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有权变更其工作岗位.docx
1页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有权变更其工作岗位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有权变更其工作岗位 案例简介 代某1996年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其工作岗位为焊接工,工资报酬按照该公司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其焊接技术不符合客户要求的标准为此,在公司的安排下,代某还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但其焊接的产品仍然达不到客户的要求公司决定调离如今的岗位,让其从事其他工作,代某没有提出异议,但当月发工资时,代某发现其工资待遇与以前相比有差异,公司告之岗位不一样,所以工资有差异代某提出回原工作岗位工作遭公司回绝代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其工作因此裁定对代某的申诉恳求不予采纳 案例评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6]100号)中指出,"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假设不能达成协议,那么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那么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劳动争议应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 可见,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岗位变更应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本人不能胜任正在从事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进展必要的调整,这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服从单位的安排;二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的内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三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就合同内容进展变更,劳动者变换工作岗位否那么,就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劳动争议案例属于第一种情况,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其工作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