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doc
11页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1直销违法行为检查重大变更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总局事项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换货、退货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保证金规定遵守情况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总局事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总局事项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检查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4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行为的检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是否在醒目位置标明,并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是否在商品上标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服务标识服务标识是否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服务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和必要提示;(三)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查询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是否标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是否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在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下列信息:(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二)自然人身份信息经审查真实、合法的标识按地方性法规增加事项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5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拍卖法》第六十条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总局事项6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总局事项7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总局事项8公示信息抽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总局事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9登记事项检查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总局事项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9登记事项检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的检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检查代表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10年度报告检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检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检查代表机构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总局事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检查《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11广告违法行为检查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9号)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总局事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12商标违法行为检查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