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1].doc
15页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大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 )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丰富本行信贷 业务产品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 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 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因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 买方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 的款项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第三条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 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六)本行认可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 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本行应认真 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 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 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 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 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相关材料及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辖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各类其他经济 组织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全;(二)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已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四) 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 借款人和付款人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期间无债务 纠纷,有近一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六) 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且原则上单笔账龄不得 超过六个月;(七) 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八)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应收账款付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全;(二) 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 还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能力及偿还意愿;(三) 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五) 付款人和借款人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期间无 债务纠纷,有近一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六) 应收账款付款人须出具与借款人形成应收账款的 证明材料。
第八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材料:(一)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 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 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 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 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三) 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 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 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 书;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六)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 (大) 会、 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或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 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 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本行 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 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八)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 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 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风险管理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 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十)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和相关凭证;相关应收 账款的证明材料(十一)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应收账款付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 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码证及贷款卡等其他贷款相关证件;(二) 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三) 质押应收账款的相关贸易合同及发票(四) 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的用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用途主要为 补充借款人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本行与借款人约定明确、 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 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贷款不得挪用, 本行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额度第^一条贷款种类: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对单笔应收账款 的质押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收账款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经 营状况、账款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均采取综合授信 的方式,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 年,贷款采取最高额授信管理方式,做到“先授信、后用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收账款付款人 承诺的付款期限:第十三条利率:应收账款贷款利率按照《上海嘉定洪都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利率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 定执行第十四条 额度:确定贷款额度是应当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 资金需求和新增贷款额度,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 50%第四章 统一授信的程序第十五条统一授信的程序:(一)授信调查各职能部门、各支行(部)按照调查的相关要求负责对客户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和效益、管理水平、资 信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拟定最高授信额度方案,提交本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授信的上报可以和客户信用 等级评定及贷款材料一并报送(二)授信审查本行风险管理部按照风险评价原则对各职 能部门、各支行(部)的调查评估的完整性、时效性、合理性、提出最高授信偿债能力和担保代偿能力以及风险状况进行审查,额度的核定意见,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三) 授信审议与审批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最高授信额度 的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四) 授信额度使用授信额度审批同意,各职能部门、各 支行(部)可以对客户进行用信,客户在最高授信额度内按照授 信合同的约定用信行用信,客户在最高授信额度内按照授信合 同的约定用信五) 用信管理客户用信后,各职能部门、各支行(部) 应加强对客户的用信管理,按照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定期或不 定期对其用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客户按照授信合同约 定归还贷款第五章应收账款的确认第十六条为验证贷款相关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办理应收账款贷款前,借款人需提供《应收账款债权书》 《应收账款债权书》应由借款人、付款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第六章质押登记第十七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本行在人民银行的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为“常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 统设置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业务部指派专人担任, 负 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第十八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前,应收账款质押登 记的操作员应登录登记公示系统, 查询应收账款付款人所出质的 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登记情况 经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未注销的不予办理贷款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后,本行需落实贷款审批意见,并与借 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明确 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按照有关约定履行支付合同, 并且支付的应收账款只能划入约定的监管账户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签订后,本行与借 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第二十一条本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 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等相关规定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 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内容包括本行 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本行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注册名称、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第二十三条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 约定发放贷款第七章贷款管理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质押设定后,经办客户经理定期跟踪 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经办客户经理管理职责:(一)实时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并重点关注所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金额变化情况,并做详细的记载,检查频率至 少为每旬一次;(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如出现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挪用贷款等现象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贷(三)随时关注对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能力的变化;(四) 定期了解应收账款的支付、 流向及借款人账户资金变 化情况;(五) 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 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督促借款人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并监督应收账款付款 人将应付款项及时划入本行指定的账户, 如未汇入指定账户,应立即米取措施收回贷款;六) 当应收账款付款人经营不善,造成其偿付能力降低, 不利于贷款偿还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向本行负责人汇报, 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置第二十六条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坚持“及时核对、锁定 余额、定向支付”的原则应收账款质押期间,根据应收账款付 款人承诺的应收账款付款时间定期催收, 监督应收账款回笼,保证贷款的偿付第二十七条在质押应收账款的兑付有效期内,若借款人未 能及时归还贷款,本行可以办理展期,但期限不应超过质押应收 账款的兑付有效期(且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时,借 款人、付款人应与本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展期)》。
第八章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 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后,贷前调查人员 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借款申请人、 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 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 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对拟进行质押的应 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 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关凭 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第二十九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 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 询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其登录名和密码, 并对所有以本机构操作员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承担责任 如发现登录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 应立即与用户管理员和征信中心联 系第三十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应收 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不得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虚假登记及发布 与登记事项无关的内容,未经委托,不得进行与己无关的登记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或应收账款付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本行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采取措 施变更担保方式:(一) 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串通提供虚假质押;(二) 未按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三) 出现不利于归还贷款的其他债务纠纷;(四) 因市场变化造成应收账款付款人停产;(五) 因政策变动造成借款人停产;(六) 不接受本行监督或接受监督且不配合本行工作的;(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