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历史学论文.doc
11页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_历史学论文 编者按: 中国 古代社会 历史 在唐宋时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基本结论已为国内外史学界所认同20世纪以来,不少学者曾力求从文化、 政治 、阶级、阶层、 经济 、婚姻等不同的专题研究入手,试图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作出 “ 知微见著 ” 的分析概括,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而社会经济研究,无疑是研究的基础我们约请部分对这一问题作过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就唐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变迁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推动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的研究 关键词:社会经济变迁;唐宋 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 ① 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迁者,常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从中唐以前的授田制, 发展 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最早陷入这个误区的可能是南宋的叶适与郑樵叶适认为,北齐、北周时期,“田皆在官”;“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郑樵也认为北魏太和九年(485)后至隋唐实行普遍授田制,“天下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叶适的上述论断,今人仍常引用 实际上,汉代只有限田制,而无普遍的授田制西晋占田课田制所规定的吏民占田额也只是允许占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实授土地。
五胡十六国时期,既没有授田制,也没有限田制至北魏太和九年颁《地令》,则开始有后世习称的所谓“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虽有“授田”之说,实际上并非普遍授田制 均田制下的所谓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规定,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授田,一种是将各户原有的土地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条即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唐《田令》第2条后款亦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从“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是后者为主,前者为辅关于均田制下的“土地还受”也是如此地令”(田令)既规定减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时又规定“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北魏《地令》第1 1条);“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唐《田令》第27条);“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唐《田令》第30条)因为北朝隋唐规定的“应受田”额远远超出当时的户均垦田数,所以减丁时绝大多数都无田可退减丁时既无田可退,进丁授田 自然 无从谈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内账面调整而已。
唐代均田制下“授田”与“土地还受”之所以率多有名无实,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无田可授我们知道,汉唐间官田的最大宗就是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于极盛唐代屯田最盛时,全国约有992屯,共有地约4.5万顷,加上其他官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等等),充其量也不过10万顷相对于全国数百万户来说,区区10万顷左右的官田,即使都拿来授给无地或少地农民,也只是杯水车薪而已更何况绝大多数的屯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拿来给民户授田官荒田自可用来授田,官荒田的给授实际上就是鼓励垦荒宋代也实行鼓励垦荒政策,只是形式与做法与唐前期不同而已 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许多“全无地者”,唐前期的诏令曾谈到这一问题,出土文书也证明了这一点事实证明,均田制下并非“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 唐律明确承认均田制下的百姓田为私田,唐令亦然《唐令.田令》第34条就规定“公荒田”可以用来授田,“私田不合”可见,即使是荒地,“官”与“民”(亦即“公”“私”)的产权也是很分明的由此可见,均田制下绝大多数田在民而不在官,在私而不在公 治宋代经济史的学者常说宋代时人曾说过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论者常据此认定“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是宋代的基本国策。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说宋人讲(我朝)“田制不立”,根据是《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载:“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据《宋史》上述记载,很容易得出“田制不立”云云乃乾兴元年(1022)上述上书者所言的结论但事实并非如此关于乾兴元年上封者的建言,《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十九至二十有更详尽的记述两相比对,不难发现,乾兴元年十二月某“上封者”虽然谈到赋役不均与豪强兼并问题,但其中并无(我朝)“田制不立”之语说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脱脱等人,不是宋人 宋元时人论田制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专指井田制,苏洵、欧阳修、张载、苏辙、魏了翁、黄缙、陆文圭、陈旅等等,皆持此说时人的所谓田制,绝大多数即取此义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独宋代没有,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没有田制的另一种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乃至对土地的规划、利用等等王应麟、廖行之、张方平等皆持此说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仅两汉、北魏、北齐、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
王应麟所说的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各朝的田制主要体现在各朝的“田令”(或曰“地令”)上北魏太和九年《地令》计15条,见《魏书》卷一一0《食货志》北齐、北周、隋《田令》(或曰《地令》)现不存,其大旨见于《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唐《田令》计55条,近因戴建国先生发现天一阁所存宋天圣令而得以复原 唐安史乱后,均田制名实俱亡,《唐田令》中的大部条款已经失效,但仍有少数条款继续行用,并一直沿用至五代、宋初宋代也有《田令》《天圣令·田令》共有7条天圣以后,随着田制的日益完备,《田令》的条目也逐渐增多仅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就可以辑出《庆元令·田令》15条《庆元条法事类》共80卷,现存38卷,不到全书一半从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不到一半的残本中,就可辑出庆元《田令》15条,推测《庆元田令》全部应有30条左右除了《田令》,宋代还有《田格》、《农田敕》等 法律 文书这些法律文书,自然也都与田制有关宋代长期实行鼓励农民垦荒政策,招诱逃户归业政策,这些政策应该也属田制范畴要言之,只要我们不像欧阳修等人那样,认为只有井田制才是田制,其他都不算田制,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宋代是有“田制”的,并非“田制不立”。
说宋代“不抑兼并”者,常引用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中的“不抑兼并”一语为证其实,王明清先人王铚《枢廷备检·引》只是说宋初“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不抑兼并”,而不是说整个宋朝政府机构都“不抑兼并”实际上,宋元丰官制就明确提到户部“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调度” 豪强兼并问题是宋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很突出的现实问题,因而也是官僚士大夫们经常讨论的话题官僚士大夫谈论抑制兼并的资料不胜枚举,可谓俯拾皆是即使是政见不同的双方,不管他们的真意如何,都以抑制兼并为辞这说明,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还是当时政坛的主流思想 事实上,宋代政府还是实行抑制兼并政策的笔者以为,宋代抑制土地兼并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规定客户与下等户才可以请射荒田;(2)规定官吏不得租种官田;(3)规定寺观不得市民田;(4)规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规定不得由出举而买田 以上事实说明,宋朝政府仍实行抑制土地兼并政策,只是其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与此前的北朝、隋唐多有不同,抑制兼并的效果比北朝、隋唐更差而已北魏至唐前期,亦即所谓实行均田制时期,主要是通过制定官民占田的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的办法,抑制土地兼并。
北魏至唐前期,土地兼并现象一直普遍存在北朝时期,即如北齐宋孝王《关东风俗传》所云:“其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唐前期,也是既出现像卢从愿、李憕那样的“多田翁”或“地僻”,同时又大量存在“全无地”的贫民,故杜佑《通典》卷二《田制》引述唐田令之后评论说:“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宋朝政府不再规定一般地主占田的最高限额,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因而宋代土地兼并之风比北朝、隋唐更盛,说明宋代抑制土地兼并之力度与效果皆不及此前的北朝、隋唐但不能因此就说,宋代的基本国策是不抑兼并,甚或说宋代实行促进土地兼并政策 上面的讨论,表明北朝、隋唐均田制成立之时,我国土地制度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唐建中元年 (780)均田制名实俱亡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性质也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是我们对秦汉至两宋土地制度情况的基本估计同时我们又认为,宋与中唐以前相比,我国的土地制度情况还是发生了许多明显的变化具体地说也就是,在民田方面,土地所有权继续深化,土地买卖更频繁,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加速,土地更集中,贫富分化更严重,租佃关系也更发达;在官田的运营方面,大量官田民田化:或仿效民田办法出租土地,或仿效民田办法出卖官田。
上述这些变化大体上都属于量变范畴,或者是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不是从“抑制兼并”到“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全面、准确地把握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这一变化,必将有助于全面、准确地研究唐宋时期各个领域的变化 对于唐宋时期的社会变动,其实唐宋时代的人已感受至深,他们常常惊呼世道之怪和世道之乱如北宋苏洵、石介等人都对此作过系统 总结 他们的总结,涉及到了等级制的变动、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动、人心风俗的变动、社会力量的变动这些变动,如果从现象上看,无疑是“乱”和“怪”因为,这些变动打破了人们早已习惯的社会状态但如果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审视,无疑是一种变革换言之,变是通过乱体现出来;表面是乱,实质是变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变革的一大特点因此,对于唐宋社会,我们应该以变动的历史观,透过怪和乱的表面,从社会变革的深层来思考,去阐释那引发社会变革的深层动因应该从生产力的发展去找寻唐宋社会变革的深层原因但问题是,生产力的发展又是怎样引起唐宋社会的变革的呢? 人类社会有两种经济形式: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自然经济的历史比商品经济悠久,商品经济的前程则比自然经济远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不断推进,生产越来越朝着交换价值的方向发展,这就必然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于是乎,在商品经济业已存在的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最终集中表现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唐宋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使商品经济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学者称之为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 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对立运动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是自然经济的退却伴随着自然经济的退却,原来建诸其上的社会关系、政治制度、思想观念必然受到冲击,发生相应的变动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 规律 具体说来,商品经济对唐宋社会变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商品经济赋予了唐宋社会新的时代特征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形式自然经济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稳定性与此不同,商品经济则是一种面向市场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经济,其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都必须仰赖于外部市场它具有开放性、流变性和分化性等内在特征这样,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必将发生一定的冲击和瓦解而从唐宋社会的各个方面来看,则无不深深打上商品经济的烙印在政治领域,门阀士族衰落,庶族地主兴起伴随着门阀土族的衰亡,科举制大兴并取代了过去的九品中正制对于科举制,我们以往更多地强调它是统治阶级的选官制度,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实际上,它的产生,在当时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它使社会各阶层都有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尽管这种平等竞争极为有限,但在古代那样的等级社会中,它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这充分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是商品经济大发展时代的产物在制度领域,土地日益摆脱政治力量的束缚卷入到流通之中,“田制不立”取代中古田制;赋税制度随着两税法的推行,统治者不得不推行和买、预买、折买、和籴、博籴等政策措施,通过市场来弥补传统赋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