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
39页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铜集团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1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江西铜业集团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中国·南昌 福州路 28 号奥林匹克大厦 20 层 邮编:330006 : (0791)86891234 : (0791)86891354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铜集团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2 目录 声明事项 . 4 一、关于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关于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一)发行人系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 8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规合法 . 9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10 (四) 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 11 (五)发行人依法存续情况 . 11 二、关于本期发行的发行程序二、关于本期发行的发行程序 . 11 三、关于本期发行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三、关于本期发行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 12 (一)募集说明书 . 12 (二)关于本期发行的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报告 . 14 (三)关于本期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意见书 . 14 (四)关于本期发行的审计机构及审计报告 . 15 (五)关于本期发行的主承销商 . 16 四、关于与本期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四、关于与本期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 18 (一)注册或备案金额 . 18 (二)关于本期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 19 (三)发行人治理情况 . 19 (四)关于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业务运营情况 . 20 (五)关于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受限资产情况 . 29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或有事项 . 32 (七)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 35 (八)关于发行人的信用增进情况 . 37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 37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铜集团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3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2019)中律法意字第 117 号 致:致: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江西铜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在中国 境内申请注册人民币 50 亿元中期票据并在注册后发行 2019 年度第 一期 10 亿元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发行”)事宜担任发行人的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 指引》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简称“《注册规则》”) 、 《银行间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铜集团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4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 务规则》 (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以下简称“《表格体系》”)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以及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 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对与出具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2.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本期发行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向本所 声明, 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 准确、 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铜集团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5 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上的签署、 印章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 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 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 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许 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公认的律师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简称 江铜集团/集团/发行人 指 指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铜业 指 江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铜财务公司 指 江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铜集团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6 金瑞期货 指 金金瑞期货有限公司 南方公司 指 深深圳江铜南方总公司 铜板带公司 指 江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 铅锌公司 指 江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 稀土公司 指 四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康西铜业 指 四川康西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德公司 指 江西金德铅业股份有限公司 租赁公司 指 深圳江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贵溪冶炼厂 指 江西铜业拥有的一家铜冶炼厂, 位于江西省贵溪 市,也指江西铜业贵溪冶炼厂分公司 北秘鲁项目 指 江西铜业联合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加拿大北秘鲁铜业公司100%股权 阿富汗项目 指 江西铜业联合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发 阿富汗艾娜克铜矿 云南铜业 指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有色 指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离交易可转债 指 江西铜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8年9月向社 会公众发行的68亿元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指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 工具。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本 次中期票据 指 发行额度为人民币25亿元的江西铜业集团有限 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本次发行 指 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 而制作的 《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 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铜集团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7 上海清算所 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管理人 指 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及负责实际簿记建档操作者,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期间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 联席主承销商 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 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根据承销团协议组织的、 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簿记建档 指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 (价格) 区间后, 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 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 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 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 (价格) 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集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式, 通过 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过程全流程线 上化处理。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管理办法》 指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国资委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 指 中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 (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铜集团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8 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 指 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3月 近三年及一期末 指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3月末 近三年末 指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 一、关于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关于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一)发行人系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发行人“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持有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4065X;注 册地址: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 15 号;注册资本:672964.613547 万 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龙子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 资) ;设立日期:1979 年 06 月 26 日。
公司经营范围: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 产品、承包境外有色冶金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 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 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冶炼资源的综合回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 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 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社 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公共设施及房屋维修、环境卫生工程;技术 咨询与服务,技术开发与转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铜集团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9 (国有独资) ,且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规合法(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规合法 1979年6月26日,冶金部和原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 成立江西省铜基地总指挥部的通知》(赣革发[1979]104号、 [1979]冶办 字第1659号) ,决定成立“江西铜基地总指挥部”,由江西省委和冶金 部双重领导、以冶金部为主;总指挥部用一套机构、挂“江西铜基地 。
