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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信访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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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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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颁布信访条例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修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一是增 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以更好地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增加了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 内容,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完善了切实维护信访 秩序的内容四是增加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以促进群众反映 的合法、合理问题及时得以解决最新信访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 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 信、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 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 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 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 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 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 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 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 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 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 的突出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 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 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 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 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 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 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 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 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 给予奖励第二章 信访渠道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 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信访接待的时 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 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 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 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 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 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 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 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 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 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 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 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 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 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 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 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 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 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 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 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 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 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 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 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 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 人数不得超过5 人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 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 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 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 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 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 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 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 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 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 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 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 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 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 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 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 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 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 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 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 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 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 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 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 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 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 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 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决定受理机关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 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 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 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 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 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 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 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 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 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 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 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 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 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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