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法律环境对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的制约与对策范文.docx
4页天道酬勤法律环境对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的制约与对策【】 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依据的法律体系包括标准投资审计行为和投资工程两类法规文章针对法律适用的冲突、审计准那么体系构建未完成、法规的缺失等法律环境的缺陷对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的制约,提出了建设外部法律环境、健全内部法律环境、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对策关键词】 法律环境 固定资产投资 政府审计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它是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行监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所以法律环境是影响审计行为的重要环境因素一、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依据的法律体系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标准投资审计行为的法规,主要是政府审计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工程审计准那么、建设工程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二是标准投资工程的法规,涉及财政预算管理、投资融资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多个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程序管理假设干规定、根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
二、法律环境对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的制约1、法律适用的冲突阻碍审计工作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确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和与其直接有关的单位的审计监督权,但实践中由于存在与其他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致使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投资审计)监督处于比较为难的位置最为典型和普遍的是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纠纷问题根据现行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的财务决算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现实中,除深圳、浙江青岛、上虞市等少数地方立法规定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审核外,其他地方均是由财政部门负责为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般以合同约定以财政部门审定价为工程最终结算价,并支付工程价款由于两者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而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又高于审计法,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难以有约束力事实上,对这种纠纷,法院大多数情况下判决施工单位胜诉,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往往难以追回2、审计准那么体系构建未完成制约了审计工作的深入审计准那么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恪守的行为准那么和开展工作的“扶手棍〞然而我国政府审计准那么建设的滞后制约了投资审计工作的深入。
我国原有的政府审计准那么体系于1996年构建完毕,新的体系于2000年开始构建,包括国家审计根本准那么、具体审计准那么、审计操作指南三个层次目前,国家审计根本准那么已制定;具体审计准那么正在陆续制定,已公布通用审计准那么13个,专业审计准那么2个,包括投资审计适用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工程审计准那么;审计操作指南的制定工作显得相对滞后,投资审计操作指南至今尚未制定由于缺乏科学、详细的标准和指南,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工作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况,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又由于缺乏客观标准,审计工作的质量完全依赖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主观判断,一些新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如风险审计技术与方法,内部控制测试、重要性水平确实定、审计抽样等,无法推广,审计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3、法规的缺失限制审计的定性和处理近年来,投资审计涉及的财政预算管理、投资融资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多个领域,都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标准工程建设行为提供了依据但是,法制建设还是未能赶上社会经济的开展,有些重要的法规仍未能出台,相当一局部已出台的法规尚不完善,或随着形势的开展亟待修订这给审计监督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如在投资管理方面,法规比较陈旧,而且大多是针对某个环节、某个事项的规定,不够系统、完整,这就使审计发现的一些新问题因缺乏适用的法规而难以界定性质;又如,在审计处理依据方面,一方面,局部标准投资工程的法规,特别是建设程序管理方面的法规,法律责任条款不全面,或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另一方面,专门的标准审计处理行为的规定又比较少,主要有1996年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审计处理暂行规定、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前者已显陈旧,后者仅限于标准违反财政行为的处理、处分,对于审计执法来说还是相对缺乏。
审计处理依据缺乏,使得审计执法面临范围宽、处理难的问题三、改善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审计法律环境的对策1、建设外部法律环境建设外部法律环境不仅是审计监督的需要,也是相关部门完善自身管理的需要一方面,国家应加快财政预算管理、投资融资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领域的法制建设,提高出台法规的质量,使其与经济开展相适应法规要符合客观实际,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有明确的责任条款另一方面,审计机关要对审计发现问题提炼、深化,提出积极的改进意见,以推进法制建设,为改善法律环境发挥应有的作用2、健全内部法律环境(1)以制度保障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地位投资审计应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政府投资工程竣工、决算、验收、交付使用的法定程序,明确、详细地规定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权限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走在前列,如深圳立法规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做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投资工程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杭州市人民政府也出台法规规定:纳入年度审计工程方案的国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制度上的安排和法律上的保障,是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领域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2)加快构建政府审计准那么体系科学合理的审计准那么体系,能够帮助审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恰当合理地开展审计工作,从而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所以,审计署应加快政府审计准那么体系的构建,在审计机关国家建设工程审计准那么的根底上,总结各地审计机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案例,结合通用审计准那么的规定,为审计人员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投资审计指南各地审计机关应积极探索投资审计的路子,总结经验,在审计署制定的审计准那么根底上,根据本单位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单位的投资审计工作标准3)完善投资审计处理标准在我国投资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审计部门更应该重视制订相应的规定,解决审计处理难的问题,以支持审计实践工作鉴于目前投资审计处理标准陈旧、缺失的状况,完善现有的规定,制订新的规定显得很有必要过程中应把握如下原那么:一是与经济开展相适应,要根据形势的开展,推陈出新;二是应全面,应包括建设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各方面违规行为的定性、处理;三是应注重实效,要到达惩治、制约的效果3、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受审计独立性缺乏、法律环境的不健全的限制,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监督惩罚难、执行难等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消除的。
公告审计结果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在兴旺国家,审计工作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报告的公开性将审计结果公告,使违规行为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本身就有警示作用这无形中对相关部门施加了一种压力,促成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是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结合的有效途径自2003年以来,审计署作为中央一级的审计机关,每年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公告,取得了很大成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但在地方,这项工作的开展却远不如中央那样如火如荼今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审计部门应积极推进审计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走出现行投资审计处理、执行难的为难局面参考文献】[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版)[EB/OL].://,2006-2-28.[2] 周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的法律探讨[J].中国审计,2005(12).[3] 浙江省审计厅投资审计课题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假设干问题研究[J].浙江审计,2003(12).[4] 李金华:审计理论研究(第二版)[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5] 罗发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审计监督现状及对策[J].审计月刊,20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