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图表2012.doc
1页应税项目应税项目说明应纳税所得额备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 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 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 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 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 人;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1)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取得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或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 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的通讯(公务费用)补贴 (4)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 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 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 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 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 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 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 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 得额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 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 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查账征税,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 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 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 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 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 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 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 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 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 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 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 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 万元 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 5 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 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 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 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其中,财产原值,是指: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 关费用;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土地使用权,为取 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机器设备、车船, 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 2005 年 6 月 13 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 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 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 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 通过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下次或当年计征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 得结转抵扣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 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 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 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