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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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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04785102
  • 上传时间: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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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操作指南(试行)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科学技术局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2】71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 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武汉 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 务免征增值税操作指南第二条纳税人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在武汉市申请享 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本操作指南第三条纳税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经武汉市技术合同登 记站认定登记后,出具盖有“武汉市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的《技术合同信息》表,由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为其 出具盖有“武汉市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 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三联)第四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能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手续 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二) 《技术合同信息》;(三)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 (第二联);(四) 加盖“武汉市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的申请备案资 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 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 署意见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 核后,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办税服务厅负责 人意见”栏签署意见,通知文书受理岗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 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 纳税人,并将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相关纸 质和电子资料传递给货物和劳务税科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备案资料填写不完整的,应当场通知 纳税人补正;资料不全的,退还给纳税人,并制作、送达《税 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七条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申请备 案资料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 核查第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货物和劳务税科传递的申请 备案资料后,应安排2名税收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的实地核查工作根据核查结果,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一) 未发现问题的,税收管理员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人分别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税收管理员核查 意见”和“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后,由税源管理 部门归档。

      二) 发现问题的,税收管理员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分别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税收管理员核查意 见”和“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将实地核查相 关资料传递给货物和劳务税科货物和劳务税科审核后,货物和劳务税科负责人在《增 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栏签署 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 分别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税收 综合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 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 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第九条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第十条对于已取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将每 份合同的下列资料交由税源管理部门归档:(一) 《技术合同信息》;(二) 加盖“武汉市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三)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 (第二联);(四) 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五) 发票复印件税源管理部门收到资料后,开具《技术转让(开发)合 同资料接收单》(附件1)。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应分合同将以下 资料整理装订后备查:(一)《增值稅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二)《技术合同信息》;(三)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 (第三联);(四) 加盖“武汉市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五) 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六) 发票复印件第十二条各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应在每年一季度组织 税源管理部门完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清算工作,应检查以下内容:(一) 纳税人的技术合同是否在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 公室进行了登记;(二) 纳税人是否能提供每次开具发票所对应的银行收 款回单;(三) 纳稅人是否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四) 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应税和减免税收入;(五) 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清算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清算结果 做好下列工作:(一) 企业经营情况与政策相符、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未 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不需另行报备;(二) 清算中发现纳税人有新的增值税收入符合增值税 备案类减免税规定的,告知纳稅人重新报备;(三) 清算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与政策规定不符的,由货 物和劳务税科制作《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传递给办税 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在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 人增值税减免稅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 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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