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大学学校章程.pdf
5页北京大学学校章程 序言 北京大学创立于 1898 年维新变法之际, 初名京师大学堂, 是中 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 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 关 1912 年改为现名 1937 年南迁至长沙,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 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 1938 年迁至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 学 1946 年复员返回北平 1952 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成为以文 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 2000 年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 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 民主思想, 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 之一长期以来, 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 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 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 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 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 果交流借鉴的桥梁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 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 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 弘扬勤奋、严谨、 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 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 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 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 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 ( 简称北大 ) ,英文名称为 Peking University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 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 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 人、实践育人相结合, 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 培养以天下为己任, 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 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与全球视 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自主创新、 引领未来的方针, 面向科学前沿和 国家战略需求, 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 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 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 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 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六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 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 ( 以下简称校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职能 第八条 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自然科 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 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 流与合作 第九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适当开展继 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 限 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 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 突出独 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 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 秀学生 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 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 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条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 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 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 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 性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 建设人文校园、 智慧校园、 绿色 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 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 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设立审计机构, 在校长领导 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 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章 人 员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职员和工 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 ( 三 )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 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 ( 五) 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 ( 六)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 异议和提出申诉 ; ( 七)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 及其他福利待遇 ; ( 八) 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 ( 二)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 ( 三) 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 ( 四)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 五)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