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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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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6640452
  • 上传时间: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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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附件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 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办法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引导和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正确合理地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成长情况,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体系(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第三条 综合评价本着育人为本的目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生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部及团委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等组成。

      评价领导小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办公室,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2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团委书记、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奖学金综合评价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评价测评工作各班级成立由员(班主任) 、学生班干部及学生代表(5-8 人)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负责做好本班级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及测评工作的组织开展,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 第七条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测评工作在每学年 9 月份开展,每学年测评 1 次 第三章第三章 测评内容测评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 综合评价由基本素质评价、 知识水平评价和能力评价 3 部分构成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如下: 综合评价=基本素质评价×15%+知识水平评价×55%+能力评价×30% 第九条第九条 基本素质评价包含思想政治表现(A1) 、道德品质修养(A2) 、组织纪律观念(A3) 、身心健康素质(A4)4 个分项,每个分项基准分为 25 分,共计 100 分 第十条第十条 基本素质成绩根据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得出,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 25 分,4 个分项测评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评价成绩(记作 F1) 。

      其计算公式如下: F1 = A1﹢A2﹢A3﹢A4 其中,Ai 表示各分项测评分值 (一)基本素质评价各分项具体内容如下: 1. 思想政治表现 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3 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 道德品质修养 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团结同学,热心公益,乐于助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诚实守信,谦虚谨慎,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环境,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3. 组织纪律观念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使用违章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未经许可不在校外租房 4. 身心健康素质 体魄健康,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二)基本素质评价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减分 1. 思想政治表现(A1) 无故不参加校、院、年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经查实,4 减 2 分/次 2. 道德品质修养(A2)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 4 分/次;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 3 分/次;所在寝室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减 2 分/次 3. 组织纪律观念(A3) 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 3 分/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 2 分/次;未经请假晚归的,减 4 分/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在外租房的,减 12 分 4. 身心健康素质(A4) 未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年级或班级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经查实,减 2 分/次 (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以上情形经查实,基本素质评价计0 分 (四)学院可增补认定其它记实减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知识水平评价依据学生本学年内修读所有课程(含必修、限选和任选)的考核成绩进行计算,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本学年内修读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为知识水平评价成绩(记作 F2) 其计算公式如下: F2 = ∑(课程学分×单科成绩)/ ∑(课程学分) 其中,单科成绩为该门课程首次考试成绩 5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能力评价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包括科研创新 (B1) 、 专业技能 (B2) 、 文体特长 (B3) 、社会工作(B4) 、社会实践(B5)5 个分项,满分为 100 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能力评价测评采用分项记实加分的方法,各分项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分各分项所得测评分的加权之和为能力评价成绩(记作 F3) 其计算公式如下: F3 = B1×35%﹢B2×15%﹢B3×15%﹢B4×10%﹢B5×25% 其中,Bi 表示各分项测评分值 (一)能力评价各分项内容具体如下: 1. 科研创新:指学生在学科竞赛、学术论文、知识竞赛、发明创造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2. 专业技能:指学生在专业技能竞赛、技能证书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3. 文体特长:指学生在各类文体活动比赛中所取得的成绩 4. 社会工作:指学生在担任各级学生组织职务期间所取得的成绩 5. 社会实践:指学生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 (二)能力评价测评具体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2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老师、 员及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学院及专业特点,制定测评实施细则 第四章第四章 测评程序测评程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测评工作按如下程序6 进行 (一)下发通知学校发布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测评通知,对测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二)上报与审核测评细则各学院上报综合评价测评具体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至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班级测评学院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核算出学生综合评价成绩 (四)综合排序学院以年级专业(分年级按专业)为单位,根据测评成绩进行年级专业排序 (五)学院审核学院综合评议班级测评结果,并面向全院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后, 将结果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 学校终审 学校对各学院上报测评结果进行复核、终审,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单位提出申诉; 公示单位应在接受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凡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测评结果是我校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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