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气候变化协调中心(臭氧办公室)-estis.ppt
8页1,气候变化协调中心(臭氧办公室 )乌鲁木齐,2009,ODS法规评论 哈萨克斯坦境内ODS许可证系统,2,哈萨克斯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协议 加入 维也纳公约 1998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8年 伦敦修正案 2001年 哥本哈根修正案 蒙特利尔修正案,3,哈萨克斯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海关联盟参与国ODS以及含有ODS物品的出入境程序规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令第1716号,1999年11月16日批准,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м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 РК №1716 от 16.11.1999,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Положение о порядке ввоза на таможенные территории государств-участников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и вывоза с таможенных территор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 участников Таможенного союза озоноразрушающих веществ и содержащей их продукции,4,哈萨克斯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标准法律基础 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加入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伦敦议定书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5年6月22日,关于禁止ODS(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进入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第617号命令(蒙特利尔议定书允许的除外)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7年1月9日,第212号令,“生态法”- ODS消费量以及消费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和监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7年6月18日第508号令“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对含有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设备进行维修、安装、维护等的许可证的发放规则”,5,许可证系统 为了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自然人和法人应该获得环保领域的中央全权机关(以下简称为全权机关)。
当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装在装有个人财产或者自然人用品的集装箱里,以及类似的非贸易的情况下,经过哈萨克斯坦海关,不要求获取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进出口许可6,许可证系统规则规定的需要根据许可证进行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清单C,第一类,含氢氯氟烃,第二类,含氢溴氯氟烃) 规则规定的可以使用清单C中列出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产品清单,7,环保部在对企业必要的年度报表进行 检查时发放,8,多谢关注联系人:气候变化协调中心臭氧办公室 :717170/73/69,:322696 E-mail: snurgaliev@climate.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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