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地方立法条例.doc
16页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6广西地方立法条例广西地方立法条例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活动下文是广西地方立法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条自治区和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较大市,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四条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五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6(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五)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属于本市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七条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6(一)国家法律明确授权可以变通规定的事项;(二)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三)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三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八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简称法规案,下同),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6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第十二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三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五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6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六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七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四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下列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可以作为提案人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6权范围的法规案:(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6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无原则分歧意见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无原则分歧意见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或者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6第二十六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二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二十八条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第二十九条在审议法规案的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重要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6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三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原则分歧意见而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第三十五条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将该法规案提交代表大会审议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6第三十六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