约 法第 一 节 概 述 第 二 节 条 约 的 缔 结 第 三 节 条 约 的 效 力 第 四 节 条 约 的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七 章 国 际 争 端 的 和 平 解 决第 一 节 国 际 争 端 与 解 决 方 法 第 二 节 国 际 争 端 的 法 律 解 决 方 法 第 八 章 战 争 与 武 装 冲 突 法第 一 节 概 述 第 二 节 对 作 战 手 段 的 限 制 和 对 战 时 平 民 及 战 争 受 难 者 的 保 护 第 三 节 战 争 犯 罪 国 际 私 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司 法 概 述第 一 节 国 际 司 法 的 概 念 第 二 节 国 际 司 法 的 范 围 第 三 节 国 际 司 法 的 渊 源 第 二 章 国 际 司 法 的 主 体第 一 节 自 然 人 第 二 节 法 人 第 三 节 国 家 和 国 际 组 织 第 四 节 外 国 人 的 民 商 事 法 律 地 位 第 三 章 法 律 冲 突 、 冲 突 规 范 和 准 据 法第 一 节 法 律 冲 突 第 二 节 冲 突 规 范 第 三 节 准 据 法 第 四 章 适 用 冲 突 规 范 的 制 度第 一 节 识 别 第 二 节 反 致 第 三 节 外 国 法 的 查 明 和 解 释 第 四 节 公 共 秩 序 保 留 第 五 节 法 律 规 避 第 五 章 国 际 民 商 事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第 一 节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第 二 节 物 权 第 三 节 债 权 第 四 节 商 事 关 系 第 五 节 婚 姻 与 家 庭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