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规划原理_10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ppt
65页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城市的记忆是城市的历史、城市的骄傲 和城市发展的资本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一、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 历程 – 起源:文物建筑的保护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法国 1840年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 1887年《纪念物保护法》 1913年《历史古迹法》 1930年《景观保护法》 1962年《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19 世纪末世界各国立法保护文物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英国 • 1882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 1900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 1913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 1931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 1953年《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日本: • 1897年《古社寺保护法》 1919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 1929年《国宝保护法》 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 1966年《古都保护法》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美国: • 1906年《古物保护法》 1935年《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 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1933年《雅典宪章》(CIAM) 1964年《威尼斯宪章》 1972年《世界文化遗产 公约》 1976年《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 作用的建议》(即《内罗毕 建议》)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1987年《保护历 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即《华盛顿宪 章》) 1987年《世界文化遗产 公约实 施指南》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国际文献中保护概念、内容的发展变化• 变化可以用3个国际宪章作为代表。
即《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 和《华盛顿宪章》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雅典宪章》• 《雅典宪章》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 协会第4次会议在雅典通过的《宪章》 指出,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的、有历史 价值的古建筑,具有教育今人和后代的 重要意义;并提出在可能条件下,交通 干道应避免穿越古建筑区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雅典宪章》三、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 破坏一)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 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二)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三)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 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妨碍城市 有机的新发展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 ,即可改善附近住宅区的生活环境,并保护该地区 居民的健康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威尼斯宪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 师及技师国际会议1964年5月在威尼斯召 开,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即通称的《威尼斯宪章》这是第 一个保护与修复古迹的宪章它指出, 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 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 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 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历史古迹的保护包 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华盛顿宪章》• 1987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的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又称华盛顿宪 章)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 ,即提出了现在学术界通常使用的历史地段和 历史城区的概念 • 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各国在保护理论和实践方 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 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内罗毕建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提出《关于历史地区的 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 》 – 提出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 面的保护措施 – 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 作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现代意义的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 工作 • 1930年国民政府《古物保存法》 • 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982年《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 通知》 •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 (国务院1982年2月8日批准)1.北京 7.杭州 13.开封 19.遵义 2. 承德 8.绍兴 14.江陵 20.昆明 3.大同 9.泉州 15.长沙 21.大理 4.南京 10.景德镇 16.广州 22.拉萨5.苏州 11.曲阜 17.桂林 23.西安6.扬州 12.洛阳 18.成都 24.延安 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86年12月8日批准) 1.上海 11.常熟 21.安阳 31.日喀则 2.天津市 12.徐州 22.南阳 32.韩城 3.沈阳 13.淮安 23.商丘 33.榆林 4.武汉 14.宁波 24.襄樊 34.武威 5.南昌 15.歙县 25.潮州 35.张掖 6.重庆 16.寿县 26.阆中 36.敦煌 7.保定 17.亳州 27.宜宾 37.银川 8.平遥 18.福州 28.自贡 38.喀 9.呼和浩特 19.漳州 29.镇远 10.镇江 20.济南 30.丽江 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94年1月4日批准) 1.正定 11.长汀 21.岳阳 31.建水 2.邯郸 12.赣州 22.肇庆 32.巍山 3.新绛 13.青岛 23.佛山 33.江孜 4.代县 14.聊城 24.梅州 34.咸阳 5.祁县 15.邹城 25.海康 35.汉中 6.哈尔滨 16.临淄 26.柳州 36.天水 7.吉林 17.郑州 27.琼山 37.同仁 8.集安 18.浚县 28.乐山 9.衢州 19.随州 29.都江堰 10.临海 20.钟祥 30.泸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雅典宪章》1933年——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 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
《威尼斯宪章》1964年——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 意义的发展、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马丘比丘宪章》1977年——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 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华盛顿宪章》1987年——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 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 各种各样的表现,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 构成人类的记忆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义1、保存城市发展的历史轨迹,留存城市的记忆 2、继承传统文化,以延续民族的发展脉络 3、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刘易斯·芒福德(LewisManford)在《城市发展史》:城市是时间的产物在城市中,时间变成可见的东西 时间结构上的多样性使城市部分避免了当前的单一刻 板管理以及仅仅重复过去的一种韵律而导致的未来的单 调通过时间和空间的复杂融合,城市生活就像劳动分 工一样具有了交响曲的特征:各色各样的人才,各色各 样的乐器,形成了宏伟的效果,无论在音量上还是音色 上都是任何单一乐器无法实现的 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方针。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 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 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 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 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 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 准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1、指在城市中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历史遗迹 、历代遗址、古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纪念地、古木 、古桥等构筑物2、保护方式:尊重原物 保存方式:维护性的修缮、加固和恢复性的修复 特别要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考古学证据,不应有丝 毫的臆测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威尼斯宪章》提出文物的修复方法和原则保护:原真性(修旧如旧的提法不科学) 一、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与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 观上的和谐一致最好采用同时期的构件进行替换 二、任何增添部分必须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 够识别,保持文物的可读性和历史的真实性。
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修复 方法和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 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 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 ,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 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 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 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 ,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修复 方法和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 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 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 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报国务院批准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利用 原则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 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 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 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 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报国务院批准。
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部门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利用 原则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 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 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 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 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第十章 城市历史文化遗传保护与城市更新《城市规划原理》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一、利用原则 利用与维护相结合 尽可能按其原有功能来利用 应和恢复和营造文物及其周围地段的活力相结合 应在严格控制下合理利用文物 二、利用方式 1、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