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doc
4页论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一、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发展现状(一) 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的概念和特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不完全具备传统标准劳动关系特征的各种灵活就业形式被学界统一称之 为非标准劳动关系很多学者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比如:金一虹教授通过调查研 究发现,我国非标准劳动就业的劳动力来源主要由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和一度退 出劳动力市场的重新返回者组成有的学者还通过对广泛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形式(如非全日制就业、 劳务派遣、家政服务、远程就业、独立就业、退休后的再就业等)与传统标准劳动关系的比较研究 后,总结出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比如:王容天认为与标准劳动关系相比,非标准劳动关 系中的隶属性与组织分离了,例如在劳动力派遣中,劳动者与两个不同雇主间的劳动关系是不完 整的”,原本标准的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力派遣中就被分开了;还有在隐性就业中,下 岗职工与原单位的关系只有形式而无内容,与新单位的关系只有内容而无形式——这也是劳动关系 向非标准化转化的重要体现;而在远程就业中,劳动者与雇主组织、与同事没有面对面接触,而是 通过使用高新通讯技术在远离中心办公室或生产场所的地点进行交流。
这种情况下,组织对劳动者 在“量度”和“力度”上的检查自然而然地不如以前那么强势了董保华教授通过研究,更全面的 将非标准劳动关系概括为“三分”与“三合”:“三分”指劳动关系与工作场所分离、劳动关系与持 续性工作分离和劳动关系中雇佣与使用相分离;“三合”指劳动关系与经营关系重合、劳动关系与服 务关系重合及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重合二) 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及现状对我国而言,非标准劳动关系是伴随着80年代初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入开展而迅猛呈现出来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12月对全国城市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随机抽样调查推算,全国城 镇非标准就业(或称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人数约为1.5亿人,占总就业人数的20. 34%0这1.5 亿劳动力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根据抽样调查的资料,正式职工占全部就业人数的70. 6%,非正式职 工占29. 4%o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的数字,2002年末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24780万人,占总就业人数的33. 60%根据抽样调查的数据推算,非正式职丁约为7285万人,占总 就业人数的9. 88%o二是同期农村流动劳动力为9400万人,占总就业人数的10. 20%。
根据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和国际劳动组织的研究报告一一《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就业保障研 究》(2004)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非标准劳动就业人群主要包括四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城 镇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下岗和失业人员;城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其他人员,包括部 分退休人员、勤工俭学的大中专生、从事第二职业的兼职人员等以上统计数字反映了我国非正规就业规模十分庞大,涉及的就业领域十分广泛尽管近年来官 方没有对非正规就业人数进行统计,我们无法获得准确的数据但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估算, 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比重应该是逐年增多的二、 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遇到的法律问题非标准就业与标准就业都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劳动报酬的途径,二者都会产生劳动报酬、 劳动安全和保险福利等权益问题,二者都属于劳动就业然而由于非标准就业的非标准性,使得它 的劳动关系不同程度的突破了标准劳动关系的内涵,具有不规范性和复杂性,从而对原有的劳动关 系法律调整机制提出了挑战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很容易导致劳动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缺失, 或者说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包括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劳 动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才能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体 经营者,但不能是个人但是在非标准劳动关系领域,用人一方有可能是个人、家庭和自营经济实 体等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非标准劳动关系 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仅被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民事权益纠纷时,只能 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处理,而不适用《劳动法》正是由于这种情况导致了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大量使 用劳务用工以摆脱或者减少劳动法律义务因此,尽管非标准劳动关系从业者的规模越来越大,但 是非标准劳动关系尚处于不太协调、不太稳定的状态,或者说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制度尚处于 模糊状态,导致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比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更容易受到来自 雇主的侵害三、 构建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一)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 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确定为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全社 会应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努力奋斗。
劳动关系作为现代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涉 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建设规范有序、公 正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造福社会、服务民生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二)完善相关法律的必然选择虽然我国的《劳动法》在1994年7月就已经正式颁布,但从整体上来看,其体系结构只是一种 框架,许多内容或条款规定还比较原则,以至在不断变革的劳动关系领域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将 多达1.5亿的非标准劳动就业人员排除于《劳动法》保护的范围之外,可以说是我国《劳动法》最 大的白点因此,加快研究制定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制度,已经成为不断完善我国劳动相关立 法的必然选择四、构建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一) 政治条件已经具备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二五”规划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中,都突出强调了 “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报为改善民生、加 快经济发展规定了具体内容,包括: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 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 共服务体系,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 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医疗卫 生事业改革发展,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
由此可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经成为“十二五”的重要任务,是完成“十二五” 发展规划目标重要条件二) 国家法律条件已经成熟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 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从此,全国陆续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 制度实施情况不理想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等问题突出,这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 关系的和谐发展因此,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进一步规范、完善刻不容缓2005年12月24日,《劳 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劳动合同 法草案》经过了四次审议之后,最终于2007年6月29日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参加表 决的146人中有145人投赞成票,《劳动合同法》以高票率获得通过《劳动合同法》正式将劳务派 遣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等非标准劳动关系形式纳入调整范围,为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制度的构 建奠定了基础五、构建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制度的设想(一)明确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关系范畴实践中,一般把“非标准劳动关系”称为“雇佣关系”(“雇佣关系”适用民法调整,而不适用 劳动法调整),这是造成大量非标准劳动关系从业者不受劳动法保护的所谓理论依据。
但是从非标准 就业的实质来看,雇工提供劳动力、雇主给付报酬与正规就业所具有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 属性”是相同的,因此很多学者认为雇佣关系完全具有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而且董保华教授通过 对瑞士、法国、日本等国的法典研究发现这些国家的雇佣合同相当于我国法律中的劳动合同,而且 单从定义上来看,其范围比我国的劳动合同还要大因此,为了消除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现 象,使处理非标准劳动关系纠纷有法可依,应该明确将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建立统一的 大劳动关系,使非标准劳动关系在法律适用中不再模棱两可三)建立灵活多样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非标准劳动就业具有短期性、临时性和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应该相应建立灵活多样的社 会保险形式比如,自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由于没有劳动关系相对人,可以比照个体劳动者的社会 保险方式操作;对于通过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其社会保险按照单位正式 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操作;对于经中介机构介绍而就业的按照劳动派遣制度的要求进行当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探索脱离劳动关系的独立运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使社会保险不在是 “劳动保险”,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民的“社会保险”,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总之,构建 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制度的关键是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从而使非标准劳动 关系从业者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这样其它的一切权益保障制度就迎刃而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