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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薪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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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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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职工之核薪、计薪、调薪、升迁、薪资发放等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公司同仁分为员工、职员、主管三大类,统称职工一、员工:包括清洁工、办事员、营业员、资深营业员、收银员、保安、助理等基层工作人员二、职员:指各类专业工作人员,其职称分为专员、一等专员、高等专员三类三、主管:指各级单位中负责督导、管理部属之人员其职称分为初级/高级组长、初级/高级课长、初级/高级主任、副理/(实习)处长、经理、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二章 任用、核薪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不得超过该单位之人员编制,其核决权限见第七章第五条 需要招募临时工者,其薪资标准必须由各事业部提报经总管理处备案 方可实施第六条 核薪:一、职工核定薪资为应领金额(《见薪资结构表》)二、新进人员之核薪依公司规定、职务对应及其学历、专长、经验、待遇要求、市场薪资行情而定,试用期内应尽量不超过对应职称之薪资(《见薪资结构表》)三、新进人员职薪之核定,应于新进人员入职之当月月底前完成第三章 试用期满 职薪调整第七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90天试用期满后,其工作表现经考核认定合格,可酌情调整其薪资、职称及特别津贴,亦可不予调整。

      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或予解雇处理,试用期(含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四章 薪资结构第八条 本公司职工之薪资,除临时雇用之非正式职工及另有规定外,均采用月薪制 第九条 薪资结构依公司规定统一,各级别职工之基本工资、全勤奖、加班津贴、职务加给等具体金额由各事业部根据当地薪资行情及公司规定自定(附空白《薪资结构表》),送总管理处审核后实施如职工工资超出《薪资结构表》中相对应的应领金额,超出部分可划入特别津贴,则其薪资中的应领金额数目也随之改为实际数目一、基本工资二、全勤奖:(1)全勤是指在上、下半月内,除公司规定的不扣全勤之休假外, 其余时间皆满勤之情况;(2)以下假别均视为全勤:公假、工伤假、婚假、丧假、年休、 调(补)休、路程假三、加班津贴:(1) 公司实行责任工作制,职工需主动自发地完成责任范围内之工作;(2)公司因行业及工作岗位特性,职员、主管及某些特殊职务人员(如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 所有人员每周固定加班一天; (3)每周一天固定加班及常日加班,公司根据各人薪资标准于 薪资中发给相应加班津贴四、职务加给:职员及主管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职务及责任加 重,故给予职务加给。

      五、特别津贴:特别津贴系对某些特殊职位给予的津贴,其具体金 额由协理级以上主管核定第十条 《薪资结构表》为机密文件,不得公告及复印给其他部门,如有其他部门主管需要者,可至人事部门查阅第十一条 如职工工资未达到《薪资结构表》中的应领金额的标准:员工则需降低基本工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仍不够的可降低加班津贴;职员及主管则需降低职务加给,如不够的可降低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仍不够的可降低加班津贴第五章 考勤计算第十二条 出勤天数的计算:一、出勤天数以实际出勤日计算,星期日(轮休日)不计为出勤;二、下列假期为有薪假,假期内视为出勤,薪资及各项津贴照发:(1) 法定节日: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妇女节、青年 节;(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薪假;(3)婚假:一般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15天;(4)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5)工伤假:职工因工伤病,经医院证明无法工作至医疗期结束经医生诊断可以正常上班止;(6)年休假:满一年者可休7天,满三年者可休10天,满五年 以上者每满1年加1天,总数不得超过15天三、试用期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且能出示有效证明者,可享有产假/流产假,假期内视为出勤,休假天数按公司相关规定,假期内发给基本工资、特别津贴及职务加给。

      第十三条 出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常日出勤,一种是固定加班日出勤,出勤每满6天(含)则计其中一天为固定加班日出勤,发给相应固定加班日加班津贴,其余天数则计为常日出勤天数 1、应出勤天数=该月天数-该月星期日天数 2、实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和路程假等不计薪资之请假) 3、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应出勤天数÷6(不四舍五入取整数,不论该月为大月或小月,必为4天) 4、应出勤常日天数=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如二零零零年七月份实有天数为31天,减当月星期日天数5天,再减4天固定加班日天数,则应出勤常日天数为 22天) 5、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 假和路程假>)÷6(不四舍五入取整数)。

      6、实出勤常日天数=实出勤天数-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第六章 薪资计算第十四条 实领金额=应领金额-税前应扣金额-税金-税后应扣金额+税后应补 金额一、 应领金额=实常日出勤薪资+实固定加班日出勤津贴+全勤奖+应发病假工资+加班费+其它奖金+其它应领金额常日出勤薪资=(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实出勤常日天数2、固定加班日津贴=加班津贴÷4(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3、全勤奖:(1)全勤奖分上、下半月,各占一半金额,上半月指1日 至15日,下半月指16至当月月底(下同),如满勤, 则分上下半月给予相应全勤奖; (2)新进或离职人员上、下半月满全勤者,给予相应全 勤奖4、应发病假工资: (1)病假须凭公司指定医院或区/县级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方可申请,非住院病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3天,全年不得超过24天,特殊情况须经特别申请,并经协理级以上主管核准,否则以事假计;(2)病假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1/2×病假天数5、加班费计算:(1)加班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加班时间不足半小时者不 计,满半小时不足1小时者按半小时计;(2)加班必须于加班前或加班次日填写《加班申请单》并 经部门主管核准,以考勤卡计录加班时间方可计算加 班费;(3)常日及每周一天之固定加班因已于薪资中发放加班津 贴,故不计加班费;(4)轮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由部门安排补休(补休以半天为最小单位),如无法安排补休,则轮休日加班费 =基本工资÷应出勤常日天数÷8×加班时数×200%; 法定节日加班费=基本工资÷应出勤常日天数÷8× 加班时数×300%。

      6、其它奖金:指奖励、业绩奖金等7、其它应领金额:除上述各项应领金额之外者二、税前应扣金额=旷工扣薪+迟到早退扣薪+罚金+暂住费+保险费+医疗费+收银差异+其它应扣金额1、旷工扣薪=(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 天数×2(因当日未出勤已未计其薪资,加此2倍共计3倍)2、迟到、早退扣款:(1)迟到早退二十分钟以内按每分钟0.5元计算;(2)迟到早退20分钟(含)至60分钟(不含),则计算为:(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1/2,迟到早退60分钟(含)以上,则计算为:(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1;(3)迟到早退分上下半月计算,每半个月若有二次(含) 以上迟到早退则不发给相应半月之全勤奖3、罚金:指惩罚扣款及其它罚款 4、暂住费:非本市户口职工入职后一月内由所属人事单位办理 暂住证,相应费用从薪资中一次性扣除5、保险费:政府规定公司必须为职工办理的保险,其中规定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6、其它应扣金额:除上述各项应扣金额之外者三、税金:指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计算第五章 与扣1、个人所得税=全月应纳税务局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依公司之实际情况,其计算方法如下: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领金额-税前应扣金额-政府规定应扣除费用(注:政府规定应扣除费用,广州市按目前规定的1260元执行3、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币别:人民币 4、年终绩效奖发放时税金之计算,依税法规定办理四、税后应扣应补金额: 1、税后应扣金额=食宿扣款+费+借支+其它1)食宿扣款:提供食宿之各单位对新进、离职及连续未上班(包括所有假别、年休及调休)超过6天(含) 之人员,其食宿扣除依比例计算,未达6天则全额扣 除;(2)费、借支及其它费用按实际金额扣除2、税后应补金额:依实际情况,应于税后补发之金额制订日期:1996年09月24日 第一版修订日期:2000年07月01日 第二版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1日 起实施起草部门总管理处发行部门总管理处薪资办法类别管 理 标 准编号管D-03-004第七章 调薪、升迁、与职称平转第十五条 新进人员出勤未满10天(含)而离职者,不予计发薪资。

      第十六条 调薪:一、试用期满调薪: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被公司正式录用者,主 管视其工作表现及绩效给予调薪,亦可不予调整二、特别调整:对工作表现优异者,可依需要随时调整薪资与特别 别津贴第十七条 升迁: 一、依个人工作能力及公司需要确定晋升时间及职位,升迁须以人 事令方式公告 二、升迁后,薪资及特别津贴可依其升迁后之职务性质予以适当调 整,但升迁后不得低于对应职称之薪资下限,其余则按新职对 应之应领与应扣金额计发薪资第十八条 职称平转:一、职称平转是指因职务性质之变化,其职称由主管转为对应职位 之职员或由职员转为对应职位之主管情况,如初级课长转为一 等专员或一等专员转为初级课长二、职称平转者,薪资可视实际情形予以适当调整或不调整第八章 核决权限第十九条 职工升迁、职称平转,以及试用期满底薪之调整,依其调整后之职称,按任用核决权限实行第二十条 新进人员薪资之核定,试用期满薪资之调整,以及职工年度调薪、 特别调整(均指应领金额)等,按任用核决权限实行。

      制订日期:1996年09月24日 第一版修订日期:2000年07月01日 第二版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1日 起实施起草部门总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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