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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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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社会保险待遇简介一、一、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我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企业所有制和职(一)我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企业所有制和职工身份的界限,规定凡是按照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工身份的界限,规定凡是按照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同等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费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同等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工人岗位)年周岁,女工人(工人岗位)年满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缴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及其以上 l(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内容l1.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l2.《2005年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度性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l 《2005年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v【补充案例】日前,《今日说法》版接到广东韶关【补充案例】日前,《今日说法》版接到广东韶关市某县退休老人老罗的来信市某县退休老人老罗的来信6年前,老罗退休赋闲年前,老罗退休赋闲在家2001年年8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写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写匿名信诽谤他人,老罗被逮捕了法院后来认定老匿名信诽谤他人,老罗被逮捕了法院后来认定老罗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罗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v老罗每月的养老金分为两块,一块是单位发的老罗每月的养老金分为两块,一块是单位发的615元,另一块是社保局发的元,另一块是社保局发的470元还在关押期间,元还在关押期间,老罗就发现社保局停发了自己的养老金,单位这边老罗就发现社保局停发了自己的养老金,单位这边不仅不发养老金,甚至连其他一些待遇都没有。

      不仅不发养老金,甚至连其他一些待遇都没有 v老罗找到社保局,社保局说,你被判刑了,按照规老罗找到社保局,社保局说,你被判刑了,按照规定,应当停发养老金,如果交来释放证就可以发了定,应当停发养老金,如果交来释放证就可以发了老罗又去找单位交涉,但次次空手而返后来,老老罗又去找单位交涉,但次次空手而返后来,老罗向社保局提交了自己被宣告缓刑的材料后,社保罗向社保局提交了自己被宣告缓刑的材料后,社保局一次性补回了局一次性补回了7个月的养老金给单位,由单位补发个月的养老金给单位,由单位补发给了老罗给了老罗 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v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年3月月8日日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n二、失业保险待遇二、失业保险待遇n(一)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n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年的;n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n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n(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n《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n(三)失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n1)失业保险金n(1)享受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n(2)发放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n2)医疗待遇n (1)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医保费,所需资金中原单位缴纳部分(8%)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缴纳部分(2%)从其月领失业保险金中扣缴;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n(2)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放医疗补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n(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加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补贴n3)死亡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亲属抚恤:⑴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⑵供养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缴费工资的12%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每多缴一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n三、工伤保险待遇三、工伤保险待遇 n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可以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相应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具体待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n(一)(一)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n((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n((2 2)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70%经批准转外地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出差标准报销n((3 3)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不超过2424个月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n((4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60%60%,二级为,二级为50%50%,三级为,三级为40%40%,四级为,四级为30%30%护理费按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增长,负增长时不调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增长,负增长时不调整n((5 5)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医疗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等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康复器具,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高出市场普及型部分,有个人自付费用高出市场普及型部分,有个人自付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n(二)工伤残疾等级评定后待遇(二)工伤残疾等级评定后待遇n((1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4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22个月,三级伤残为个月,三级伤残为2020个月,四级伤残为个月,四级伤残为1818个月,五个月,五级伤残为级伤残为1616个月,六级伤残为个月,六级伤残为1414个月,七级伤残为个月,七级伤残为1212个月,八级伤残为个月,八级伤残为1010个月,九级伤残为个月,九级伤残为8 8个月,十级个月,十级伤残为伤残为6 6个月。

      个月n((2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的90%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85%,三级伤残为本人,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工资的80%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75%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n((3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津贴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津贴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死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伤残津贴。

      按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伤残津贴按照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照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n((4 4)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n(三)(三) 工伤死亡待遇工伤死亡待遇n《《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其直系亲属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和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n((1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为6 6个月的个月的统筹地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 n((2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配偶每月每月40%40%,其他,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亲属每人每月30%30%,,孤寡老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规定;规定;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n((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个月至60个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n  伤残职工在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n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项规定的待遇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4)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 3个月内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4 4个月起暂按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基金发给50%50%,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回已发的供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回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n注意:企业不可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自己另立标注意:企业不可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自己另立标准,同时也不可将补充工伤保险与社会工伤保准,同时也不可将补充工伤保险与社会工伤保险混为一谈,否则会引起纠纷案例险混为一谈,否则会引起纠纷案例P53P53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l单位职工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一般由当地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发放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险卡,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l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l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范围的费用:(1)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持医院外配处方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或者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的费用。

      l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治疗项目,其中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起付标准、共付段和最高支付限额三种情况 P55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待遇五、生育保险待遇 (一)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以下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以下保险待遇:1.1.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2.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营养药品和药费)由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营养药品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个人负担3.3.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医疗费,由生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4. 4. 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因病需要治疗的,办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因病需要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5.5.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有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有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生、死亡或流产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具体待遇的规定(二)生育保险具体待遇的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仍在参保的,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 1)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当月单位人)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当月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天 ×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假期天数规定如下:•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2)女职工生育医疗费•①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3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①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② 难产、多胞胎: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生生育育保保险险宣宣传传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补贴。

      •注意: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案例案例  女职工休产假问题女职工休产假问题 •女职工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同期限为4年签定合同的第年签定合同的第3年年A某开始休产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天” A某没有按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休息了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休息了90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第四章第三节社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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