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参考.docx
7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下列附加险为雇主责任保险A\B 款(以下简称“ 主险 ” )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 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一)扩展类1 、员工就餐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餐,因食物中毒导致的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2 、就餐时间条款A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就餐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3 、就餐时间条款B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雇员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就餐场所内就餐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食物中毒导致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4、社交活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 典礼及其他社交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5 、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A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 (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在被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的伤残、 死亡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6 、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B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 (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但不包括美国及加拿大) ,在被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人身伤亡,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的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7、临时出境工作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雇员在其雇佣期间临时出境, 包括前往我国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的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8 、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扩展条款A保险责任:雇员因从事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约定的每日住院补偿金额承担住院现金保障赔偿责任, 但最 高赔偿天数以 365 日为限责任免除:以下疾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① 怀孕、流产或分娩;② 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酒精中毒、滥用 / 误服药物;③ 腰椎间盘突出症;④ 屈光不正;⑤ 美容手术及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非必要之手术引起的后果,或天生畸形;⑥ 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但由意外所因之者除外;⑦ 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⑧ 扁桃腺、疝气、女性生殖器官之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雇员在本附加险条款持续有效达120 天以后接受上述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⑨ 原发病症。
责任限额: 如果损害或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可以有所补偿, 或可 以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赔偿, 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在赔偿限 额内负责赔偿9 、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扩展条款B保险责任:雇员因从事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约定的每日住院补偿金额承担住院现金保障赔偿责任, 但最 高赔偿天数以 365 日为限责任免除:以下疾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① 怀孕、流产或分娩;② 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酒精中毒、滥用 / 误服药物;③ 腰椎间盘突出症;④ 屈光不正;⑤ 美容手术及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非必要之手术引起的后果,或天生畸形;⑥ 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但由意外所因之者除外;⑦ 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⑧ 扁桃腺、疝气、女性生殖器官之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雇员在本附加险条款持续有效达120 天以后接受上述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⑨ 原发病症责任限额: 如果损害或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可以有所补偿, 或可 以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赔偿, 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在赔偿限 额内负责赔偿。
10 、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扩展条款C保险责任: 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 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约定的每日住院补偿金额承担住院现金保障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天数以 365 日为限责任限额: 如果损害所需的医疗费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可以有所补偿, 或可以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之赔偿, 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在赔偿限额内 负责赔偿11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在保险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雇员因疾病(与其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除外) 住院治疗, 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包含住院手术费、床位费、陪护费等医院杂项费),保险人按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及赔付比例负责赔偿当保险期间结束时,雇员仍需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赔付最高 30 天的住院手术费、住院床位费、陪护费等医院杂项费,但分项累计赔付金额达到该项赔偿限额时,该名雇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雇员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①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② 未告知的既往症;③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④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⑤ 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⑥ 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⑦ 椎间盘突出症;⑧ 雇员因意外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
12 、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雇员在保险单生效十五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与其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除外) 在医院进行门 (急) 诊治疗, 就其每次实际支出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必要、合理的各项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门诊手术费, 保险人按保险单列明的每次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及赔付比例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负责赔偿每日门诊急诊次数以一次为限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①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职业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n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②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③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④ 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⑤ 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期间;⑥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⑦ 牙科疾病;⑧ 住院医疗费用;⑨ 急诊手术费;⑩ 雇员因意外事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
13 、转院就医费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因治疗医院医疗条件限制, 经治疗医院出具书面证明转院治疗的费 用,包括转院交通和食宿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14 、自费药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雇员所支出的在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及各省、 直辖市、 自治区对其的调整目录规定之外的, 但是必要合理的医药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 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15 、辅助医疗器具及杂项费用条款保险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雇员因治疗安装假肢、假牙、 假眼和残疾用具的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发生保险事故后,如雇员已参保工伤保险,则不论该雇员是否已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各项费用和补偿16 、超额责任条款保险责任: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经仲裁或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主险各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在约定的超额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与其雇员自行协商或经法院调解的超过主险各项赔偿限额以上的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7 、罢工、暴动、骚乱责任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雇员由于罢工、 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 偿18 、核子辐射责任保险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雇员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伤害, 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 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19 、误工补助补充责任保险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主险中投保人按照直接限额制投保, 雇员因伤残导致暂时丧失工作能力,保险人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误工补助的,如投保时雇员工资标准的80%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 对该雇员发生事故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80%与最 低生活标准的差额,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20 、第三者责任条款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 雇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 因 过失或疏忽,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下列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① 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② 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二)规范类1 、非记名方式承保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按约定雇员人数承保,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雇员人数如有增减,投保人应在30 天内通知保险人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保险人补收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雇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或经批改后的人数,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载明 的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员工调整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按照记名方式承保的:对于新增的雇员, 自其劳动合同签署之日起自动承保 投保人应在新增员工入职后 天内,及时通知保险人新增员工相关信息并补缴相应的保费对于离职的雇员, 自其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自动解终止保险责任; 对于未解除劳动合同但已事实离职超过15 个工作日的雇员,自其离职第1 个工作日起自动终止保险责任保险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3、申报工资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 保险人同意 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规定的误工费用时,按照该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